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0日,國家外匯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的通知》(匯發〔2017〕29號,後簡稱《通知》),規定從2018年1月1日起,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

《通知》發布後,外匯局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部分問題與回答如下:

外匯局相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內容主要分為以下四點:

1.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

2.將人民幣卡、外幣卡境外提取現金每卡每日額度統一為等值1萬元人民幣。

3.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

4.個人不得通過借用他人銀行卡或出借本人銀行卡等方式規避或協助規避境外提取現金管理。

問:《通知》出臺對持卡人境外消費有無影響?

答:《通知》不影響個人持卡境外消費。目前,銀行卡已成為個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個人出境旅遊、商務、留學所涉食、宿、行、購等經常項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銀行卡支付,且不佔用個人便利化年度5萬美元購匯額度。

《通知》主要是規範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並不改變銀行卡外匯管理基本框架和個人用匯政策,個人持卡境外消費不受影響。

問:《通知》規定境外提取現金年度額度為10萬元人民幣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自2003年以來,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實施額度管理,目前每卡每年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為防範違法分子持多家銀行多張卡片大額提取現金從事違法活動,《通知》將境外提取現金年度額度調整為每人每年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

據統計,2016年81%的境內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低於3萬元人民幣。《通知》規定境外提取現金年度額度為10萬元人民幣,既可滿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取現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數違法違規人員大額提取現金。

若個人確有真實合規的境外大額現金使用需求,可依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如依法購匯後攜帶外幣現鈔出境。

問:《通知》實施後,個人是否會出現超過年度額度提取現金?如果超過年度額度,會產生什麼影響??

答:年度額度由外匯局匯總各家發卡金融機構數據計算並通過發卡金融機構實施控制。

考慮到實時控制會增加交易響應時間從而影響用卡體驗,對此外匯局採用延時控制手段。因此,個人在境外提取現金時應合理規劃,避免出現超過年度額度提取現金。《通知》也要求發卡金融機構採取有效方式提示發生境外提取現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變化,加強政策宣傳。

為防範部分持卡人惡意提取現金,超過年度額度的個人,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並將視情節嚴重程度,按《外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問:個人是否可以查詢本人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明細?

答:個人被列入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名單的,可向發卡金融機構查詢本人所持的該機構銀行卡提取現金明細,也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外匯局分支局查詢。

需要強調的是,外匯局對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明細信息的查詢有嚴格的保密規定,任何信息的使用都將在法律法規的規定範圍內,並要求各發卡金融機構妥善保管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個人信息。

那麼,《通知》的推出,對於海外置業和投資類的相關行業會有怎樣的影響呢?

近年來一系列的資產管控政策,在加上這次《通知》的發布,說明資產控制並沒有放鬆的趨勢。

據《彭博社》的四月份報告顯示,現在從倫敦到悉尼的市場中已經很難看到中國買家使用現金支付房地產首付。因此,《通知》的推出,對於海外置業必然有著一定的限制作用,想要在海外置業的朋友需要密切關注下一步動態,同時,居外也會實時跟進報道。

附:《通知》原文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

為完善銀行卡跨境使用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就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

個人不得通過借用他人銀行卡或出借本人銀行卡等方式規避或協助規避境外提取現金管理。

二、外匯局每日通過銀行卡境外交易外匯管理系統向發卡金融機構發送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個人名單,發卡金融機構應不晚於北京時間當日17時起暫停名單內所列個人使用本機構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

發卡金融機構應做好自身業務系統設置,嚴格實施前款規定。涉及系統改造的,應最遲於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三、個人被列入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名單的,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外匯局分支局查詢境外提取現金明細;委託他人進行查詢的,應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託人的授權書。

四、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外幣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過等值1000美元調整為等值1萬元人民幣,由發卡金融機構在自身業務系統內實現;人民幣卡管理維持每卡每日不得超過等值1萬元人民幣,由境內人民幣卡清算組織統一在自身業務系統實現。

五、發卡金融機構應完善客戶管理,加強政策宣傳,採取有效方式提示發生境外提取現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變化,引導個人減少境外大額現金使用,並妥善保管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個人信息。

六、發卡金融機構、境內人民幣卡清算組織及個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按《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銀行外幣卡管理的通知》(匯發〔2010〕53號)第三條第(七)款、《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銀聯人民幣卡境外提現管理的通知》(匯發〔2015〕40號)自2018年4月1日起廢止。

外匯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村鎮銀行等。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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