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廣州某某實業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郭忠革律師

被告:李某滔

被告:程某明

被告:陳某英

原告廣州某某實業有限公司訴被告李某滔、程某明、陳某英因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行審理。原告委託代理人郭忠革及被告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經(2001)穗中法經初字第00577號民事判決書審理查明: 廣州方某實業有限公司於1995年11月14日與原告簽訂聯營協議書一份,約定該公司與原告聯營購銷滌綸短纖800噸,原告負責投入資金1000萬元人民幣,廣州方某實業有限公司負責產品的購銷、運輸以及財務結算工作,負責及時收回貨款 。後雙方發生糾紛,原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作出(2001)穗中法經初字第00577號民事判決,判決: 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返還1000萬給原告,並自1996年11月14日付至清款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付佔用款項期間的利息,案件受理費78119元,由被告負擔 。該案發生法律效力後,廣州方某實業公司於2002年6月13日致函原告,提出願意以債權轉讓(該公司在廣州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投資公司的委託存款本息1074萬元),項目市值抵償等方式履行上述判決內容。由於廣州方某實業有限公司一直推脫辦理承諾的有關手續,原告於2002年10月21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該院的執行過程中廣州方某實業有限公司於2006年9月5日單方面將用於履行判決的,在廣州對外經濟貿易投資公司的委託存款本息結清。為一步逃避債務,在沒有通知債權人(原告)的情況下,該公司經股東會決議於2007年3月1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將該公司註銷,在 債權債務清理情況是否完結 中填寫 是 。現該公司已被註銷,本案三被告為該公司股東。

原告認為廣州方某實業有限公司已由李某滔、程某明、陳某英惡意逃避債務,申請以股東會決議解散之原因而註銷。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清算組成員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但公司股東李某滔、程某明、陳某英在班裡公司註銷手續時,特別該公司已作為執行案件的被申請人的情況下,未履行通知債權人及執行法院,對債權行登記和對債權人履行清算的義務,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註銷公司的申請中,承諾公司的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而實際上又未予以清理,並在註銷前將承諾還款的委託存款轉移,其過錯造成原告的債權未能依法清算而受到損失。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之相關規定,被告李某滔、程某明、陳某英應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李某滔、程某明、陳某英向原告廣州某某實業有限公司賠償本金1000萬元。2、判決被告李某滔、程某明、陳某英承擔(2001)穗中法經初字第00577號民事判決書中原告已預付的案件受理費78119元。3、判決被告李某滔、程某明、陳某英承擔本案所發生的訴訟費用。

被告李某滔、程某明辯稱:1、原告訴已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廣州方某實業有限公司在2007年3月23日註銷,但原告是在2010年4月7日才提本案訴訟,法定訴訟時效為兩年,故原告的訴已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2、原告並非本案適格的原告,在2006年6月13日廣州方某實業有限公司已向原告發出了《關於償還廣州某某實業有限公司的投資款的建議》,以對廣州市對外經濟莫伊信託投資公司債權轉讓或項目市值抵償方式抵償對原告的債務,原告選擇了受讓外經公司債權後,即可向外經公司主張其債權。廣州方某實業有限公司與原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了結,而原告又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提本案訴訟,其不具有適格的原告的主體資格。3、債權轉讓後,原告怠於行使權利,因此產生的所有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2002年6月13日至2007年2月,長達五年的時間,原告均怠於行使其債權人的權利。外經公司在2007年2月向法院提出了《異議書》,而此時廣州方某實業公司尚未註銷營業執照,其債權債務屬於清算公告期間,但原告亦未向改公司提出任何異議。因原告的不作為,而造成的一切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4、廣州方某實業有限公司因嚴重虧損依法定程序在廣州信息時報予以清算公告後,並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依法註銷,在註銷前公司已確無剩餘財產,不存在被告惡意逃避債務並造成原告損失的任何情形。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由原告對其所訴稱的事實和損失舉證證明。綜上所述,原告並具有有原告的主體資格,提本案訴訟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根據,並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不受法律保護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陳某英辯稱:在被告李某滔、程某明上述四點答辯意見的基礎上,在增加一點意見:陳某英並非本案適格的被告。根據有關規定,清算組人員必須是單數,而不能是雙數,所以公司根據工商部門的要求決定清算組成員為三人,而陳某英並不是清算組成員。後面的另外的兩個表格也清楚寫明了清算組成員為三人,陳某英並非清算組成員,也未辦理相關的具體清算工作,在相關的清算文件上也沒有本人的簽字確認,所以本人並非適格的被告。綜上所述,請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5月2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1)穗中法經初字第0057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 被告(原廣州方某實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返還1000萬給原告(廣州某某實業有限公司),並自1996年11月14日付至清款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付佔用款項期間的利息,案件受理費78119元,由被告負擔 。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廣州方某實業有限公司於2002年6月13日致函原告,提出願意以債權轉讓(該公司在廣州對外經濟貿易信託公司的委託存款1074萬元),項目市值抵償等方式履行上述判決內容,但沒有實際兌現。2002年10月21日,原告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01)穗中法經初字第00577號民事判決,執行過程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7年2月6日向廣州對外經濟貿易信託公司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之後,廣州對外經濟貿易信託公司以《異議書》回復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9月5日,我司已向廣州方某實業有限公司結清全部存款。我司不同意也不可能按貴院《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履行還款義務。

2007年1月15日,原廣州方某實業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全體股東李某滔、程某明、陳某英到會並作出如下決議: 由於經營不善,虧損嚴重、無法再經營的原因申請註銷工商營業執照 。2007年3月10日,原廣州方某實業有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將該公司註銷,並在 債權債務清理情況是否完結 中填寫為 是 2007年3月23日,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銷廣州方某實業有限公司企業登記。2010年3月2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廣州方某實業有限公司已經被註銷,要追究股東責任須另經訴訟途徑解決為由,駁回原告上述(2002)穗中法執字第01639號案的回復執行申請。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2001)穗中法經初字第00577號民事判決書、廣州方某實業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建議書、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股東會決議、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被告陳某英提供了股東會決議、公司備案申請表等證據予以證實。被告程某明、李某滔沒有證據向本院提供。

本院認為,根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經初字第00577號民事判決書,原廣州方某實業有限公司應當向原告返還1000萬元及負擔案件受理費78119元。被告被告李某滔、程某明、陳某英作為原廣州方某實業有限公司的股東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上述案件立案執行的清苦下,明知公司債務未清理完畢,仍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並承諾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被告李某滔、程某明、陳某英的行為明顯屬於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的規定,被告李某滔、程某明、陳某英對原告享有的原廣州方某實業有限公司債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被告李某滔、程某明、陳某英在原廣州方某實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沒有向作為債權人的原告依法履行書面通知義務,訴訟期間應從原告確認知道權利被侵害時(即2010年3月25日)計算,因此,三被告以本案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做抗辯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採納。對於原廣州方某實業有限公司欠原告債務是否是為轉移,原告與廣州對外經濟貿易信託公司是否建立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問題。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的規定,債務轉移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本案中,原廣州方某實業有限公司只是單方面做出債務轉移的建議,並未經原告同意,本案債權債務關係沒有發生轉移。三被告抗辯原告應向廣州對外經濟貿易信託公司主張權利,本院不予採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滔、程某明、陳某英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內10日內向原告賠償1000萬元。

二、被告李某滔、程某明、陳某英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內向原告賠償(2001)穗中法經初字第00577號民事判決書中原告已預付的案件受理費7811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82270元由被告李某滔、程某明、陳某英承擔。

審判長葉秋月

人民陪審員溫錫文

人民陪審員杜秀微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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