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福建新聞頻道《律師在現場》

  原本想做個“包租婆”,既能掙錢養家,又可以在家帶孩子;沒想到經營還沒滿一年,夢想就破裂了。福州的曾女士向本頻道反映,說她就遭遇了這樣的事情,目前她面臨血本無歸的窘境,讓她這個獨自撫養孩子的單親家庭風雨飄搖。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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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曾女士有這種感覺的,是這張福州市倉山區應急管理局貼的封條,張貼在曾女士經營的公寓電錶箱上。電錶被封意味着斷電,這家公寓也就難以正常經營。

  這裏的租客說,他們都是在附近上班的人,其中還有一些是剛畢業的學生。他們的經濟情況普遍不太好,租住這家公寓時已經交了幾千元的押金和租金,現在讓他們再拿出幾千元去另外租房住,恐怕大部分租客都拿不出來。

  出租方如果不給他們退錢安置的話,他們也只能先住在這停電的公寓裏。但曾女士表示,作爲出租方她目前拿不出這筆錢。

  那些租客已經向曾女士

  交了租金和押金,

  爲什麼曾女士卻沒錢退還呢?

  當事人曾女士:

  因爲我們已經跟吳先生(上一手房東)多次溝通,要求他先把押金退給我們。這裏有二十幾萬,至少我們可以先解決大部分人的問題。可是跟他溝通了很多次,都遙遙無期。

  這家公寓位於福州金山工業區,原本是福州順喜塑料有限公司的廠房。曾女士說,她並不是直接向這家公司租賃的,而是向二房東租的。

  曾女士說,雖然合同是跟吳先生籤的,但是商談和處理相關事務都是跟吳先生的父親進行的。吳先生的父親表示,這件事情確實是由他經手處理。

  那麼,對於曾女士想先退回押金的要求,吳先生的父親是什麼意見呢?

  曾女士認爲,她目前手上沒有錢,要清走租客的話,需要吳先生這邊先把她交的押金退回。曾女士說,她原來是做IT行業的,後來她丈夫生病就開始做二房東,前幾年她丈夫去世了,她自己一邊在家帶小孩一邊繼續做二房東。爲什麼會經營這家公寓,曾女士說,是因爲一個朋友的介紹。

  曾女士表示,她姐姐的那個朋友蘇先生介紹這個項目後,他們也去實地,看到公寓的硬件裝修都已經做好了,只需要添加一些傢俱和電器就可以出租。再加上介紹人蘇先生也入了一小部分的股。於是曾女士就和吳先生簽了租賃合同。

  然而,曾女士經營這家公寓還沒有多久,就出問題了。

  今年3月22日,當地的安監和消防主管部門的人到她經營的公寓檢查,發出《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要求立即撤出這家廠房4到7層也就是公寓的居住人員,並封停了公寓的電源。隨後,廠房的房東也貼出通知,要求在今年3月27日之前租戶全部撤離。

  公益律師表示,本身廠房就是不能用於住人的,而做公寓租賃的話也應該取得相關的證照。相關部門對這家公寓的處理並沒有問題。那麼,曾女士交給上一手房東吳先生的押金可以退回來嗎?

  公益律師指出,曾女士與吳先生的租賃合同中,對場地的描述中多次出現“擴建部分”的字眼。公益律師認爲,根據瞭解到的情況,他認爲曾女士與吳先生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

  公益律師林柏冬VS當事人曾女士:

  可能就是一個沒有合法的產權,這是一個。另外一個,就算合法的產權,也不能用於這種公寓的經營。因爲這個肯定不屬於公寓經營的一個場地,就哪怕說他有一個公寓產房的所有權證,但是也不能夠用於經營這種公寓的項目。所以說我個人比較傾向於,這個合同是無效的。

  公益律師表示,曾女士可以要求吳先生退回押金。

  曾女士說,場地的房東也協調過這件事情。

  吳先生的父親表示,可以先協商,最終協商不了就走法律程序。公益律師建議,如果最終協商解決不了,曾女士也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解讀

  1

  曾女士介紹,她的這家公寓位於福州金山工業區,原本是福州順喜塑料有限公司的廠房。廠房能做成公寓出租嗎?法律是否有相關的規定?

  廠房做成公寓是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首先是因爲廠房的土地性質是工業用地,如果土地使用者將土地用於商業包括公寓等,那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2

  根據曾女士的敘述,裏面牽扯到的人有,曾女士本人、朋友蘇先生、還有二房東,他們每個人都投了不少的錢,最終無法經營,他們誰應該爲這個錯誤買單負責呢?

  這裏面具體誰來爲錯誤買單是要考慮各方的過錯是否存在的:第一、曾女士在最初如果明知是違建,或者明知是廠房,仍租賃的,那是對合同的締約存在過錯的?第二、二房東如果有承諾產權,或者承諾出租資質,或者即使都沒有承諾,但出租的就是不合法的,二房東也是存在過錯的。第三、蘇先生,和曾女士是一樣的,其在投資時如果明知是違建或者租賃違法,則其自應當承擔投資風險。

  3

  目前的情況是,公寓開不下去,根據合同,您覺得曾女士有權要求二房東退押金嗎?她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合同無效時,一方因無效取得的利益是應當返還的,因此曾女士可以要求退還押金。而她自己要承擔的責任在於締約時的按比例的過錯責任,比如裝修損失或者其它物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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