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國都市報4月14日訊 (記者 黃婷)根據《2019年海南省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和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爲鼓勵民辦高中學校自主招生,在學業水平考試結束後,6月28日起經民辦高中學校、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三方自願可提前簽訂錄取協議書(協議書必須寫明相關條款),並報當地中招辦同意,可分別在提前批錄取前以及第一批錄取之後、第二批錄取之前錄取該生。

《細則》強調,如有學校違規在6月28日前與考生簽署錄取協議書擾亂招生秩序的,一經查實,省教育廳將取消該校下一年度的提前簽訂錄取協議書資格,並覈減該校下一年度招生計劃。

《細則》指出,民辦普通高中學校除列入錄取批次的公費生計劃外,其他計劃可實行自主招生,由學校自主確定招生標準、招生方式,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示後組織實施。

民辦高中學校可在全省範圍內跨市縣招生,但只能招錄參加我省學業水平考試且未被公辦普通高中學校和中高職“3+2”連讀、中高職“3+2”分段培養試點班錄取的考生。

各市縣(單位)中招辦要加強對錄取協議書內容的審覈,且須在以上兩個批次錄取之前,及時將協議錄取考生名單及其提前錄取協議書報省中招辦備案,以免重複錄取。如考生中考成績達不到省定普通高中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其與民辦高中學校所籤錄取協議無效。如考生考試總分達到該民辦高中學校公費生錄取分數線的,則佔用該民辦高中學校公費生計劃。

作者:黃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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