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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訂)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2001年12月27日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條明確: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然而。1993年11月3日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定: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這兩個時期的立法2001年的明確指出是高中及以下學歷。

93年的對在校就讀這個範圍就相對大一些。但即使研究生博士後也算上學期間。還是不嚴謹的。

個人覺得應該要加上大學的。畢竟有獨立生活的能力首先必須要有份工作。而找工作最基本的是要大學畢業。而且現在大學是幾乎人都能上大學。如果大學畢業再想深造和家人溝通資助就資助。不資助也不能強求了。

大學生只是要求學費和生活費還是可以的。要是再滿足私慾奢侈的消費那就不應該了。

到了法院也是要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考慮的吧。


一般情況下,年滿18歲就已經是成年了,父母從法律上是沒有撫養的義務了。但是在我們國家大多數父母不要說到18歲,恨不得到81歲還在養了自己的孩子,給孩子慣成了啃老族,所以這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父母如何教育子女的問題。在這一點上,我們確實需要向西方一些國家學習,年滿18歲就應該讓孩子自己獨立去面對這個社會,去解決一些問題,父母可以給予一定的支持和建議,但是決不是大包大攬完全包辦!

在中國的現實情況下,一般都是工作以後才不撫養,但結婚又是一大筆錢,重點是看各個家庭的具體情況吧,也不能一概而論。總體就是開心就好,不能父母和孩子都苦悶就行。


父母撫養子女,同樣,子女也要贍養父母。


支付撫養費的前提是子女為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已經成年即不存在要求繼續支付扶養費的法定權利。《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也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故在子女已經成年且不存在法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情形後,即不擁有要求支付扶養費的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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