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銀行集團(以下簡稱世行)一直致力於完善其制裁體系。作為這項工作的一部分,現行附帶解除條件的取消資格制裁已成為世行最新修訂版制裁程序下的默認或「基本」制裁,該制裁程序於2010年9月生效。

建立(或完善)和執行世行認為滿意的誠信合規計劃未來將成為世行解除取消資格制裁(或有條件解除取消資格制裁)的主要條件;或是對部分現行制裁而言,將成為提前解除取消資格制裁的主要條件。

2010年9月,世行廉政副行長直轄部門任命誠信合規監察官。除了負責監督被制裁公司的誠信合規情況(或個人行為守則),監察官還將負責判斷作為取消資格制裁的一部分,由制裁委員會或世行評估與暫停資格專員設立的合規條件和/或其它條件是否已經滿足。


1、禁止不當行為

在行為守則或類似文件、信息溝通中明文規定和明確禁止不當行為 (如欺詐、腐敗、串通和強迫行為)。


2、職責

創建和維護一種基於信任的包容性組織文化,鼓勵道德行為和守法承諾,對不當行為絕不姑息。

2.1領導作用:公司高管、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應全力、明確、公開、積極地支持並承諾推動誠信合規計劃(以下簡稱「合規計劃」)及其貫徹執行,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實質上。

2.2個人責任:遵守合規計劃是公司各級員工的強制性個人義務。

2.3合規職責:合規計劃的監督和管理應由一個或多個公司高級官員負責,該官員應 享有充分的自主權、足夠的資源和有效的執行權。


3、合規計劃啟動、風險評估及檢查

要制訂一個合適的計劃,應在綜合考慮公司規模、業務領域、經營地點及其它特殊因素的基礎上,首先對公司業務和經營過程中出現欺詐、腐敗或其它不當行為的潛在可能進行初步的(或更新的)綜合風險評估,然後定期並在必要之時對風險評估進行檢查和更新,以適應現實情況的發展變化。高管人員應採用系統的方法監督合規計劃,定期檢查合規計劃在預防、發現、調查和應對各種不當行為方面的適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同時也應考慮合規領域的相關變化,以及國際和行業標準的演變。如發現合規計劃存在缺陷,公司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此類缺陷進一步發生,這些措施包括對合規計劃做出必要的修改。


4、內部政策

制訂實用有效的合規計劃,明確闡述相關價值、政策和程序,用以預防、發現、調查和補救在公司/個人有效控制之下的任何形式的不當行為。

4.1僱員盡職調查:審查目前或將來擁有決策權的員工,或能夠影響經營結果的員工,包括管理層和董事會成員,確定員工是否有不當行為,或有其它與誠信合規計劃 相抵觸的行為。

4.2限制與前政府官員的關係安排:前政府官員辭職或退休後,應限制同這些官員或與其有關聯的實體和個人簽訂僱傭合同或其它有報酬的協議,如果此類活動或僱傭行為與這些官員在職期間的職能或監督的職能直接相關,或者這些官員曾經或仍然對該職能產生實質性影響。

4.3饋贈、接待、娛樂、旅行和開支:針對饋贈、接待、娛樂、旅行或其它費用支出,應建立控制手段和程序,確保開支合理,而且不會對商業交易的結果造成不正當的影響或由之產生不正當的利益優勢。

4.4政治捐款:僅可根據適用法律向政黨、政黨官員和候選人提供捐款,而且應公開披露所有的政治捐款(除非出於合法保密的需要)。

4.5慈善捐款和贊助:在公司的權力範圍內,採取措施以確保公司的慈善捐助未被用作不當行為的遮掩手段。除非出於合法保密的需要,否則所有的慈善捐款和贊助均應公開披露。

4.6好處費:公司不應支付任何好處費。

4.7 記錄保存:應對合規計劃的各個方面進行適當地記錄,包括根據上述第4.3條至第4.6條所列事項或項目進行支付的任何款項。

4.8欺詐、串通和強迫行為:應採取特定的保障措施、方法和程序,發現和預防腐敗以及欺詐、串通和強迫行為。


5、針對業務夥伴的政策

對於那些與公司存在重要業務聯繫,或公司能夠施以影響的業務夥伴,應盡最大努力鼓勵其做出對等承諾,以預防、發現、調查和補救不當行為(如果業務夥伴是受控的分支機構、合資企業、非公司社團或類似實體,應儘可能要求其做出對等承諾)。業務夥伴包括代理人、顧問、諮詢專家、代表、經銷商、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合資方以及其他第三方。

5.1業務夥伴盡職調查:在與業務夥伴建立關係之前以及在後續過程中,應進行有適當記錄的、基於風險的盡職調查(包括確認任何未記錄在案的利益所有人或其他受益人)。應避免同從事不當行為或被懷疑從事不當行為的承包商、供應商和其他業務夥伴發生關聯(除非是在特殊情況下並且需要採取適當的緩解措施)。

5.2向業務夥伴告知誠信合規計劃:將公司的合規計劃告知所有的業務夥伴,同時明確聲明,所有代表公司進行的業務活動都應遵守該計劃。

5.3對等承諾:要求公司業務夥伴對等承諾遵守誠信合規計劃。如果業務夥伴尚無誠信合規計劃,則應鼓勵其根據自身業務活動和具體情況制訂健全有效的計劃。

5.4適當文件:完整記錄公司同業務夥伴之間的關係。

5.5適當報酬:確保對任何業務夥伴所支付的任何款項都是對該夥伴合法提供的貨物或服務的適當和正當的報酬,而且款項支付渠道是合法的。

5.6監測/監督:所有公司作為其中一方的合同,其履行過程均應受到監督,以儘可能地杜絕履行過程中的不當行為。作為對業務夥伴關係定期檢查的一部分,公司同時應對業務夥伴的合規計劃和履約情況進行監督。


6、內部控制

6.1財務制度:建立並維護有效的內控體系,通過財務和組織結構制衡機制,對 公司的財務、會計、記賬以及其它業務活動進行制約。公司的內控體系,尤其是會計和記賬,應定期接受獨立的內部和外部審計,為內控體系的設計、執行和效果提供客觀保證,並揭露任何與合規計劃相抵觸的行為。

6.2合同義務:僱傭合同和業務夥伴協議中應明確約定關於不當行為的合同義務、補救和/或懲罰措施(在業務夥伴協議中,應針對業務夥伴的不當行為制訂退出計劃,例如終止協議的契約權利)。

6.3決策程序:建立決策程序,使決策過程和決策人的資歷與業務的重要性和各種不當行為的認知風險相對稱。


7、培訓與交流

採取切實合理的步驟,定期宣傳合規計劃,同時根據不同的需求、情況、職位和職責,為公司各級職員(尤其是從事高風險活動的職員)提供有效培訓並予以記錄,適當時也可為業務夥伴提供培訓。公司管理層須在年度報告中對合規計划進行說明,或公開披露/宣傳合規計劃的相關知識。


8、激勵機制

8.1獎勵措施:對於公司各級遵守合規計劃的行為,應通過適當的激勵機制予以鼓勵和積極扶持,使合規計劃在公司內得以全面推廣。

8.2懲戒措施:對於有不當行為或有其它違反合規計划行為的個人,包括高級官員和董事等各級人員,應給予適當懲戒(包括終止勞務合同)。


9、報告制度

9.1上報義務:應告知全體職員,如遇任何與合規計劃相關的問題,無論是本人行為還是他人行為,均有義務立即上報。

9.2指導建議:採取有效的措施和機制,為管理層、職員以及(在適當情況下包括)業務夥伴提供關於遵守公司合規計劃的指導建議,包括當其在外國管轄區遇到困難時,為其提供緊急建議。

9.3檢舉/熱線:對於受到上級指示或壓力卻不願違反合規計劃的個人,或有意檢舉公司內部違規行為的個人,應為其提供溝通渠道(包括秘密渠道)及保護。公司須根據檢舉內容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

9.4定期驗證:對於擁有決策權或能夠影響業務結果的所有相關人員,應要求其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提供書面證明,說明其已經參閱公司行為準則並嚴格遵守合規計劃,而且已就公司其他職員或業務夥伴可能的違規行為,向公司內部負責誠信事宜的專職官員報告。


10、不當行為的補救措施

10.1調查程序:公司應執行相關程序,對所報告或發現的不當行為和其它違反合規計劃的行為進行調查。

10.2應對措施:一旦不當行為得以確定,公司應按照合理步驟,採取適當的糾正措施,防止出現類似甚至更為嚴重的不當行為或者其它違反合規計劃的行為。


11、集體行動

在適當情況下,積極與商業組織、工業團體、專業協會及民間社會組織合作,鼓勵並協助其他實體制訂預防不當行為的相關計劃,特別是那些尚未制訂完善合規計劃的中小企業和其他實體,已經制訂合規計劃的大型企業,以及自願合作的貿易協會和類似機構。


《世界銀行集團誠信合規指南摘要》中規定的標準、原則和內容是眾多機構、實體普遍認可的良好治理和反欺詐、反腐敗實踐措施。指南的適用對象主要為受制裁方,但也歡迎其他各方參考採納。該指南並非包羅萬象的唯一規範性文件,各方應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採納或做出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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