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安全工程師《生產技術》易考點:道路交通安全技術措施

1.道路交通安全設計技術,道路線形設計:與最小曲率半徑的確定要考慮汽車的離心力,重力與路面摩擦力之間的平衡。路面設計:具有平整度和粗糙度;車道寬度、緊急停車帶、變速車道設計符合標準。安全設施的設計:交通標誌、標線、安全護欄。

2.道路交通安全監控與檢測技術

(1)避免事故的監控與檢測技術

①駕駛警報系統:監視轉向盤輸入和車輛位置,檢查駕駛員狀態;

②視覺增強系統:採用防水保護薄膜,完善燈光系統;

③夜間目標檢測系統:採用掃描激光雷達和超聲波感測器檢測前方行人和車輛。

④車輛導行系統:通過衛星信號選擇最佳交通路線。

⑤速度控制系統:使車輛保持一定的距離。

(2)維修和維護的檢測和診斷技術

①機車檢測:包括制動檢驗、策劃檢驗、車速檢驗、前照燈檢驗、雜訊檢驗、CO檢驗等。

②道路的養護:對路基、路面定期養護。

③安全設施的維護與管理:護欄每隔2~3月定期檢查;隔離柵2~4年重新塗漆;交通標誌固定牢固,容易辨認;交通標誌線保持完整、齊全、鮮明。

3.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技術

(1)交通事故調查

①分類:按事故形態分為:側面相撞、正面相撞、尾隨相撞、對向掛擦、同向掛擦、撞固定物等11種;按事故原因分為意外、機動車駕駛員、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與乘車人、道路和其他6類。按事故嚴重程度分為:特大、重大、一般、輕微。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損失500萬元屬於特別重大事故。

②事故調查方法:現場調查、沿線調研、專題試驗研究。

③事故調查內容:事故本身(地點、類型、結果、原因等)、環境方面(道路設施、交通設施、氣候條件、照明條件等)。

(2)事故的救護救援

①事故救援的組織:由公安機關協調當地政府、保險機構、醫療機構組織救援系統。

②事故救援設備:交通巡邏車、破拆救援設備。

③事故救援程序:考察現場情況、保護事故現場、檢查和急救手上人員、撥打急救電話(112,說明事故地點、類型、受傷人數、傷勢輕重)。

④清理事故現場:拖走事故車輛,清掃路面。

2018安全工程師《生產技術》易考點:公路運輸安全基礎知識與影響因素分析

一、基礎知識

1.道路交通系統四要素:人、車、路、環境。

2.車輛安全運行要求:

①客貨運輸車輛:車輛滿足安全性要求,線路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批准,貨物運輸在載荷範圍內,危險貨物、大型物件應辦理審批手續,並具備相應設施和防護設備,駕駛員經過培訓,取得營運資格證書。

②特種車輛: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不受駛速度、路線、方向和指揮信號燈的限制;洒水車、清掃道路維修作業時,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的限制。消防車身顏色為大紅、燈具為紅色迴轉式,報警器音調為連續頻調;救護車車身顏色為白色,燈具為藍色迴轉式,音調為慢速雙音轉換調。

3.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①交通標誌:指示標、警告標、禁令標、指路標四類。

②路面標線:直接在上用漆類或瓷磚、混凝土預製板等鋪列成線條、符號。

③護欄:按保對象分路旁護欄、分隔帶護欄、行人護欄三種,按結構分柔性護欄、半剛性護欄、剛性護欄三種。

④隔離柵:高速公路的基礎設施之一,防止人、畜進入高速公路,有金屬網、鋼板網、刺鐵絲和常青綠籬等。

⑤照明設備:保證夜間交通安全,有連續照明、局部照明及隧道照明。

⑥視線誘導標:沿車道兩側設置,具有明示道路線形、誘導駕駛員視線等作用。

⑦防眩設施:其用途是遮擋對向車前照燈的眩光。

二、道路交通安全影響因素分析

1.人員因素:駕駛員、行人、乘客

2.設備因素:道路、車輛、安全設施

3.管理因素:「三級管理」交通部——地方交通部門——經營業戶

2018註冊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易考點: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定義

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檢驗、經營和使用情況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監察區域內煤礦企業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的情況實施監察。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誌管理。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機構實施。

2018註冊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易考點: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

一、職業危害的定義和範圍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於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二、職業危害申報機關

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並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職業危害申報,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三、申報內容、方式

生產經營單位申報職業危害時,應當提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和下列材料:

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申報方式: 電子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 電子申報內容應與紙質申報內容一致。

四、申報時限及變更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 生產經營單位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1、迸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2、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3、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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