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我們認為龐氏騙局的主要行為模式,是騙人向虛設的企業投資,以後來投資者的錢作為快速盈利付給最初投資者以誘使更多人上當。

所以「投資標的不存在或極度誇大」,是判斷龐氏騙局的重要標準。

有一些ICO確實是有此嫌疑的。甚至沒有項目白皮書,只要有比特幣界網紅站台,就能迅速募集到千萬個比特幣。甚至ICO的項目發起方可能就是交易所平台,相當於又做裁判又下場競賽。這在公平的充分競爭和公開接受接管的市場里很少出現。

但畢竟比特幣界的ICO項目還挺多,很多項目也有白皮書,也真的在執行項目,那麼,這種項目肯定不算龐氏騙局,但倒是可以基本可以劃歸非法集資領域,只要有司這麼想的話。

因為根據98年的那個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有個要素,就是未經批准,以發行股票等方式向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相應方式向出資人給予回報的行為。

除了籌集資金的說法不那麼準確外,ICO是相當接近這個定位的。

不過也有人爭辯,認為ICO並沒有出售權益,承諾利潤,反正是不能算違反證券法。但在我看來,是否違反證券法,這看中國相關部門的解釋,反正國外很多國家是表示ICO適用於證券監管。但最少,ICO籌集的虛擬資金目前可以等同於虛擬財富,在我個人看來,有司是可以解釋進非法吸存的範疇呢。


請先把投資的方向和心態用客觀的情緒控制一下,所謂的投資,是指在生活裡面能夠得到充分滿足後,再利用閑錢和不重要的費用來進行投資和理財,如果一味的去尋找投資這個項目來賺錢,那麼,請告訴自己有沒有那樣的實力和能力去讓自己進入賭博和墮落的理由。沒有免費的午餐,沒有白拿的錢,保留自己根本的自尊和防衛心態。不要讓自己一味追尋不屬於自己的慾望,因為那就等於在傷害自己和自己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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