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浙江省岱山縣人民檢察院 庄力文起訴書說理指的是,在事實敘寫、證據出示與法律適用三大內容上的詳細化與具體化。雖然有檢察同仁認為起訴書說理是個偽命題,簡明扼要的起訴書是世界通例。但筆者認為在轉隸背景下,在案多人少的筆錄中心環境下,起訴書說理勢在必行。一、增強起訴書說理的意義轉隸背景下,檢察官特別是員額檢察官正面臨著以審判中心主義的刑事法官更加嚴格的考驗,同時對公安機關刑事偵查的監督剛性也已悄然下降;隨著案件大量增加,提起公訴後與法庭庭審之間早已辦理過很多其他案件後,檢察官往往會忘記部分案情。此時,起訴書說理便是快速回憶案情的有力武器,期間減少的時間往往是被告人羈押的時間!這個背景下起訴書內容與格式必須進行改革,理由如下:(一)對檢控方而言:案卷移送後公訴方無法在庭審中獲悉案卷材料內容,只能依靠細化審査報告中的事實認定與證據摘錄應對辯方發問;此外,提起公訴與開庭時間的間隔也不會太短,起訴書詳細敘寫事實的便於公訴人快速回憶案情與法律適用信息,便於應對辯方提問與法庭詢問。(二)對審判方而言:起訴書就法律問題的說理有助於法官有針對性地閱看案卷材料,減少閱卷後與檢察官交流的次數,更快更全面地了解案情的最全貌,同時充分了解控方主張進而支持起訴意見,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對審判工作百利無一害。(三)對被告方(辯護方)而言:起訴書說理契合公訴機關的客觀義務精神,加強說理有利於進一步促使被告人認罪,簡化庭審舉證,提高庭審效率,進而縮短整個訴訟周期最終減少被告人自己的訟累,也有利於強化法治教育功能和增強訴訟透明度。如圖:優點審方控方辯方對象減少閱卷時間,有針對性了解案情,壓縮審理時間快速回憶案情,有針對性製作三綱一書,提高出庭質效有針對性了解案情,提升答辯指向性,減少己方訟累筆者認為,檢察官要做的不僅是有力指控犯罪,更重要的將控方主張保質保量地傳達給審方與辯方,也就是說在保證實體公正的情況下,越快辦結案件越好。因為這模式符合控審兩方的利益,這才是目前中國法治下法律職業基同體應著力解決的問題!不然刑事案件起訴後不僅要與法官時刻交流觀點意見,還要在開庭前反覆回憶案情與法律問題。二、如何進行起訴書說理起訴書說理主要分為三部分,事實敘寫、證據出示與法律適用:(一)事實詳細敘寫。筆者經常看到起訴書事實敘述格式化情況。例如以「因瑣事引發口角」表達案件起因,以「雙方進而引發肢體衝突」代替經過,以「逞強好勝」、「目無法紀」、「肆無忌憚」等詞描述動機目的,看似指控有力,實則虛無空洞。到底逞什麼強、泄什麼憤,任何故意犯罪都是目無法紀,法官單純閱看起訴書敘寫事實時根本無法了解案情貌,只能諮詢檢察官或者自行閱卷,二者無論何種均會增加訴訟周期。此外,起訴書一般只敘寫案發經過而不對案發起因及到案經過(如只記載向警方投案)進行完整記載。這種節錄式敘寫不利於重現案情,起訴書的事實認開庭前熟知案情無提供。正確的做法就是對起訴書事實進行詳細敘寫,如圖:網上追逃後自動投案的被告人先敘寫清楚其系警方多年追逃後主動投案,為量刑時限制從輕情節之適用做好鋪墊保險詐騙案雙方何事簽訂保險、投保內容為何、收益情況為何之類的基礎性事實要進行詳細敘寫,之後再行敘述詐騙經過職務犯罪案對被告人所屬單位的職權範圍、被告人本身的職權範圍先進行詳細描述,再敘寫被告人如何利用職務實施犯罪行為事出有因的故意傷害案應詳述當事人糾紛產生的原因,對矛盾層層加深的犯罪事實敘寫必須詳述當事人衝突糾紛逐步累積過程,對案發後涉案當事人達成的和解、賠償情況、到案情況等量刑情節也應進行詳細敘寫重大責任事故案在描述被告人如何導致事故發生前,應重點琢磨正常情況下為避免該事故應該做的規範程序,為法官了解相關工藝流程等基礎性信息做好鋪墊之後再寫違規操作導致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總而言之,在目前法治環境下若控方能將起訴書詳細敘寫指控事實,不僅利於法官較快產生內心確信,也利於公眾了解檢察院嚴謹的辦案文化,何樂而不為?(二)證據摘錄說理。筆者經常看到起訴書證據部分,列舉形式化,就具體案件針對性不表現為證據出示水遠按照刑訴法規定8類證據順序籠統列出而且是不完全列出,細節事實有何證據材料證明不詳細不具體,不說明採信理由與依據,對偵查機關提供但不在庭審中出示的證據材料不說明不子了保位的理由與依據,使證明過程缺乏針對性,無法與證明對象相呼應,不能形成在庭審中為旁聽人員可感知的證據鏈條。筆者認為,起訴書中須闡述證據的種類及名稱、每份證據材料或每組證據組合的證明內容、整個案件證據體系分析、案件詳細事實部分內容及有爭議事實部分的說理。如圖:有罪供述情況下審查供述自願性後,根據印證規則,起訴書證據部分寫明其餘直間接證據與供述的印證關係無有罪供述情況下審查客觀性證據真實性後,根據證據組合規則,將列關聯證據排列組合後有針對性地寫入起訴書證據部分,通過證據組合形成證據鏈條使得法官形成內心確信例如,對有數名目擊證人的簡單傷害案件,在審查單一證據三性後,鑒於被告人認罪且得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可在起訴書證據部分直接將被告人供述(指認現場筆錄、辨認相關人員筆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列為一組證據材料進行摘錄,共同實案發經過。再摘錄鑒定意見等客觀性證據,證實傷勢情況;對於零口供室犯罪案件(如盜竊案),鑒於單個證據材料與案件無直接關聯性,可在起訴書證據部分對被害人陳述等主觀性證據與勘驗筆錄、足跡(指印、DNA)同一性比對意見等客觀性證據列為一組進行摘錄,證實本案盜竊行為方式與失竊情況。再摘錄被告人供述與人通過電信基站分析的行動軌跡證實被告人所述不在場證明的虛假性,再結合被告人相關類似犯罪前科情況,一步一步排除他人作案合理懷疑,使法官產生內心確信。(三)法律適用說理現有起訴書格式,對案件涉及的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此罪彼罪界限)、量刑情節等法律問題是只見結論不見說理,給人以結論武斷之感。但只要有公訴經驗的同仁都知曉內部文書審查報告對上述問題做了詳細闡釋,為何不能把該報告中的內容借鑒到起訴書理由部分中呢?自然正義要求任何決定作出前都必須做到充分說理。轉隸背景下,檢察機關作為司法機關的定位更加凸顯,為何要對起訴書去神秘化勢在必行。同時,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運行4年提下,在庭審直播倒逼起訴書公開情形下,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已運行3年背景下,起訴書更需要說理來得公眾的理解與信服。例如,在本院認為一欄中就可對為何犯罪構成要件進行說理;對風險起訴案件,可重點對存在爭議的法律問題進行說理,對因政策認定事實之法律問題可暫不說理。我們不能忽視,當前的庭審實質上還是依靠節錄式宣讀與出示偵查與審查起訴階段製作的筆錄,這種模式不但旁聽群眾聽不懂,就連主審法官也無法當庭實現內心確信,若不在書面詳細表明控方觀點,還不能怎麼提升檢察官辦案公信力呢?故檢察官最務實做法就是加強起訴書說理。從可行性上講,審查報告規範化也為起訴書說理提供了良好基礎,例如承辦人在製作審查報告事實認定一欄時往往會詳細敘寫本案案情,將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四大要素詳細呈現在審批領導眼前,那為何不能將上述事實也詳細呈現於起訴書中呢?縱觀全文,轉隸背景下起訴書之目的為二,一是為法官及公眾重現案情提供便利,回是為法官及公眾信服檢方指控罪名與量刑情節提供理據。而上述兩點的實現都需起訴書說理的支撐。所以起訴書必須強化釋法說理,在事實敘寫、舉證說理、法律適用三個方面多下功大。這不僅是審判中心的要求,也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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