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年前的今天,1986年4月12日我國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的頒佈,是中國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標誌着我國確立了普及義務教育的制度,表明我國基礎教育即將迅速發展,課程和教學改革即將進入一個新階段,是現代中國教育的里程碑。

1986年4月12日我國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的頒佈,是中國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標誌着我國確立了普及義務教育的制度,表明我國基礎教育即將迅速發展,課程和教學改革即將進入一個新階段,是現代中國教育的里程碑。

中國義務教育制度的擬議和提出,起源於20世紀之初。在清朝末期,當我國處於廢科舉、興學堂、建立新學制時期,歐美各國以及亞洲的日本大都普遍實行了義務教育。清政府某些官員瞭解到這一情況後,便在20世紀初草擬清廷有關文件時使用了"義務教育"、"強迫教育"這樣的詞語。

張百熙

1900年,由管學大臣張百熙擬定的清朝《欽定學堂章程》(舊稱"壬寅學制"),就體現了義務教育的思想,它規定:"兒童自6歲起受蒙學4年,10歲入尋常小學堂修業3年。埃各處學堂一律辦齊後,無論何色人等皆應受此7年教育,然後聽其任爲各項事業。"

1904年,清政府頒佈了《奏定學堂章程》(舊稱"努卯學制")。在《奏定學堂章程》的《奏定初等小學章程》中進一步寫明:"外國通例,初等小學堂,全國人民均應入學,名爲強迫教育;除廢疾、有事故外,不人學者罪其家長。"在《奏定學堂章程》的《學務綱要》中還明確寫道:"初等小學堂爲養正始基,各國均住爲國家之義務教育。東西各國政令,凡小兒及就學之年而不入小學者,罪其父母,名爲強迫教育。蓋深知立國之本全在於此。"

"癸卯學制",是中國近代教育史上第一個以法令形式公佈的並在全國推行過的學校教育體系。在這個學校教育體系中首次提出了義務教育的思想觀念,並把義務教育和強迫教育視爲同義概念。

在歐美各國,義務教育的產生和發展不是偶然的,而是資本主義社會文明高度發展的產物,而清政府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效仿西方全面實施義務教育是不可能的,清朝官員也深知,在我國還處於興辦學堂之初,就提出仿效國外實行義務教育,這只是對各地官紳的一種"竭力勸勉"而已。

舊中國正式提出試辦義務教育是1911年。該年7、8月,清政府學部派人在北京主持召開中央教育會議,會議議決了《試辦義務教育章程案》等文件。本案明確規定以四年爲義務教育期,並提出了試辦義務教育的辦法。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同年9月,臨時政府教育部頒佈了《學校系統令》,即《壬子學制》。次年又修正補充爲《壬子癸丑學制》。這個學制規定:"初等小學四年,爲義務教育",這是我國政府法令中第一次明確規定實施義務教育。自清末以來,擬議、醞釀了10餘年的義務教育之事,至此終於被認定。

1915年,袁世凱曾以大總統令頒佈過《特定教育綱要》,規定要"施行義務教育";1918年,山西省督軍閻錫山曾頒佈過《全省施行義務教育規程》;1928年,國民政府大學院召集第一次全國教育會議,通過了《整理中華民國學校系統案》,決議厲行國民義務教育;1937年,國民政府教育部頒佈《學齡兒童強迫入學暫行辦法》;等等。

回顧新中國成立前30餘年的教育史可知,舊中國的歷屆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爲實施義務教育都曾召開過專門會議,成立過專門機構,制定過一些法令,草擬過各種方案,發佈過一系列諸如條例、方案、計劃、辦法、規程、綱領等文件,這些觀點、意見、法令、方案等,都反映了教育界人士和政府當局對義務教育的重視和追求。

但由於當時的中國戰亂頻出、經濟落後、民不聊生,致使義務教育"經時久,用力多,而獲效甚鮮。"從學齡兒童入學率來看,據建國後的資料統計,解放前夕兒童入學率僅爲20%,全國總人口中,文盲佔80%,可見義務教育發展極其遲緩。

新中國義務教育的迅速發展

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黨和國家就普及教育和義務教育作了一系列規劃和決定,制定了義務教育法,推動了我國義務教育事業的迅速發展。在2000年,內地基本上普及了九年義務教育,掃除了青壯年文盲,取得這一成就的原因,一是由於實施義務教育符合我國社會文明發展和民族素質提高的客觀要求;二是由於一系列教育法規的制定保證了義務教育的實施。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莊嚴宣佈:在全國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實行普及教育"。1956年,最高國務會議通過的《全國農業發展綱要(草案)》規定:"從1956年開始,按照各地情況,分別在7年內或者12年內普及小學義務教育。"195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的《關於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全國應在3年到5年的時間內,基本完成掃除文盲,普及小學的任務。"在"大躍進"期間,由於受脫離實際的高指標、浮誇風的嚴重衝擊,降低了教育質量,影響了義務教育的施行和發展。

儘管如此,從新中國成立到1966年"文革"前的17年間,我國初等教育事業還是有了很大發展。1952年,我國學齡兒童入學率爲49.2%;1957年,學齡兒童入學率達到61.7%,在校學生達到6428萬;1965年,全國學齡兒童爲11603.2萬人,入學兒童爲9829.1萬人,學齡兒童入學率已達到84.7%。

從1966年至1976年的動亂期間,教育事業成爲重災區,普及教育受到極大的阻礙。198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普及小學教育若干問題的決定》,重申普及小學教育是我國的一項大政方針,要求各級政府把普及小學教育作爲國家現代化建設的一項根本任務。1982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這是新中國建國以來首次以法律形式確定在我國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的任務。

1985年5月,我國公佈了一個極爲重要的黨的文件,即《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本文件作出了一個關係中國未來發展的戰略決策,這就是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決定》指出:義務教育"爲現代生產發展和現代生活所必需,是現代文明的一個標誌。我國基礎教育還很落後,這同我國人民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現代化社會主義國家的迫切要求之間存在着尖銳矛盾,決不能任其繼續,現在,我們完全有必要也有可能把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當做關係民族素質提高和國家興旺發達的一件大事,突出地提出來,動員全黨、全社會和全國各族人民,用最大的努力,積極地、有步驟地予以實施。爲此,需要制定義務教育法,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頒行。"

根據這個《決定》精神,1986年4月12日我國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的頒佈,是中國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標誌着我國確立了普及義務教育的制度,表明我國基礎教育即將迅速發展,課程和教學改革即將進入一個新階段,是現代中國教育的里程碑。《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我國建國以來最重要的一項教育立法,本項大法對於我國實行義務教育的性質目的。年限步驟、社會家庭學校的義務、違法處罰、課程與教學等問題,大都作了明確規定。

不過比較而言,內地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既晚於臺灣,也遲於香港。臺灣早在日本佔領時期於1907年開始普及六年小學義務教育,於1967年公佈《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臺灣從1968年開始實行九年義務教育。香港於1965年的《教育政策白皮書》提出,在1971年推行普及小學義務教育,1974年教育委員會發表的《香港未來十年之中等教育白皮書》提出,於1979年實施普及免費的九年教育制度,最後由於外面的壓力提前到1978年實行。我認爲,如果說內地關於義務教育課程體制和體系的探討之所以遲於港、臺,主要原因就在於此。

我國大陸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頒佈以來。基礎教育事業便開始走上法制的軌道。在《義務教育法》的推動下,我國教育基本法、教師法、青少年保護法以及其他一些教育單項法,也先後制定並出臺。這表明,《義務教育法》不僅推動了我國基礎教育事業的大發展,而且標誌着我國教育法制建設開始進入新階段。從此以後,我國基礎教育事業和課程教材改革將逐步朝着有法可依、依法辦事、依法治教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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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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