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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周刊爆料,一份由政府持有之高达三千笔的爱滋患者(AIDS,人类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资料,数年前遭外泄至国外网站,可直接下载患者姓名、身分证字号、出生年月日等,显然为严重个资外泄事件。若非新闻报导,社会大众根本不知此一事件。然而,台北市卫生局竟然发函给周刊媒体,以保护爱滋患者权益为名义,要求前往说明,不禁让人怀疑,此举是否为变相施压媒体不得报导?
  一般而言,数千笔个资外泄,已属重大,而这种隐私性超高的法定传染病特种个资,若于网路上揭露,对于被害人之伤害,更难以想像。新闻指述,该外泄之个资,为台北市立联合医院昆明防治中心于2007年进行研究,相关人员将患者名单当作简报附件,事后有人将简报上传至国际简报下载平台。然而,原本基于防疫目的等所搜集之个人资料,竟因研讨会发表之需要而后续未妥善处理,才出了这个大包。政府单位至少在2016年就发现此一事件,也要求该网路平台下架删除,迄今仍持续追踪、监测,并表示若有相关资料流出,均要求下架。但是,政府可以如此轻描淡写就过去了吗?此一事件,若适用到前一阵子生效的欧盟个资法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将是非常严重的事情。
  AIDS属于有关医疗的「特种个人资料」,受〈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规范。此外,依〈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14条规定:「主管机关、医事机构、医事人员及其他因业务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历等有关资料者,除依法律规定或基于防治需要者外,对于该项资料,不得泄漏。」此一外泄事件,显然违反规定。再者,外泄至国外网站事件,很早就发生了,为何国人现在才知悉详情呢?是否有政府机关互相包庇之情?有待厘清。
  依据个资法第12条规定:「公务机关或非公务机关违反本法规定,致个人资料被窃取、泄漏、窜改或其他侵害者,应查明后以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个资法施行细则第22条规定,适当方式通知必须要「即时」。请问一下,相关单位有「即时通知」这些被害人吗?而新闻媒体只是报导「个资外泄事件」,不是报导「个资内容」,试问:政府单位为何要叫媒体去说明?如此作为,难道不会造成新闻媒体的寒蝉效应吗?事件既已发生,政府单位应好好地善后,不应该怪罪新闻媒体的报导,文过饰非绝非上策,否则只会激发新闻媒体能量的大爆发。
  最后,从此一事件中,应并予思考「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的概念。此概念由来于欧盟个资法,即个资主体有权要求控制者停止传输、删除其资料,例如欧洲民众经常向Google要求移除某搜寻结果,虽然我国法未具体载明此一权利,仍期待法院能加强对被遗忘权概念的落实。AIDS名单外泄到无远弗届的网路,在数位时代的资讯记忆存在著易取性、耐久性、全面性的特色,传播快速且广泛,难以掌控,「被遗忘权」更显重要,尤其是个资外泄之最后一道保障民众权利的重要手段。个资如何被利用、何时应删除,自己都有权决定,被遗忘权对于民众来说,应是很重要的一种权利。企盼借由此次公务机关出包事件,促使政府机关加强被遗忘权的落实,俾利保护个资遭泄的被害人。

全文刊载于:http://www.storm.mg/article/45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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