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1840-1913) 清末著名法學家。字子惇,別號寄簃,浙江歸安(今浙江吳興)人。光緒九年(1883)考取進士,留任刑部。後歷任直隸司主稿、奉天司正主稿兼秋審處坐辦、律例館幫辦提調、知府、刑部侍郎、修訂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侍郎、管理京師法律學堂事務大臣、資政院副總裁、袁世凱內閣司法大臣等職。由於長期主管司法工作,對中國歷代法典和刑獄檔案較為瞭解,明晰中國法律的發展變化和得失所在。他接受了資產階級法律思想的影響,並成為當時中國積極引進資本主義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光緒二十八年,他和伍廷芳受命主持修訂法律,總領修訂法律館。在擔任修訂法律館大臣時,先後制定了《大清現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刑事訴訟律草案》、《民事訴訟律草案》、《法院編製法》等具有資本主義性質的法律法規。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主要有:

(1)他強調治國必以法,極力實行資產階級法治主義。認為法隨時變,要匯通中外,而且法要統一、平等,反對刑有等級,主張執法公平。

(2)提出"有其法者,尤貴有其人「。他深深懂得,有了好的法律,還要有好的執法之人。因此,他建議設立律博士教習法律,使國家的各級官吏和全體人民皆能知法。同時積極籌辦法律學堂,培育新一代法律人才。

(3)他讚揚西方的司法獨立制度,認為這是」憲政之始基「。為此,他考古今中外先例,制定《法院編製法》,明確規定行政官及檢察官不得干涉法官的審判活動。

(4)明確提出法是」輔教之不足「的一種手段。立法、司法離不開道德教化,只有注重道德教化,作到情法兩盡,法律才能發揮它的社會作用。主張對刑法」改重為輕「,奏請廢掉凌遲、梟首、戮屍、刺字等酷刑。

(5)主張變法,認為當時清政府已處於內外交困的境地,無法固守祖宗成法而不變,要達到民富國強,必須"參考古今,博稽中外",對法律進行修改。

(6)他在《刑事民事訴訟法》中,確認了資產階級的罪行法定原則,還規定了"審判公開"、"陪審制度"、"律師制度"等訴訟制度。沈家本的修律工作和法律主張,為改變固有封建法制和引進資產階級法律思想和原則作出了貢獻。

清末修律是清朝統治者為了挽救政治危機,維護其搖搖欲墜的統治,迫於國內外各種矛盾的壓力下進行的,具有很大的欺騙性。它是在保持君主專制的前提下進行的,因而不可能帶來真正進步、民主的法律制度。除此,清末修律活動還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在立法思想上,自始至終貫穿著「仿效外國資本主義法律,固守中國封建法制傳統」的方針。一方面清政府迫於激變的時局不得不「改弦更張」進行變法修律,但在根本問題上有堅持修律應保持封建傳統的法制。因此。借用西方近現代法律制度形式,堅持中國固有的封建制度的內容,即成為清末統治者變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內容上,清末修訂的法律表現出封建專制主要傳統和西方資本主義法學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清末修律堅持君主專制體制及封建倫理綱常,在新修訂的法律中繼續保持肯定和維護專制統治的傳統;另一方面,又標榜西方,大量引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原理、原則、法律制度、法律術語,使得保守落後的封建法律內容與先進的近現代法律形式同時顯現在這些新的法律法規之中。

3.在法律編撰形式上,改變了中國歷代傳統的「諸法合體」的形式,明確了實體法之間,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差別和不同,分別制定頒行或起草了有關憲法、刑法、民商法、訴訟制度、法院組織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規,形成了近代法律體系的初步雛形。


《刑事訴訟條例》1921年11月14日公佈,1922年7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它是在清末《刑事訴訟律草案》(見清代法規)的基礎上制定的,是中國正式公佈施行的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典。該條例分總則、第一審、上訴、抗告、非常上訴、再審、訴訟費用、執行,共8編,514條。

特徵:綜合性。它是以清末的刑事訴訟的基礎之上,又結合了西方一些先進的刑事訴訟條規。

階級性。這部條例代表了資產階級的利益要求,是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之一。

半殖民性。雖然是在全國施行,但是在租借一些殖民地,無法使用。

進步性。雖然說比較簡陋,但是可以看出學習西方新進的刑法制度。

以上是我自己總結的,不一定正確,僅供參考。


這個問答說不好,那時五花大挷,棍大多少棒都比較利害,沒有現的社會這麼亂,現在對犯重罪的也不體罰,只有手銬腳鐐什麼的,由於對違法犯罪的優待,社會風氣不是太理想,多請指教??


其實我們不能夠算是被殖民,只是當時我們太落後,有許多的租界,政府還是我們自己,封建落後是真實的但被殖民是不完整,語言文化還是我們自己的,我們的文化己經根植於我們的靈魂是不能被征服的。至於刑事訴訟,我們自有一套情理交融的訴訟制度不依賴於法理而依統治階層的修養和覺悟,無為無我天下為公的思想有一種天然的公正。


萬惡的舊社會,有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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