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花新聞2019年10月04日訊】(雪花新聞記者袁世鋼颱灣颱北報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於2017年12月三讀通過後,至今已撤銷5,837位受難者的有罪判決。颱灣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榮譽理事長蔡寬裕指齣,即使已達成除罪化,但損害賠償的部分卻未能實現;政大法律係副教授林佳和認為,除金錢補償,也應返還“遭不法徵收財産”。

鑒於過去官方統計資料不明確、司法法製委員會曾2度召開會議修訂《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迴復條例》皆未通過,立法委員尤美女、周春米4日舉行“落實轉型正義任務\xad\xad-平復司法不法”公聽會,邀請民間受難者團體41人、專傢學者及政府機關代錶共同研討如何完全實現轉型正義。

民間受難者團體指齣,在蔡政府正式製定《促轉條例》確立轉型正義工程目標前,涉及威權時期政治受難者權利受損請求補償的程序,有《刑事補償條例》、《二二八事件補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補償條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迴復條例》等諸多特彆法可依循,但都存在補償數字不符比例、忽略財産返還等政策盲點。

因此,在參考世界各國相關受難者補償法規後,林佳和認為,除瞭一般金錢補償措施外,也應返還原有“遭不法徵收財産”;包括政府或第三人對受難者施以刑事沒收、行政沒入、徵收及其它未符閤法治國原則遭剝奪的所有財産價值,並且需要明確規範受理執行的專責機關權限、處理與救濟方式,纔能有效達成閤理賠償。

林佳和建議,修訂《權利迴復條例》已有的返還財産部分規定,會比另立專法更容易執行。對於事實調查明確且直接返還無重大睏難的個案,應該立刻選擇依照專責或財産所有機關、共通或個彆執掌進入返還程序;而其它因重大生活關係改變而無法返還、返還有重大睏難者,可考慮逐年編列預算償還價額,甚至是訂定行政和解契約。◇

責任編輯:昱作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