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六年前,發生在臺北縣石碇鄉的「鹿窟事件」,監察院昨通過委員高鳳仙、楊美鈴提案,請促轉會依促轉條例,將一三一位遭判刑的村民撤銷罪刑並塗銷前科;對六位曾遭拘捕卻未曾留下紀錄的受害村民,進行回復名譽及賠償損害。

促轉會表示,等確認收到監察院公文後,會依法辦理。鹿窟事件被認為是「一九五○年代白色恐怖時期最大政治案件」。當時軍方保密局判斷石碇鄉有中共武裝基地,前往石碇鹿窟村(今新北市石碇區光明裏)搜捕,有二百多位村民被捕,一人當場被射殺。

被捕村民經審理,有卅五人被判死刑槍決,一百卅一人判刑;監委高鳳仙、楊美鈴針對鹿窟事件進行調查,去年先後提出兩份調查報告,認為鹿窟事件有不少無辜村民被牽連,過程中有四十多名村民曾遭刑求。

鹿窟事件由於被捕及審判人數眾多,受害村民近年分別依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或「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請求補償,求償人數也是類似案件之最。

高鳳仙、楊美鈴表示,當初報告完成時,促轉條例剛通過施行,如今促轉會已掛牌運作,因此在國防與情報委員會提案,請監院將一百卅一位遭判刑村民及四十九位遭刑求村民名冊函送促轉會處理,以落實平復司法不法,彰顯轉型正義。

高鳳仙、楊美鈴指出,當初許多村民間遭拘留於光明寺狹小空間內,被嚴重刑求,有人因此殘廢、發瘋,或者是在獲釋後自殺。其中至少有六人因官方未留下逮捕、拘禁及釋放紀錄,因而未能依據相關法令請求回復權利或補償。

監委指出,本案依補償條例與權利回復條例規定獲得補償的受難者或家屬共一一七位,依促轉條例的規定,他們的有罪判決,應於條例施行之日,均應視為撤銷並公告,且應塗銷前科紀錄。

其餘十四位受難者,因補償基金會查無申請補償卷證或資格不符而未補償,但調查結果顯示,確屬促轉條例規定「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案件」,仍請促轉會宣告撤銷罪刑,且塗銷前科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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