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现金,钞票,铜板,金融,债务,理财,开销,买卖(图/记者周宸亘摄)

▲男子涉嫌媒介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遭判刑。图为示意图。(图/记者周宸亘摄)

社会中心/台中报导

曾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彭姓男子,因法律咨询认识经营应召站的张姓男子,2人竟轮流媒介年仅13岁的少女小美(化名)性交易,还在LINE群组主打「幼齿」、「奶大」之类的文字,共计前后媒介15次,从中抽得3000元,还到外县市接客。台中地院近日依媒介使少年为有对价之性交行为,处6年徒刑,张男则是处5年徒刑。

判决书提到,彭男曾任职于律师事务所,负责网路行销,发表法律文章,因法律咨询认识经营应召站的张姓男子,后来在网路认识少女小美;他后来在LINE群组传送小美照片的性交易讯息给男客,还在群组放照片主打「幼齿」、「奶大」之类的文字,每次小美从中获得3000到4000元不等。

彭男辩称,不知道小美未成年,与她认识之后,她曾出示身分证,又曾做过夜店舞者、公关等工作,且曾开租用车刮到,车行要求她赔偿1.9万元,还帮忙协助处理租车纠纷,认为租车应有驾照,而考照年龄须年满18岁,所以认为她已满18岁。

不过,小美证称,「有客人问我说你不是国中而已,问客人是谁说的,他说是彭男说的」,且曾看过手机里群组中,帮忙推销的广告词是『幼齿』」。法官认为彭男既曾向男客表示小美为国中生,且在与男客联系的通讯软体LINE群组中,描述「幼齿」等词,足见他主观上应已知少女未满18岁,辩词明显是卸责,不足采信,此案事证明确。

最后,法官审酌彭男、张男正值青壮之年,竟不思循合法途径,以赚取所需,反以媒介未满18岁少女,与男客从事性交易,进而从中获取利益,影响被害人价值观,并损及社会善良风气,分别量处6年、5年徒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