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聶樹斌案,為何這麼難(2011-12-14 12:13:45)

轉載

標籤: 雜談

再審聶樹斌案,為何這麼難!!!!!!!!!!!!!!!

http://paper.people.com.cn/jhzk/html/2011-10/01/content_957827.htm?div=-1

本報記者 羅安源 本刊記者 郭田珍 《 京華周刊 》(2011年第17期)

坦承錯誤並加以糾正,非但不會損害司法威信,而且是司法形象得以維繫的重要途徑,掩蓋錯案比發生錯案更可怕。

塵蒙已久的「一案兩凶」聶樹斌案,在刑訴法修改的背景下,再次進入公眾視野。近日,60位刑法專家學者和律師,在石家莊召開「聶樹斌案研討會」,並集體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關於儘快啟動聶樹斌案再審程序的呼籲書》。

1994 年,聶樹斌因被懷疑姦殺女工康某而被抓,隨即被判處並執行死刑。2005 年,逃犯王書金被抓獲,王書金供述其曾多次強姦、殺人,承認自己是姦殺康某兇手。2007 年,被判處死刑的王書金上訴,理由是「檢察院未訴其強姦殺害康某的罪行,從而導致無辜者聶樹斌蒙冤。」

本刊記者採訪了此次研討會組織者,山東成思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金星。

《京華周刊》:僅憑王書金供罪,能說明聶樹斌蒙冤嗎?

李金星:就本案來講,我個人認為,王書金對其實施強姦、殺人的情節供認不諱,其供述及指認與聶樹斌案強姦殺人的證據材料高度吻合,尤其在細節方面,足以表明聶樹斌案在事實和證據上存在重大疑點。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初步可以判斷說聶樹斌案是冤案。當然,需要經過法定程序的最後認定,所以,就非常迫切地要求再審聶樹斌案。

《京華周刊》:啟動再審程序,需要什麼條件?

李金星:我國刑訴法規定,有兩種情況可以提起再審。

一是因申訴而提起再審的情形,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1. 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2. 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3.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 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營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是因審判監督程序而提起再審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等情況。

《京華周刊》:具體到聶樹斌案,再審可以由誰提起?

李金星:河北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都可以依職權再審。

還有聶樹斌親屬可以申訴而提起再審。2005 年初,在獲悉真兇王書金認罪後,聶樹斌母親張煥枝四處申冤,並向河北省高院索要判決書(已被執行死刑的聶樹斌,他的親屬一直沒有得到法院的判決書)。但法院方面不但不給判決書,還告知其沒有判決書和案號就無法提起申訴。後來,有神秘人士以匿名方式將聶樹斌案的一審和二審判決書郵寄給了聶樹斌母親,她得以申訴至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1 月,最高人民法院函復張煥枝,此案由河北高院處理。

幾年來,張煥枝老人每月至少四五次去河北省高院,每次對方都說讓她耐心地等一等,一直等了這麼多年,也沒有結果。

《京華周刊》:聶樹斌案久拖不決,問題的根源是什麼?

李金星:這是一個無人負責的錯案糾錯機制,從法律技術上來說,再審聶樹斌案沒有任何難點。本質上講,是對申訴人的申訴麻木到了極點。

《京華周刊》:聶樹斌案帶來哪些反思,如何進行追責?

李金星:聶樹斌案帶來的反思有很多。從辦案方式講,會讓我們反思公檢法聯合辦案、政法委協調辦案的嚴重弊端;從證據角度講,會讓我們反思「口供為王」的刑偵思路;從保證辯護人辯護的角度講,會讓我們進一步考慮,如何防止刑訊逼供,如何確實保障發揮律師作為辯護人的作用。至少應當被追責的人,包括:公檢法政法委與此案件有關的人員,河北省高院,最高院負責再審案件的人員。

《京華周刊》:聶樹斌案除交由河北省高級法院再審,還有什麼處理辦法?

李金星:根據刑訴法第205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提審。由最高法直接介入,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地方上的牽制。

《京華周刊》:真兇王書金至今也沒有拿到他的終審判決書,案件已經嚴重超過了法律規定審理期限。對此,法律有沒有規定法院要承擔的責任?

李金星:我國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四類案件,如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等情況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也就是說,二審審限最長不超過二個半月。從2007 年7 月30 日二審開庭至今,王書金案嚴重超過了法律規定審理期限。我們的法律只規定了審理期限,沒有規定超期應當承擔的責任。但仍有責任可以被追究:譬如法院瀆職的責任。

《京華周刊》:在法治發達國家,有沒有冤假錯案?如何糾錯?

李金星:冤假錯案在任何國家都可能有,這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死刑案件也不例外。在某些國家,這也是廢除死刑的理由之一。各個國家的糾錯機制由其本國法律規定。事實上,這是個憲法問題。聶樹斌案,足以啟動最高權力機關組建特定委員會調查。

《京華周刊》:這個案件對此次刑訴法修改,會帶來哪些啟示?

李金星:在刑訴法大修徵集意見期間,人們尤其不能忘記聶樹斌案,切實保護人權,遏制刑訊逼供,實現並保證律師的調查權,才能制衡公權力,減少冤假錯案。1.切實發揮律師作為辯護人的作用,譬如律師在場權的問題。2.非法證據的徹底排除。3.公檢法的獨立辦案,必須取消政法委的協調辦案。4.死刑冤案在程序上如何進一步避免,死刑複核程序應當演變為三審程序,最高院嚴格把關。5.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必須嚴格執行。6.取消審委會。7.引進陪審團制度。

《京華周刊》:組織這次研討會的初衷是什麼?對於該案再審有信心嗎?

李金星:尋求公平正義是每位公民的責任。掩蓋錯案,比發生錯案更可怕。在一個文明國家,發生了錯案得不到糾正,甚至連司法程序都不敢啟動,任由公眾猜疑和聯想。這比錯案本身更可怕。作為律師,我更要堅守法律人追求公平正義的信念。雖然目前困難重重,但我還是謹慎地樂觀。我們只有一步一步踏踏實實做一些事情,才能夠促進國家法治水平的提高。


推薦閱讀: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