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
建蔽率:建築面積佔基地面積之比率。
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在該區劃中心線以內之水平投影面積。
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基地地面:基地整地完竣後,建築物外牆與地面接觸最低一側之水平面;基地地面高低相差超過三公尺,以每相差三公尺之水平面為該部分基地地面。
分間牆: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壁。
分戶牆:分隔住宅單位與住宅單位或住戶與住戶或不同用途區劃間之牆壁。
承重牆:承受本身重量及本身所受地震、風力外並承載及傳導其他外壓力及載重之牆壁。
帷幕牆:構架構造建築物之外牆,除承載本身重量及其所受之地震、風力外,不再承載或傳導其他載重之牆壁。
不燃材料: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一級之不因火熱引起燃燒、熔化、破裂變形及產
生有害氣體之材料。
耐火板:木絲水泥板、耐燃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二級之材料。
耐燃材料:耐燃合板、耐燃纖維板、耐燃塑膠板、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三級之材料。
防火時效:建築物主要結構構件、防火設備及防火區劃構造遭受火災時可耐火之時間。
阻熱性: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築構造當其一面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內,其非加熱面溫度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
避難層:具有出入口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之樓層。
特別安全梯:自室內經由陽臺或排煙室始得進入之安全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