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屬的訴訟階段:一審階段

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額:39,487,987.38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該案件尚未判決,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

安徽夢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舟股份”或“公司”)近日分別收到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和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發來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具體情況如下:

一、安徽夢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訴上海鑫權貿易有限公司(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1、原告:安徽夢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蕪湖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珠江路3號

法定代表人:宋志剛

2、被告:上海鑫權貿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殷北路380號5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毛霞

3、訴訟機構名稱: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本次訴訟案件事實和請求內容

事實與理由:

2017年原告作爲供方,與作爲需方的被告分別簽訂了六份《購銷合同》。被告於2017年共提取原告銅杆767.394噸。原告共向被告開具了9份相應價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經2019年2月12日雙方對賬,被告確認尚欠原告貨款33,087,987.38元。

原告認爲,原、被告之間的低氧銅杆買賣合同,繫有效合同,當事人雙方均應嚴格履行。被告在各批次合同的履行中未按合同的約定付款,並且,在雙方之間購銷業務全部結束後仍未支付欠款,其行爲顯已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繼續履行並支付逾期付款利的違約責任。爲維護自身合法的民事權益,原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有權管轄的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33,087,987.38元;

2、確定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蕪湖鑫晟電工材料有限公司訴上海鑫權貿易有限公司(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1、原告:蕪湖鑫晟電工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龍騰路與永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楊春泰

2、被告:上海鑫權貿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殷北路380號5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毛霞

3、訴訟機構名稱: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二)本次訴訟案件事實和請求內容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之間長期低氧銅杆買賣合同,繫有效合同,當事人雙方均應嚴格履行。經2018年7月24日、2019年2月12日的兩次對賬,被告確認尚欠原告貨款6,400,000元。被告在各批次合同的履行中未按合同的約定付款,並且,在雙方之間購銷業務全部結束後仍未支付欠款,其行爲顯已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繼續履行並支付逾期付款利的違約責任。爲維護自身合法的民事權益,原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有權管轄的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6,400,000;

2、確定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因上述訴訟案件尚未判決,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

公司將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及時公告上述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資料

1、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2019)皖02民初46號;

2、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2019)皖0207民初2111號。

特此公告。

安徽夢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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