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在市裡工作,自己說了算,不需要別人指手畫腳。結果,權力失去監督導致腐敗,自以為是,我行我素,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落馬後,河南省安陽市委原書記張笑東這樣反思。因為自己位高權重,就以為「沒人能管」或「不需要管」,像張笑東這樣的黨員幹部並非個例。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全面從嚴治黨力度不斷加大,那些自認為可以脫離監管,「天馬行空」、任性妄為的黨員幹部,最終都受到了嚴厲懲處。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強調,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監督的特殊黨員。同樣是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以下簡稱《監督條例》)也明確指出,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

1脫離監督,終究會犯錯誤

2015年8月29日,湖北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鄧崎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當一把手以後沒有制約了,沒有人管你……」鄧崎琳的自我剖析發人深省。

由於缺少監督約束,曾經謙遜低調的鄧崎琳,在成為一把手之後,漸漸變成容不下反對聲音的「一言堂主」,進而走上違紀違法的貪腐之路。

對一把手的監督歷來是重點。原因很簡單,一把手身處重要崗位,能夠發揮示範作用:如果其正確行使權力,一個部門一個行業一個地方就會充滿生機活力;而如果任由這個「關鍵少數」脫離制約、任性妄為,其負面影響同樣也會放大幾倍甚至幾十倍,帶壞整個地區、整個部門、整個單位的風氣。從近年來查處的諸多案例來看,一把手違紀甚至違法,都與權力過度集中、監督缺失、監督制度不完善等有關。

現實中,有種傾向值得注意,一些普通黨員幹部面對全面從嚴治黨的新形勢,認為監督主要是針對主要領導的,自己手中沒什麼權力,何需加強監督?甚至有些黨員幹部覺得自己就是一個「小幹部」,喫點喝點拿點,這些「小事」組織上不用管……正是由於這種錯誤心態,讓很多黨員幹部在公車私用、公款喫喝、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等「小事小節」上都栽了跟頭。

黨員幹部職位再低,也是黨組織中的一員,其行為也關乎黨的形象。許多案例表明,有些被查的黨員領導幹部在其身為普通黨員時就沒有樹立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對「小事小節」不當回事,身處高位後,其任性的負能量也隨之放大;還有些黨員領導幹部是普通黨員時敬業踏實,勤奮努力,隨著職務的升遷,官越大越聽不進不同意見,喜歡被拍馬屁、抬轎子,甚至打擊報復提意見建議或持不同政見者,用權任性。

可見,不論官職大小、身處什麼崗位,每名黨員幹部都要樹立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把自己的一言一行都置於組織和羣眾的監督之下。

2監督是約束更是愛護

一些黨員幹部總認為,監督是對自己不信任,進而想方設法逃避監督,妄圖做「自由人」。事實上,一個人一旦發展到「上級管不到,本級管不好,下級管不了」,就離危險不遠了。

監督是約束,更是愛護。對黨員幹部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是對黨員幹部的關心愛護。黨員幹部有了監督提醒,才會更清醒、更理智、更謹慎,才能身有所正、言有所規、行有所止。

北京科技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偉認為,黨培養一個幹部非常不容易,加強黨內監督也是為了保護黨員領導幹部,避免黨員幹部被一些居心叵測之人為了各種利益、利用各種手段「圍獵」。

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環境日趨複雜,黨員幹部面對的各種誘惑日益增多。遇到問題時,倘若有人能夠及時站出來「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結果可能會大不一樣。

甘肅省金川集團總部中層領導人員蔣某為兒子違規辦婚宴,被紀委約談後曾感慨:「組織提醒得太及時了!要不然,我一旦把請帖發出去,即使再收回來,也會很被動。我一定做好親家和親人的思想工作,將邀請人員控制在紀律允許的範圍內。」

然而,在全面從嚴治黨的新形勢下,仍有一些黨員幹部對監督約束越來越嚴表示不理解、不適應,甚至認為這是故意同自己過不去。這種錯誤觀念必須引起警惕。

江西省景德鎮市珠山區紀檢幹部胡劍鋒認為:「每名黨員幹部必須清醒認識到,監督不是有意作對,而是事前防範;監督不是故意過不去,而是關心愛護。不能對監督提醒排斥和反感,而是要主動接受。」

「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是我們黨的一貫方針。加強監督,是對黨的事業負責,也是對廣大黨員幹部的關心愛護。

3監督無禁區,制度籠子越扎越緊

周永康被審查的消息一披露,就有網友發出這樣的感嘆:「正國級幹部都可以查,還有什麼幹部不可以查?」黨的十八大後,黨中央高壓反腐,一舉查處了周永康、薄熙來、徐才厚、令計劃等高級幹部的嚴重違紀違法案件,黨中央正風反腐的決心證明:黨內監督無禁區,黨員領導幹部,不論是誰,都要受到黨紀的約束,都必須接受黨組織的監督。

十八屆六中全會明確指出,黨內監督的重點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監督條例》專門設置了對中央組織進行監督的條款,這是一個不小的突破。這次的突破,再一次彰顯了中央管黨治黨的決心,傳遞出黨內不允許有不受制約的權力和不受監督的黨員這一強烈信號。

完善黨內監督體系,增強監督的有效性。十八屆六中全會還強調,要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這其中,黨委(黨組)全面監督和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尤為重要。可以說,在回答「誰來監督」的問題上,監督主體責任更加明確。

作為對黨內監督的重要補充,外部監督同樣重要。近年來從運用「反『四風』一鍵通」舉報窗口、「『四風』問題隨手拍」等作風監督利器請羣眾監督,到巡視過程中充分調動羣眾監督的積極性;從加大對違紀違法和侵害羣眾利益行為的曝光力度,到利用媒體平臺對典型案例進行剖析……實踐證明,加強社會和輿論監督有利於解決黨內存在的突出問題,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

對此,湖北省紀委案件審理室主任艾軍表示:「《監督條例》對『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無縫銜接作出詳細規定,這讓外部監督不僅僅是一個姿態一種表述,更有了實實在在的操作方法。新形勢下黨的監督體系日趨完備,制度的籠子越扎越緊,任何妄圖脫離監督的行為都只能是『竹籃打水』。」(本組系列報道結束)

(本報記者 趙美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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