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臧建文

編輯/袁昌佑

近日,西安奔馳女車主維權一事引起社會熱議。河北金融學院講師臧建文在給搜狐智庫的撰文中表示,奔馳店方向消費者收取金融服務費,從會計的角度而言,這筆收入不屬於4S店的“主營業務收入”,而是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因而不應將該款項存入個人賬戶。

文章認爲,奔馳店方收取金融服務費的行爲屬於公款私存,即將企業收入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賬戶,該行爲違反了我國《商業銀行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

此外,奔馳店方並未給消費者開具發票,臧建文表示,在“以票控稅”的徵管機制下,這將導致增值稅及其附加稅的稅基流失,從而面臨因涉嫌偷、逃、漏稅等法律問題。

以下是文章全文:

近日,“奔馳女車主維權”一事,在網上持續發酵,引起持續熱議。藉此,社會公衆,紛紛從不同角度給予關注乃至聲援,不僅有利於汽車銷售服務市場的規範、有序,而且將有助於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切實保障。

本文立足財稅視角,談談多方關注的“金融服務費”問題。

在與涉事4S店負責人當面溝通中,“奔馳女車主”稱,在銷售人員百般勸誘下,開通了汽車金融,在繳納首付款幾近完成購車流程時,才被告知還須支付一筆1.5萬元的金融服務費,而且在繳納這筆服務費時,對方要求將錢通過二維碼轉至私人賬戶(而非財務部門),並且沒有發票(只有收據)。

假設“金融服務費”的存在合規、合理,4S店爲消費者提供車貸服務,消費者應支付這筆款項。因此,從會計的角度來說,這筆收入,不屬於4S店的“主營業務收入”,而是計入“其他業務收入”。但是,問題也就在此時出現了——既然應該作爲4S店的“其他業務收入”,那麼,在具體交易的過程中,4S店爲何要將這一款項存入個人賬戶?

這便是“公款私存”,簡單來說,便是將單位(或企業)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賬戶。而此類行爲,涉嫌違反了我國《商業銀行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如果坐實,相關責任人將面臨“存入金額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處罰”。

關於這筆可能觸及“公款私存”的“金融服務費”,其帶來的直接影響便是4S店可能虛報銷售收入,進而,其所出具的財務報表便欠缺一定的真實性,在現金流不實的同時,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貨幣資金”項目,也將難以真實。企業的財務報表值得懷疑,對於財務報表的使用者來說,其決策也將缺乏客觀依據而失當。這對於“公款私存”的企業自身乃至潛在的消費者、投資者來說,都將是不可忽視的風險、隱患,也極易造成利益相關者對“財務當責”的漠視。

“公款私存”所引發的另一問題是不開發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四章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由此,假設4S店爲“奔馳女車主”提供了金融服務,並收取了1.5萬元的相關費用,那麼,依照上述條款中服務交易,其收款方4S店應當向“奔馳女車主”開具發票。

然而,4S店並沒有開具發票,這不僅將造成當月業務收入不真實,而且在“以票控稅”的徵管機制下,將導致增值稅及其附加稅的稅基流失。此外,利潤表中“其他業務收入”的不真實,所致使的是企業利潤不實,那麼企業所得稅也將出現低報、漏報,從而面臨因涉嫌偷、逃、漏稅等法律問題。

作爲消費者,在向商家索要發票時,常常被拒絕,甚至會有部分商家以“開票一個價,不開票則另一個價”,讓消費者自行權衡,商家自身得以逃避繳稅或實現稅負的轉嫁。發生消費,索要發票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也就是說,消費者向商家索要發票而被各種理由搪塞乃至拒絕,作爲消費者應當積極維權。

“紅燈停,綠燈行,黃燈亮了,等一等”,這是我們兒時的記憶。從規則角度來看,正是因爲信號燈的引入,規範着人們的交通行爲,讓原本雜亂無章的出行有了秩序,在保障效率的同時,也使得每個行人的安全感提升,而這也有賴於每一位出行者對基本交通規則的遵守,即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

當前,財務、稅收等管理制度,縱然難免有不盡人意處,但是,正是因爲這些規則,才讓參與商業活動的人,有了穩定的預期,也纔有了市場交易活動持續擴展的可能。因此,在這個“方圓之內”,不論作爲消費者,還是作爲生產者,都必須守護乃至捍衛規則,纔不至於“出局”,而政府所須做的,便是秉持“公生明”的原則,讓公平的陽光,照耀在每一個自發交易中。

(本文系作者本人向搜狐智庫投稿,轉載請註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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