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議會否決出兵動議及其他
2013.9.27人民法院報
□ 俞 飛

日前,英國議會下院八小時激辯,以285票反對、272票贊成的表決結果,否決了政府出兵敘利亞動議。首相卡梅倫聲稱:立法機構清楚表達反戰立場,政府只能尊重人民意志,不會再次尋求議會表決。

放眼全球,一國議會否決政府開戰動議,少之又少;而政府從善如流,放棄出兵,更屬不易。透過這則新聞,足以折射出法治理念在英倫三島根深蒂固的生命力,發人深省。

法治一詞,人人掛在嘴邊,個個耳熟能詳,不過其確切意義,可謂言人人殊,聚訟紛紜。美國學者福山觀察,法治國家必須通過法律來治理,法律高於統治者、高於權力,用法律來限制國家權力的濫用。這就是法治,即「法律的統治」。

2010年,英國當代最偉大的法官賓漢姆出版《法治》一書,意外引發巨大反響。一紙風行,躋身暢銷書排行榜不說,次年一舉折桂,獲得英國圖書大獎奧威爾獎。對於一向予人深奧乏味印象的法律著作而言,這本叫好又叫座的佳作橫空出世,別開生面,委實難能可貴,不可多得。

說起賓漢姆法官,生於帝國斜陽的1933年,牛津大學歷史系高材生出身,畢業後轉攻法律。四十不惑,成為皇家大律師,八年後,華麗轉身為地位尊崇的法官。1996年出任英國首席大法官,2008年正式退休。他畢生推動司法變革,堅定捍衛司法獨立與人權保障,從不低頭的他,發海潮音,作獅子吼:「伊拉克戰爭違反國際法,反恐戰爭絕對不能以犧牲法治和人權為代價!」多次判決英國政府敗訴,不假辭色。

《法治》短小精悍,語言通俗易懂,作者從法治的重要性破題,闡述法律的獲知、法律不是自由裁量、法律面前的平等、權力的行使、人權、爭議解決、公平審判、國際法治,條分縷析,要言不煩。同時,不忘聯繫現實,對恐怖主義與法治、法治和議會主權這兩大新老話題,多所著墨。

細看今日英國,沒有成文憲法,沒有人權法案,沒有憲法審查,為何卻是公認的法治母國?其成功祕訣何在?

好個賓漢姆大法官,追溯歷史,娓娓道來,如數家珍。從公元1215年《大憲章》、人身保護令狀,普通法法院拒絕酷刑說起,最後點出國家的最高權威,也應受法律制約的法治精義。

「這個教訓是痛苦的,它以一個國王的頭顱和另一個國王的王位為代價,但光榮革命以來的不列顛,則是這樣的國家之一。法治在其中,雖不完美、雖不完善,但已是主流。」無怪乎,大詩人丁尼生為祖國高唱讚歌:「政通人和的國度,悠久的公正之地,自由緩緩擴展,從先例到先例。」

歷史燭照現實。猶記得,1215年《大憲章》誕生。斯時國王約翰,昏庸無道,把本應繼承王位的侄子挖去雙眼,迫害致死。對內殘暴,對外愚妄。和法國開戰,大敗而還,英國在歐洲大陸的龐大領土丟個精光。失敗仍不甘心,妄想起兵報仇,英國貴族眾志成城,拒絕調兵命令,在主教領導下,開會起草《大憲章》。

「除了經過同一階級的人的合法審判,或是依照本國的普通法,任何自由人民不得加以逮捕,監禁,強佔,剝奪法律保障,充軍或其他損害。」約翰王火冒三丈,拒絕簽字。貴族組織軍隊,羣起而攻之。陷入困境的約翰王,無奈當眾宣誓遵守憲章。貴族會議選舉出二十五個代表,監視國王,一旦違反有權宣戰。

「他撲倒在地上,在憤怒中拚命地咬他的手杖和草」。約翰王回宮,愈想愈氣。他絲毫沒有遵守大憲章的意思,哀求教皇取消誓言,把主教解職。內戰隨之爆發,次年約翰王死去,兒子亨利三世繼位,還是不肯遵守憲章。貴族再度起兵,打敗國王。從此各地可派兩名議員出席國會,英國平民有權參與政治,這正是大憲章的光輝成就。

法治,成功將昔日高高在上的君主,徹底關進籠子裏。不論個人本性怎樣,再也沒有施行苛政的機會。從英國歷史上看,出一個暴君,人民就進一步,剝削一次君王的權力。結果造就現在統而不治的掛名英王。

法治真正發揮作用,前提必然是法官忠誠於法律,而非權力。法律人,特別是獨立的法官,處於法治的核心,他們如何公正司法?

賓漢姆法官梳理歷史,援引十七世紀王座法院首席法官黑爾爵士指導法官的行為準則清單。18條法官守則,諸如「兼聽則明,偏信則暗,傾聽兩造陳述、瞭解全部案情、不可臆斷、先入為主。罪有可疑,傾向憐憫、甚至無罪。不因同情窮人而偏袒,亦不應向富人賣好。」言簡意賅。三百五十年後的今天,依舊如暮鼓晨鐘。

還有一則故事,同樣耐人尋味。公元1612年11月10日,那個難忘的星期日上午,應坎特伯雷大主教奏請,英王詹姆斯一世召見眾法官。這就是著名的「星期日上午會議」。原來專司宗教事務的教會法院,貿然將其管轄範圍擴張到世俗的刑事案件。這一闖入普通法領地的「陌生客」,無視任何既定法律和成規,不遵從任何控訴,便對案件進行審判。甚至派人侵入被告住宅,實施拘捕。高等民事法庭忍無可忍,發出禁令,取締此一非法行為。

有人乘機建議國王收回部分案件管轄權,親自審判。星期日上午會議,坎特伯雷大主教大肆鼓吹王權至上:「法官只是國王的代表。若有必要,國王可以把本由自己決斷的案件,授權給法官處理。《聖經》中有上帝聖諭為證,黑紙白字,斑斑可考。」此言一出,眾人面面相覷,不敢做聲。只見大法官柯克,挺身而出,代表法官羣體發言,予以迎頭痛擊:「根據英格蘭法律,國王無權審理任何案件,所有案件無論民事或刑事,皆應依照法律和慣例交由法院審理。」「且慢。」詹姆斯一世插話,「朕以為法律以理性為本,朕和其他人與法官一樣有理性。」「陛下所言極是。」柯克話鋒一轉,「上帝恩賜陛下以豐富的知識和非凡的天資,但微臣認為陛下對王國的法律並不熟悉,而這些涉及臣民的生命、繼承權、財產等的案件並不是按天賦理性來決斷的,而是人為理性來決斷的。法律是一門藝術,它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掌握,在未達到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從事案件的審判工作。」英王惱羞成怒:「如此說來,寡人反倒屈居於法律之下,大逆不道,豈有此理!」「國王不應服從任何人,但應服從上帝和法律。」柯克引用十三世紀著名法學家布萊克頓的名言,寸步不讓。普通法先輩,為維護法律尊嚴,不惜以死抗爭,一舉開啟法治新篇章。

柯克,這位英格蘭有史以來最重要的法學家,還有個世人耳熟能詳的主張:「一個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受此啟發,十八世紀中葉,英國首相威廉皮特感慨:「最窮的人,在他的小屋裡,可以蔑視國王的權威。小屋可能破敗不堪,房子可能搖搖欲墜;但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他的千軍萬馬,也不敢跨過這間破落房屋的門檻!」法治維護小民權利,於此可見。

左派知識分子向來批判法律為統治階級服務,法官出自精英階層,法律浸淫著不公平,遮蔽並強化了眾多不公不義。沒錯,但是這不是故事的全部。受法律約束這一思想意識,對於掌權者具有約束效果,不管是君主還是富人,他們聲稱自己受到法律約束,置於法律限制之內。歪打正著,久而久之,花言巧語變成了現實!

「英格蘭的法治模式就是,政治依存於法律,法律又依存於法官,從政治到法律再到司法,這是政治秩序自身的一套演進序列。」哈耶克一針見血地指出:「令18世紀其他歐洲國家的人民羨慕不已的英國人所享有的那種自由,並不像英國人自己最先相信並在後來孟德斯鳩告訴全世界的那樣,原本是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進行分權的產物,而毋寧是這樣一個事實的結果,即支配法院審判的法律乃是普通法,亦即一種獨立於任何個人意志、而且既約束獨立的法院又為這些法院所發展的法律。」

正如義大利學者萊奧尼所說:「在英國,普通法法院不可能輕易按自己意志制定頒布專斷的規則,因為他們從來就無法直接這樣去幹,他們根本無法像立法者那樣,可以經常性地、心血來潮地、廣泛而專橫地制定規則。」

正緣於此,普通法在司法審判權這個開放的系統裏,永遠保持未完成狀態,通過司法實踐不斷細化、深化或修正、廢棄,越來越接近完美。

法治,儼然英國全民族信奉的世俗宗教。上下同欲者勝,風雨同舟者興!無怪英人有名言:「一個英國人,一個獃子;兩個英國人,一場足球;三個英國人,一個不列顛帝國。」

賓漢姆法官不忘強調,法治絕非英國獨享的禁臠。君不見,美國《憲法》將法律表述為至高無上,不僅僅約束行政機關和法官,也約束立法機關自身,是史無前例的創舉,值得大書特書。至於1789年《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日內瓦公約》,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同樣對法治貢獻卓著,不容抹殺。

1999年,美國歷史學家約翰遜在《華爾街日報》撰文指出:「上個千年的偉大事業是在民族國家內部確立法治,這個新千年的任務是在國際層面或全球層面建設法治。」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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