郭齊勇:墨儒兩家之「孝」、「三年之喪」與「愛」的區別與爭論作者:郭齊勇時間:2010-5-24 來自:中國儒學網閱讀: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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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哲學研究》2010年第1期

提要:先秦儒墨兩家同源,在諸多問題上又有著嚴重分歧並展開辯論。兩家都肯定孝敬父母;墨家直接從「互利互惠」「回報」的向度講「孝」,儒家則不然;「孝」在墨家是「兼愛」系統中的一環,在儒家則是「仁愛」系統中的一環。墨家批判儒家主張的厚葬久喪對社會生產與人的生活造成損害,浪費資源。儒家則從人的真情實感與人文價值出發,認為在制度上規定守喪的儀節規範,有助於人性、人情的養育與社會風氣的淳化。墨家主張「愛無差等」,批判社會不公及愛的不周遍;儒家則主張「愛有差等」,意即愛人愛物總是要從身邊做起,推而廣之。仁愛是普遍的,仁愛的實行與推廣是具體的普遍。「愛有差等」是一種實踐性的美德、智慧。墨家對於儒家及其流俗與流弊的批判,對於完善儒家學說適成一種補充。

有關儒墨之同源與分歧,學界多有討論。本文僅從兩家有關「孝」、「喪」的聯繫與區別,看「仁愛」與「兼愛」的異同。

一、墨儒論「孝」的差異

(一)墨子肯定「孝」,以兼愛講「孝」

墨子批評王公大人賞罰不當,「則是為賢者不勸,而為暴者不沮矣。是以入則不慈孝父母,出則不長弟鄉裏,居處無節,出入無度,男女無別……」[1]從這一批評中,我們可知墨子對「慈孝」、「長弟(悌)」價值的贊同與肯定。

墨子又說:「昔者三代聖王禹湯文武,方為政乎天下之時,曰:『必務舉孝子,而勸之事親;尊賢良之人,而教之為善。是故出政施教,賞善罰暴……』」[2]這是從正面對事親之「孝」與尊賢之「義」(善之一)的肯定。

在覈心篇目《兼愛》三篇的記載中,墨子關於孝道的言論亦比較集中。墨家認為,社會、政治之亂,起於「不相愛」:「臣子之不孝君父,所謂亂也。子自愛,不愛父,故虧父而自利;弟自愛,不愛兄,故虧兄而自利;臣自愛,不愛君,故虧君而自利。此所謂亂也。雖父之不慈子,兄之不慈弟,君之不慈臣,此亦天下之所謂亂也。父自愛也,不愛子,故虧子而自利;兄自愛也,不愛弟,故虧弟而自利;君自愛也,不愛臣,故虧臣而自利。是何也,皆起不相愛。」[3]針對春秋末、戰國初期的家國天下的混亂局面,墨子提倡「兼愛」,首先對治的是分封制下的政治關係,即君臣、父子、兄弟關係的「自愛」「不相愛」,虧損對方而自愛、自利。墨子把「慈」「愛」與「利」等同起來,自有其合理性,但我們知道,「慈」「愛」是不能與「利」打上等號的。這是儒墨之爭的一個伏筆。

墨子說:「大夫各愛其家,不愛異家,故亂異家以利其家;諸侯各愛其國,不愛異國,故亂異國以利其國。天下之亂物,具此而已矣……若使天下兼相愛,愛人若愛其身,猶有不孝者乎?視父兄與君若其身,惡施不孝,猶有不慈者乎?視弟子與臣若其身,惡施不慈,故不孝不慈者亡有。」[4]墨子認為,如果人人都做到視人之身、家、國猶己之身、家、國,就不會相攻相亂,天下就不會有盜賊,君臣父子都能孝慈。其結論是「故天下兼相愛則治,交相惡則亂。故子墨子曰:『不可以不勸愛人者此也。』」[5]

墨子說:「是故諸侯不相愛,則必野戰;家主不相愛,則必相篡;人與人不相愛,則必相賊;君臣不相愛,則不惠忠;父子不相愛,則不慈孝;兄弟不相愛,則不和調……人與人相愛,則不相賊;君臣相愛,則惠忠;父子相愛,則慈孝;兄弟相愛,則和調。天下之人皆相愛,強不執弱,眾不劫寡,富不侮貧,貴不敖賤,詐不欺愚……況於兼相愛、交相利則與此異。夫愛人者,人必從而愛之;利人者,人必從而利之;惡人者,人必從而惡之;害人者,人必從而害之。」[6]這裡強調的是愛利人者,人必從而愛利己;惡害人者,人必從而惡害己,從父子、兄弟、君臣到天下人,莫不如此。

墨子說:「姑嘗本原之,孝子之為親度者。吾不識孝子之為親度者,亦欲人愛利其親歟?意(抑,下同)欲人之惡賊其親歟?以說觀之,即欲人之愛利其親也。然即吾惡先從事即得此?若我先從事乎愛利人之親,然後人報我愛利吾親乎?意我先從事乎惡人之親,然後人報我以愛利吾親乎?即必吾先從事乎愛利人之親,然後人報我以愛利吾親也。然即之交孝子者,果不得已乎?毋先從事愛利人之親者歟?意以天下之孝子為遇(愚),而不足以為正乎?」[7]

我們再看《墨子》首篇《多士》論君臣父子:「故雖有賢君,不愛無功之臣;雖有慈父,不愛無益之子。是故不勝其任而處其位,非此位之人也;不勝其爵而處其祿,非此祿之主也。」[8]就君對臣、父對子的要求,就臣與子的職責而言,《多士》強調的是臣要有功於君,子要有利於父,否則君不愛臣,父不愛子。

由上可知,墨子是主張孝慈,肯定父子間的相愛的,尤其是鼓勵事親,推廣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但肯定這種愛親即是利親。墨子是在「兼愛」或「兼相愛、交相利」的系統中來討論「孝親」的。也就是說,即使在親人之間,視人或愛人如己,從效果上看,也是互惠互利的。墨子以「愛人者必見愛也,而惡人者必見惡也」[9],以「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方式來講「孝」道,肯定交兼孝子的作用。這是從功利論、效果論上立論的,當然,其主要傾向是以愛利人之親為先。

(二)、墨家對孝的界定

以上,我們從《兼愛》三篇與《多士》有關「孝」的討論中已知墨子「孝」的內涵。我們再看後期墨家對「孝」的看法。在《墨經》中進而對「孝」作出界定:「孝,利親也。」[10] 「孝。以親為分,而能能利親,不必得。」[11] 「分」,原文為「芬」,即「分」,是「職分」的意思。譚戒甫注意到此條與《經說上》第8條(關於「義」的界定的解釋)的句法相同,只是沒有「志」字。《經上》第8條為:「義,利也。」[12] 「義。志以天下為分,而能能利之。不必用。」[13]按《大取》:「厚親,分也。」[14]又曰:「知親之一利,未為孝也,亦不至於知不為己之利於親也。」[15]故譚戒甫譯註:「孝是利於父母。把奉養父母為自己分內事才能兼利父母。……愛親有孝名,但利親是實效。愛親當建立在利親的基礎上才真是孝。……知利己親,只是一利;若我能利人之親,而人亦利我之親,這纔是能兼利親,也即是《兼愛下篇》所謂『交孝子』。……墨家以兼利天下為志,親不過是天下人之一,其志不能限於親,故無二志。……利親是份內事,故不必得愛親之名。」[16]姜寶昌認為,「能能利親」,第一個「能」字是才能,第二個「能」字指能做此事。他注意到《大取》「愛人之親,若愛其親」與《兼愛下》的相關內容,指出:「墨家之孝,實乃兼愛在人子人親關係方面之表現。以愛利天下之親為己任,每不能中己親之意、得己親之愛,亦事之必然者也。」[17]

由此可見,墨家是在兼愛互利的基礎上界定「孝」的,以有實效的「利親」為主要內容,尤其主張愛利人之親,交相利親。

(三)、儒家論「孝」及儒墨孝道的區別

我們再看儒家論「孝道」。首先看孔子怎麼說。「子曰:『弟子入則孝,出則弟,謹而信,泛愛眾而親仁。行有餘力,則以學文。』」[18] 「入則孝,出則弟」,互文見義,實指在家裡還是在社會上,我們都把親愛親人之心,敬愛父母兄長之情推廣開來。少年在家孝順父母,出外敬愛年長的人,做事謹慎,說話信實,廣泛地親愛人眾,親近有仁德的人。從私人領域進到公共領域,從敬重父母兄長到敬重社會上的賢人、長者,「義」德就發榮滋長了。初到社會上去做事,多聽多看少說,講求信用,把愛親之心,推已及人,推到愛大眾,愛他人,並親近有仁德的人。我們把心思多用於修養、提高自己的道德,有了多餘的精力,再研究文獻。

我們再看孔子弟子有子怎麼說。「有子曰:『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19]這是說,孝順父母,敬愛兄長,是行仁的基礎。在家裡有孝順之心,在社會上自然有盡忠之心。君子做事抓住根本,根本既立起來了,人間道路自然暢達,所有其它的事都生生不已地得到發展。注意,為仁,指行仁,即實踐仁。這裡說的是行仁從孝弟開始。孝悌只是仁的一部分,並不是仁的全部或根本。仁是體,孝悌是用。有人據此章說「孝悌是仁的根本」或「儒家以親情為至上」,那都是錯誤的理解。在儒家,親情之愛不具有唯一性、至上性,這種愛也受到「禮」與「義」的制約。

再看曾子怎麼說。「曾子曰:『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矣。』」[20]這裡指誠摯謹慎地料理父母的後事,追懷紀念祖宗,這種風習可以引導人民淳樸忠厚。

從上可知,親情是人的所有情感中最真誠最美好最重要的感情。愛敬父母為孝,愛敬兄長為悌。愛我們的親人,是愛社會上其它人的基礎。儒家宗師提倡的孝道是合乎人之常情,平易合理的。孝道很重要,因為在正常、和諧家庭的氛圍中,家庭成員之間的關愛,養育、陶冶了我們的愛心。長期在這樣的情感滋養、浸潤下,人的心靈與心理漸趨健康而有了溝通性、包容性與責任感。人們對家庭成員的接納、關愛、包容與責任,也會自然推之於他所服務的事業、團體。孝於家者則忠於國。雖然孝的價值與忠的價值不免有矛盾、衝突,但儒家宗師很強調二者之間順向的聯繫。家庭成員關係的恰當處理,孝心的培育,甚至是培養人們擔負公共事務的重要基礎。特別值得我們重視的是,《論語》裏並沒有如後來的「父為子綱」的主張,沒有提倡子女對父母的單向度的盲目服從,即愚孝。《中庸》裏記載了孔子說的「親親為大」,說明親情是維繫社羣的最重要的紐帶,但在儒家學說中,親情、孝道不是唯一的、至上的、可以取代一切的,因為還有「尊賢為大」,還有仁、義、忠、信、禮、樂、刑、政等層面的配製。

對比儒墨「孝道」的不同,可知:儒家不直接從功利、效果的向度講「孝」,墨家直接從「互利互惠」「回報」的向度講「孝」;「孝」在儒家是「仁愛」系統中的一環,在墨家則是「兼愛」系統中的一環。薛柏成認為:「(墨家)所謂孝,就是要『利親』,『愛親』就在於能夠善利親。對孝的這種解釋確是新鮮的,它和儒家的『養志』,以敬為孝等觀唸完全異質,從中可看出儒墨兩家對於孝之根本含義的理解的差異。」[21]儒家重視愛親、敬長、孝慈,是把這些作為人性本有的道德情感、知識與意志,希望進一步加強,通過訓練、重複、習慣,自然地推己及人,由愛親人推到愛他人,由私領域中盡己之心,推到公共領域中的負責、敬業。這是美德,是生命體驗,是倫理智慧。墨家不特別重視父子兄弟之愛敬、孝慈等,不認為是人的特有之性,以為這種愛是人與人相愛的一種,墨家更重視利他、愛他,愛利天下之人,為了推廣這種愛,增加說服力,則說愛利他人也會導致他人愛利自己。儒家的「推己及人」,是由愛親人推到愛大眾;墨家也講「推」,愛人如愛己,其實也是從愛自己推到愛他人,愛已之親推到愛天下人之親;墨家又從愛他人推回到愛自己,這是為說服眾人都去愛人之親,因為愛利他人(和他人的親人)可能的效果是他人也愛利自己(和自己的親人)。我們雖不必嚴分儒家是德性論、動機論的,墨家是功利論、效果論的,但從墨子關於「兼相愛、交相利」與「交孝子」的論證來看,墨家的確有一點功利論與效果論的傾向。

二、墨子對儒家「三年之喪」的批判及兩家之歧見

(一)墨子對「三年之喪」的批評

《淮南子?要略》:「墨子學儒者之業,受孔子之術,以為其禮煩擾而不說(易),厚葬靡財而貧民,服傷生而害事,故背周道而用夏政。」[22]墨家直陳「厚葬久喪」的弊病,關於「久喪」:「(儒者)處喪之法,將奈何哉?曰哭泣不秩聲翁,縗絰垂涕,處倚廬,寢苫枕塊。又相率強人不食而為飢,薄衣而為寒,使面目陷陬,顏色黧黑,耳目不聰明,手足不勁強,不可用也。又曰,上士之操喪也,必扶而能起,杖而能行,以此共三年。若法若言,行若道,使王公大人行此,則必不能早朝,[治]五官六府,闢草木,實倉廩;使農夫行此,則必不能早出夜入,耕稼樹藝;使百工行此,則必不能修舟車,為器皿矣;使婦人行此,則必不能夙興夜寐,紡績織紝。……君死,喪之三年。父母死,喪之三年。妻與後子(長子)死者,五皆喪之三年,然後伯父叔父兄弟孽子期(一年),族人五月,姑、姊、甥、舅皆有月數,則毀瘠必有制矣。……苟其飢約又若此矣,是故百姓冬不忍寒,夏不忍暑,作疾病死者,不可勝計也。此其為敗男女之交多年。以此求眾,譬猶使人負劍而求其壽也。眾之說無可得焉,是故求以眾人民,而既以不可矣。欲以治刑政,意者可乎?其說又不可矣。今唯無以厚葬久喪者為政,國家必貧,人民必寡,刑政必亂。若法若言,行若道,使為上者行此,則不能聽治;使為下者行此,則不能從事。上不聽治,刑政必亂;下不從事,衣食之財必不足。」[23]儒家中人提倡三年之喪,墨子以為這將貽誤社會、家庭等公私事務,使農人、手工業者、婦女等從事的物質生產勞動及各級官吏的社會治理活動,乃至日常生活、人口蕃衍等都受到影響。厚葬久喪靡費社會資源,可能導致國家貧窮,人口減少,身體素質下降,社會管理紊亂,增加了親人間與社會上的矛盾與鬥爭。

墨子的批判是有積極意義的,當然墨子是從一定時空的社會的功利與效果出發的。孔子主張三年之喪,認為是「天下之通喪」,孔子重視的是喪禮的文化意義與長時期的效益。孔子去世後,弟子守喪三年,子貢則守喪六年。孟子認為夏、商、週三代都實行了三年喪。林素英認為:「墨子對儒家喪禮提出猛烈而嚴厲的攻擊,雖然說出一些勞動人口長期服喪的困難,然而一律三月除喪,確實忽視人類存在著綿密而悠遠的感情,對於國家長期的發展與細緻文化的孕育是一大斫傷;而墨子之所以急急提出反制之道與大力呼籲,正足以反襯出當時的喪服制度,已在士的階層以上取得普遍的共識……庶人之禮儘管與士禮不同,且是依據實際狀況而有所減省,不過儒家推動三年之喪為『天下通喪』的努力,應該正朝向廣大的庶民團體宣導,以致迫使墨子必須適時提出無情的攻擊。」[24]有學者則認為,春秋戰國之世尚無久喪的制度與風俗,一般都是「既葬除服」。[25]

其實,墨子的這一批評類似於孔門宰我的批評。「宰我問:『三年之喪,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為禮,禮必壞;三年不為樂,樂必崩。舊谷既沒,新谷既升,鑽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錦,於汝安乎?』曰:『安。』『汝安,則為之!夫君子之居喪,食旨不甘,聞樂不樂,居處不安,故不為也。今汝安,則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予也有三年之愛於其父母乎!』」[26]孔子是從「心是否安」來討論的。兒女在襁褓中三年,爾後直至成年,不斷得到父母的呵護與關愛;父母死後,從情感的角度講,做子女的守孝三年,似在情理之中。孔子對宰我的批評中其實也談到「心安即可」的尺度。

墨子與墨家的批判,不僅從社會功效的角度出發,而且試圖分析儒家學說的邏輯矛盾,例如親疏與尊卑在喪禮上的矛盾等。「儒者曰『親親有術,尊賢有等』,言親疏尊卑之異也。其《禮》曰:『喪父母三年,妻後子(長子)三年,伯父叔父弟兄庶子期(一年),戚族人五月。』若以親疏為歲月之數,則親者多而疏者少矣。是妻後子與父同也。若以尊卑為歲月數,則是尊其妻子與父母同,而親(視)伯父宗兄而卑(裨)子也,逆孰大焉。」[27]墨家認為,喪妻與長子服三年,同於父母,而喪伯父宗兄才服一年,兄弟之妻則弗服,而其宗兄守其先宗廟數十年,如此對待,不是太偏於其妻、子了嗎?「為欲厚所至私,輕所至重,豈非大奸也哉?」[28]從尊卑上講,父母、伯父宗兄為尊,妻與長子為卑,而服妻與長子喪與父母同,且長於(重於)伯父親兄,這當然不合於尊卑,是以親疏關係取代尊卑關係。墨家認為,儒家親親、尊尊、貴貴原則有矛盾,儒家的制度,包括喪禮制度,又是區別並固定某種貴賤、親疏關係的,然而喪禮表達上出現瞭如此不合情理的狀況,這反過來說明其前提是有問題的。墨家以這種方式駁斥儒家,這一批評不僅涉及三年喪,而且涉及差等之愛及其制度化。

(二)關於「三年之喪」的儒墨之分歧

《墨子?公孟》記載了墨子與孔門七十子後學公孟子(公明子)的論戰。這一辯論,亦未從正面進行,只是二人言辭上的針鋒相對。關於三年喪與禮樂,墨子對公孟子說:「喪禮,君與父母妻後子死,三年喪服,伯父叔父兄弟期(一年),族人五月,姑、姊、甥、舅皆有數月之喪。或以不喪之間誦詩三百,弦詩三百,舞詩三百。若用子之言,則君子何日以聽治,庶人何日以從事?」公孟子回答:「國亂則治之,國治則為禮樂。國治(貧)則從事,國富則為禮樂。」墨子反駁道:「國之治。治之廢,則國之治亦廢。國之富也,從事故富也。從事廢,則國之富亦廢。故雖治國,勸之無饜,然後可也。今子曰國治則為禮樂,亂則治之,是譬猶噎(渴)而穿井也,死而求醫也。」[29]在這一回閤中,墨子主要批評的是喪禮乃至禮樂活動影響君子治理政務、庶民從事生產的活動,不利於國計民生。公孟子的說法是,亂時治,治時則興禮樂。墨子則認為,禮樂活動不利於治國、富國,而到了亂時再治,無異於臨渴掘井。第二回閤中,公孟子說,您以三年之喪為非,您主張的夏禮三月之喪也應為非。墨子說:「子以三年之喪非三月之喪,是猶果謂撅者不恭也。」[30]第三回閤中,墨子批評儒者之知仍停留在慕父母的嬰兒之水平,愚之至也。第四回閤中,圍繞著「樂」的定義,指出「樂以為樂」定義不了「樂」。以下是墨子與程繁的對話,總體上批評儒者足以喪天下的四大錯誤:以天為不明、鬼為不神;主張厚葬久喪;提倡絃歌鼓舞;以命為常,不可損益。

從《孟子》中我們可知,孟子認為歷史上經過了從不葬其親到見到野獸、昆蟲吞噬親人遺體而難受,從而掩埋其親的過程,認為喪葬禮是人性人情發展的必然,指出:「孝子仁人之掩其親,亦必有道矣」。[31]孟子很重視養生、喪死,特別是送死。別人批評孟子厚葬其母,超過葬其父(其父死時,孟子尚幼,家境不好),他則指出,家境、生活條件與地位、身份不同了,安葬親人當然可以不同。他強調的是盡心,盡心也表現在財力允許時厚葬其親;如受禮制限制或其它原因不能守孝三年,也可以變通,但不能自行縮短喪期。孟子葬母之後,幫助監管制棺槨的弟子充虞覺得棺木太好了,有所疑慮,請教孟子。孟子回答道:「古者棺槨無度,中古棺七寸,槨稱之。自天子達於庶人,非直為觀美也,然後盡於人心。不得,不可以為悅;無財,不可以為悅。得之為有財,古之人皆用之,吾何為獨不然?且比化者無使土親膚,於人心獨無恔乎?吾聞之也:君子不以天下儉其親。」[32]孟子認為,表達孝親之心,不應在料理父母后事時省錢。

滕文公還是太子時,其父定公薨,他派然友到鄒國向孟子請教喪事。孟子曰:「不亦善乎!親喪,固所自盡也。曾子曰:『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可謂孝矣。』諸侯之禮,吾未之學也;雖然,吾嘗聞之矣。三年之喪,齊疏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達於庶人,三代共之。」[33]然友回國復命,太子決定行三年喪,遭到滕國父兄百官的反對,認為其宗國魯國歷代君主及滕國歷代祖先也未實行過。而且古代《志》書說,喪祭之禮遵從祖宗的規矩。太子派然友再次向孟子請教。孟子說:「然;不可以他求者也。孔子曰:『君薨,聽於冢宰,歠粥,面深墨,即位而哭,百官有司莫敢不哀,先之也。』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君子之德,風也;小人之德,草也。草尚之風,必偃。是在世子。」[34]然友回後復命,太子曰:「然;是誠在我。」於是,太子居於喪廬中五月,不曾頒布過任何命令和禁令。官吏們與同族都很贊同,認為知禮。待到舉行葬禮時,四方的人都來觀禮,太子容色悲傷,哭泣哀慟,弔喪的人很是感動。這裡說的是太子守喪五個月,至下葬而止,未知是否守喪三年?

如果從社會效果來看,滕文公即位前守喪五月的效果是很好的。重要的是,孔子、曾子、孟子所強調的是,子女在真心誠意地哀悼、感懷父母的過程中,在守喪的過程中,使自己的心性情才也受到鍛煉與陶冶,假如社會上層人士都這樣去做,可以感化周圍,整齊風俗,使民風淳厚。

荀子也主張「節用裕民」,指出:「足國之道----節用裕民,而善藏其餘。節用以禮,裕民以政。」[35]荀子又特別重視葬禮,故曰:「禮者,謹於治生死者也。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終也;終始俱善,人道畢矣。故君子敬始而慎終;終始如一,是君子之道,禮義之文也。夫厚其生而薄其死,是敬其有知而慢其無知也,是奸人之道而倍叛之心也。君子以倍叛之心接臧谷,猶且羞之,而況以事其所隆親乎!故死之為道也,一而不可得再復也,臣之所以致重其君,子之所以致重其親,於是盡矣。故事生不忠厚,不敬文,謂之野;送死不忠厚,不敬文,謂之瘠。君子賤野而羞瘠;故天子棺槨七重,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然後皆有衣衾多少厚薄之數,皆有翣菨文章之等,以敬飾之,使生死終始若一;一足以為人願,是先王之道、忠臣孝子之極也。」[36]荀子也是從慎終追遠的角度討論喪禮的。養生、喪死,孝道中最重要的兩個方面,是人性、人道的自然表達過程。父子之親的孝,推到君臣之義的忠,是實踐性的倫理。

荀子又說:「三年之喪,何也?曰:稱情而立文,因以飾羣,別親疏貴賤之節而不可益損也。故曰:無適不易之術也。創巨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遲。三年之喪,稱情而立文,所以為至痛極也。齊衰、苴杖、居廬、食粥、席薪、枕塊,所以為至痛飾也。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哀痛未盡,思慕未忘,然而禮以是斷之者,豈不以送死有已,復生有節也哉?凡生乎天地之間者,有血氣之屬必有知,有知之屬莫不愛其類。……故有血氣之屬莫知於人,故人之於其親也,至死無窮。將由夫愚陋淫邪之人與?則彼朝死而夕忘之;然而縱之,則是曾鳥獸之不若也,彼安能相與羣居而無亂乎?將由夫修飾之君子與?則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若駟之過隙;然而遂之,則是無窮也。故先王聖人安為之立中制節,一使足以成文理,則舍之矣。……故三年之喪,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謂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37]《禮記?三年問》中也有類似的內容,文字大體相同,只是文末增加了一句:「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喪也。」清人孫希旦等認為《禮記?三年問》是荀子所作。[38]荀子認為,凡血氣之屬,如禽獸都尚且知愛其類,何況人呢?在禮制上規定一定時間(三年之喪亦不過二十五個月)並非不盡情理的久喪,是合於中道的。

由此可見,儒墨兩家在「三年之喪」上有嚴重的分歧。墨家認為,厚葬久喪對社會、家庭、個人的生產與生活造成損害,浪費資源。從這一視域來看,墨家的看法是合理的。儒家從人的情感的自然流露與表達出發,認為親人死後,不可能立即忘懷,在制度上規定守喪的儀節規範,有助於人性、人情的養育與社會風氣的淳化。這裡有長遠的人文價值蘊於其中。同時,儒家肯定的守喪是從真情實感出發的,然而後世守喪一經提倡與規定,就有了作偽,就有了負面效應。儒家中人也認為心喪更為重要。從這一個角度來看,儒家的看法也有合理性。

綜合兩家的看法,我們認為,內心真誠地懷念死去的親友、尊長,並以人性化的方式去安葬、追悼、祭祀死者,不僅是對死者的尊重,也是對生者的尊重,安葬、追悼、祭祀的時間與方式也要適度,不能浪費社會資源,耽誤生事。

三、墨家論「愛無差等」及其與儒家「愛有差等」的辨析

(一)墨子與巫馬子的辯論

《墨子?耕柱》記載了墨子與孔門巫馬子的辯論。「巫馬子謂子墨子曰:『我與子異。我不能兼愛。我愛鄒人于越人,愛魯人於鄒人,愛我鄉人於魯人,愛我家人於鄉人,愛我親於我家人,愛我身於吾親,以為近我也。擊我則疾,擊彼則不疾於我。我何故疾者之不拂,而不疾者之拂。故我有殺彼以利我,無殺我以利彼。』子墨子曰:『子之義將匿邪,意將以告人乎?』巫馬子曰:『我何故匿我義?吾將以告人。』子墨子曰:『然則一人說子,一人慾殺子以利己;十人說子,十人慾殺子以利己;天下說子,天下欲殺子以利己。一人不說子,一人慾殺子,以子為施不祥言者也;十人不說子,十人慾殺子,以子為施不祥言者也;天下不說子,天下欲殺子,以子為施不祥言者也。說子亦欲殺子,不說子亦欲殺子,是所謂經者口也,殺子之身者也。』」[39]

巫馬子以他的愛從自身、親屬、族人、鄉人、魯人、鄒人、越人,由近而遠的個人感受來駁兼愛,墨子駁之。巫馬子的理由是「近我」,論證則圍繞「利」來說。巫馬子其實是以墨家的方式來說的。墨子不正面回答,只是抓住巫馬子引申的話(為自利而殺人)予以駁斥,說這必然引起別人為自利而殺你,贊成你的人將殺你以利己,不贊成你的人也將殺你以除不祥。譚家健先生在解釋了上一段話後說:「愛之有差別是客觀存在的,其原因就在於利之有厚薄。可是墨子沒有進一步論證這一點。」[40]其實,愛的差別緣自人與人之間遠近親疏關係的不同,在實際日常生活中產生了不同的情感,並不只是利之有厚薄的問題。譚先生又說:「墨家主張的『愛無差等』不受禮的限制,其實質是對孔子『仁』的糾正,也是對奴隸主貴族等級制度----禮的破壞。」[41]任何時代,任何時空條件下,人與人之間的愛都會受到一定的社會規範的限制。

(二)孟子與夷子的辯論

孟子與墨者夷子(之)的討論,很有意思。墨家主張薄葬,夷子也想以薄葬來改易風俗,但卻厚葬其親,孟子批評其理論上有兩個本原,自相矛盾,不一致,且言行上也不一致:「吾聞夷子墨者,墨之治喪也,以薄為其道也;夷子思以易天下,豈以為非是而不貴也;然而夷子葬其親厚,則是以所賤事親也。」[42]以薄葬為貴、厚葬為賤的夷子卻葬其親厚,是以己之所賤待其親,則是以貴為賤,以賤為貴。夷子自我辯白:「儒者之道,古之人若保赤子,此言何謂也?之則以為愛無差等,施由親始。」孟子反駁:「夫夷子信以為人之親其兄之子為若親其鄰之赤子乎?彼有取爾也。赤子匍匐將入井,非赤子之罪也。且天之生物,使之一本,而夷子二本故也。」[43]

正如David S. Nivison(倪德衛)所說:「在其反駁中,孟子再一次顯示了他對墨子辯術非常熟識。」[44]也就是說,孟子熟識墨家「推」的論辯形式:「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45]「如保赤子」與「孺子將入於井」是當時兩家共有的語言和知識背景,「夷之的麻煩就在於:他因既接受來自他的『心』的指導又接受來自與此『心』不相關的一系列教義的指導而陷入混亂。」[46]

孟子對墨者夷之的「愛無差等,施由親始」的批評,指出夷之在大原則上講兼愛,在表現上又主張「自親者始」,孟子批評為「是二本也」。程伊川曾就此有所討論,斥夷之的錯誤為「二本而無分」,劉述先重申了伊川之論,指出張橫渠的「民胞吾與」體現了「理一分殊」的精神,當然不能理解為「兼愛」。[47]牟宗三認為,「仁」是個普遍的道理,這個道理必須是可以表現的。「人的表現跟上帝的表現不一樣,因為上帝沒有時間性、空間性,而人表現『仁』這個普遍的道理有時間性。上帝可以愛無差等,人怎麼可以愛無差等呢?」[48]

(三)關於「差等之愛」

賀麟在討論「差等之愛」時,特別指出這是普通的心理事實,是很自然的正常的情緒。賀先生指出,儒家讓我們愛他人,要愛得近人情。又說,「愛有差等」的意義,「不在正面的提倡,而在反面的消極的反對的排斥那非差等之愛」,如兼愛、專愛、躐等之愛(包括以德報怨)等。這三種愛,不近人情,且有漫無節制、流於狂誕的危險。……儒家差等之愛不單有心理的基礎,而且有恕道或絜矩之道作根據。儒家也不是不普愛眾人,不過他注重一個「推」字,要推己及人。賀先生又說,普愛「是集義集德所達到的一種精神境界,大概先平實地從差等之愛著手,推廣擴充,有了老安少懷,己飢己溺,泯除小己恩怨的胸襟,就是普愛或至少距普愛的理想不遠了。此處所謂普愛,比墨子所講的兼愛深刻多了。……此處所講的普愛,與孟子的學說,並不衝突,乃是善推其差等之愛的結果。」[49]這就是說,「仁愛」是普遍的,「愛有差等」是一種實踐性的美德、智慧,恰好可以證成「仁愛」的普遍。

今天人們在討論生態倫理時,有的專家認為動物與人享有同樣權力,主張人對人的愛與人對生物之愛也應無有差等。孟子說:「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50]萬物的內在價值有很大的差異,人對它們的關愛的方式也應該有所不同。

孟子曰:「君子之於物也,愛之而弗仁;於民也,仁之而弗親。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51]如上所說,儒家的仁愛是有差等的,這裡的「仁」特指人倫,可以推己及人,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之類;本句之中的「愛」則特指物倫,又是基於人與物的一體同源由人推開去的。從親人到他人再到萬物,仁愛的表現是越來越遠的,這種遠並不是說越來越不重視,而是區分方式和層次的不同,儒家根據不同的倫常性質對仁愛給予不同的界定,對親人的愛和對朋友的愛不同,對朋友的愛和對陌生人的愛不同,對人的愛和對物的愛更不同。人倫、物倫根本不同,必須區別對待。「愛之而弗仁」的意思是很明確的,對萬物要有愛的態度,但並不是對它們講人道。人倫、物倫有區分對待的層次差異,人倫、物倫的當下對比下,人倫是重於物倫的,這是儒家的人道精神。但從這裡遽然得出儒家不愛護動物的結論是不合適的,果如此,儒家所謂「愛物」便成空談了。其實,在此情境下說儒家的態度是「不能愛人焉能愛物」更合適,事有輕重緩急,不通權變非仁者所為。同理,連親人都不愛的人,能愛他人嗎?這也是我們可以切身體會的。孟子說:「智者無不知也,當務之為急;仁者無不愛也,急親賢之為務。堯舜之智而不遍物,急先務也;堯舜之仁不遍愛人,急親賢也。」[52]即便以堯舜之德當其情勢所迫也難做到仁愛所至無不周遍。作為人,愛人愛物總是從身邊做起,推而廣之。但從這裡又不能說儒家拋棄了張載所說的「民吾同胞,物吾與也」的終極理想,只是說這種周遍愛的理想的實現是一個無限的過程。儒家君子善於推已及人。假如盲目提倡「愛無差等」,恐怕不盡情理而更難在民間實行。但儒家的道理,理一而分殊,道理有層次性,且更能實行。

可見孝親、喪禮、愛有差等都是十分複雜的、具體的,儒家堅持其具體性、實踐性,又更為重視其中內蘊的人文價值與道德理性的普遍性。仁愛是普遍的,仁愛的實行與推廣是具體的普遍。儒墨兩家都務實,都重功利、效果,相對而言,墨家更為務實,而儒家更重長久的人文價值,沒有侷限於功利論與效果論。儒家堅持德性論,不因實務功利而偏離絜矩之道。「愛有差等」不廢仁愛之普遍性,反而更能證成之。另一方面,墨家的批判並非毫無價值與意義,墨家警惕孝親、喪禮的變味,儒家的「三年之喪」的主張及其制度化確實造成很多弊病,造成真情的旁落與社會財物的浪費;墨家批判社會不公及愛的不周遍是有道理的,也是有其理想的;墨家對於儒家及其流俗流弊的批判,對於完善儒家學說適成一種補充。


參考文獻:

古籍:《墨子》、《論語》、《孟子》、《荀子》、《淮南子》、《禮記》。

譚戒甫編著:《墨經分類譯註》,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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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倪德衛著;[美]萬白安編;周熾成譯:《儒家之道:中國哲學之探討》,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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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宗三:《宋明儒學的問題與發展》,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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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墨子?尚賢中第九》,孫詒讓著《墨子間詁》,《諸子集成》第四冊,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P.32,下引《墨子》只注篇名與本書頁碼。

[2] 《墨子?非命下第三十七》,P.172。

[3] 《墨子?兼愛上第十四》,P.62。

[4] 《墨子?兼愛上第十四》,P.63。

[5] 《墨子?兼愛上第十四》,P.63。

[6] 《墨子?兼愛中第十五》,P.64-65。

[7] 《墨子?兼愛下第十六》,P.78。

[8] 《墨子?親士第一》,P.3。

[9] 《墨子?兼愛下第十六》,P.78。

[10] 《墨子?經上第四十》,13條,P.192。

[11] 《墨子?經說上第四十二》,13條,P.204。

[12] 《墨子?經上第四十》,8條,P.191。

[13] 《墨子?經說上第四十二》,8條,P.203。

[14] 《墨子?大取第四十四》,P.245。

[15] 《墨子?大取第四十四》,P.246-247。

[16] 譚戒甫編著:《墨經分類譯註》,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第194頁。

[17] 姜寶昌:《墨經訓釋》,濟南:齊魯書社,1993年,第23頁。

[18] 《論語?學而》1?6,楊伯峻:《論語譯註》,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P.4-5,下引《論語》只注篇名與本書頁碼。

[19] 《論語?學而》1?2,P.2。

[20] 《論語?學而》1?9,P.6。

[21] 薛柏成:《墨家思想新探》,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91頁。

[22] 《淮南子?要略》,《諸子集成》第七冊,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P.375。

[23] 《墨子?節葬下第二十五》,P.107-110。

[24] 林素英:《喪服制度的文化意義:以<儀禮?喪服>為討論中心》,臺北:文津出版社,2000年,第82頁。

[25]丁凌華先生認為:三年喪是儒家的創造,而先秦的習俗則多為既葬除服。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居喪制度從禮教向法律過渡,兩漢時期的約束對象主要是皇室貴族居父母喪,兩晉時期三年喪與期親喪已成為官吏的強制性行政規範,南北朝時官吏居三年喪入於刑律。唐宋時期居喪制度則全面法律化,但實際懲治對象仍主要為官吏。遼金元時期居喪法律式微,僅適用於漢族官吏的三年喪。明清時期居喪法律復甦,但居喪法條減少、對象縮小、量刑減輕。居喪法是古代道德法律化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其最大負面效應就是擴張了人性的偽善,助長了社會尤其是官場的虛浮風氣。詳見丁凌華:《中國喪服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26] 《論語?陽貨》17?21,P.188。

[27] 《墨子?非儒下第三十九》,P.178。

[28] 《墨子?非儒下第三十九》,P.179。

[29] 《墨子?公孟第四十八》,P.275-276。

[30] 《墨子?公孟第四十八》,P.276。

[31] 《孟子?滕文公上》5?5,楊伯峻譯註:《孟子譯註》,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P.135,下引《孟子》只注篇名與本書頁碼。

[32] 《孟子?公孫醜下》4?7,P.98。

[33] 《孟子?滕文公上》5?2,P113-114。

[34] 《孟子?滕文公上》5?2,P114。

[35] 《荀子?富國》,梁啟雄《荀子簡釋》,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P.119,下引《荀子》只注篇名與本書頁碼。

[36] 《荀子?禮論》,P.262。

[37] 《荀子?禮論》,P271-.273。

[38] 孫希旦:《禮記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下冊,第1372-1377頁。

[39] 《墨子?耕柱第四十六》,P.262-263

[40] 譚家健:《墨子研究》,貴陽:貴州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29頁。

[41] 譚家健:《墨子研究》,第28頁。

[42] 《孟子?滕文公上》P.134。

[43] 《孟子?滕文公上》P.135。

[44] [美]倪德衛著;[美]萬白安編;周熾成譯:《儒家之道:中國哲學之探討》,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27頁。

[45] 《墨子?小取第四十五》,P.251。

[46] [美]倪德衛著;[美]萬白安編;周熾成譯:《儒家之道:中國哲學之探討》,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27頁。

[47] 參見劉述先:《全球倫理與宗教對話》,臺北:立緒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60—61頁。

[48] 牟宗三:《宋明儒學的問題與發展》,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頁。

[49] 賀麟:《五倫觀唸的新檢討》,《哲學與哲學史論文集》,北京:商務印書館1990年版,第364—367頁。

[50] 《孟子?滕文公上》,P.126。

[51] 《孟子?盡心上》,P.322。

[52] 《孟子?盡心上》,P.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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