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強姦示意圖。(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莊姓男子與未成少女性交20次,還害少女產女未獲原諒,被判刑1年不得緩刑。(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記者游芳男/宜蘭報導

宜蘭一男子認識未成年少女後,5個月內在他住處共性交20次,也導致少女產下1女,少女家人提告,男子雖坦承犯行,卻未獲得少女及其家人諒解,少女希望法官對男子判重一點;宜蘭地方院審結,依刑法第227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共20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判男子有期徒刑1年、不得緩刑。

判決書指出,莊姓男子認識少女後,互有好感成為男女朋友,自2017年10月起至2018年2月7日止,在莊男住處房間等處所,與少女性交共計20次,庭訊時,少女說剛開始大約1個星期5 、6 次,後來莊男子當兵後,就只有回來的那2天才做。

法官審酌,少女當時僅為15歲,對於性自主決定權未臻成熟,莊男猶與之發生性行為,對少女身心正常發展造成不良影響,且少女於2018年9月間還產下1女,及迄今莊男尚未獲得少女及其家屬之諒解

莊男雖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他的律師也請求宣告緩刑,但莊男造成少女身心傷害非輕,且未能與少女達成和解,少女到庭還曾表示希望從重量刑等語,所以法官認為莊男有要為自身犯罪行為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之必要,不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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