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你的貨物能否享受「入區退稅」?

截至2018年5月,全國共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133個,不管是哪個地區的企業,身邊都能找到這樣一個「神祕區域」。對於大部分企業來說,對於這些特殊區域的理解並不是很完整,本文將結合「入區退稅」這一熱點話題展開分析,讓出口企業從實務角度能有更加清晰的認識。

根據財稅【2012】39號文第一條: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第(二)項——第2目: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統稱特殊區域)並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

具體理解如下:

  1. 39號文列明瞭滿足「入區退稅」條件的7類特殊區域情形,其中保稅物流中心(B型)屬於海關特殊監管場所,其他屬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而企業人員常習慣稱之為「保稅區」,實際上這種習慣稱謂是不嚴謹的,「保稅區」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類型之一,且「保稅區」實施「離境退稅」(詳見3)。因此,區外企業貨物出口到特殊區域能否「入區退稅」,先要判別是否屬上述區域。

  1. 如果屬於上述列明特殊區域,也未必就能夠享受「入區退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於開展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公告 2016年第65號)的試點政策,區外企業銷售貨物給區內一般納稅人,是內銷行為,不屬於出口,當然也不能享受出口退稅(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區外企業屬保稅加工出口到區內,則屬例外,可適用出口退稅政策)。
  2. 如果貨物出口到「保稅區」,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第七條第(二)項:運入保稅區的貨物,如果屬於出口企業銷售給境外單位、個人,境外單位、個人將其存放在保稅區內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關手續,海關在其全部離境後,簽發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保稅區外的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申報退(免)稅時,除分別提供本辦法第四、五條規定的資料外,還須提供倉儲企業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確定申報退(免)稅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後一批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簡言之以下條件缺一不可:銷往境外(外銷單據)、入區倉儲(備案清單)、離境退稅(退稅聯數據)。

  1. 按海關特殊監管區相關規定,從區外進入區內供區內行政管理機構和區內企業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也就是說上述用途的產品入區也是不能享受出口退稅的。
  2. 排除上述例外情形,符合「入區退稅」的業務一般會如下開展:
  • 銷售給區內企業,報關入區後海關即簽發退稅聯數據,企業即可申報出口退稅,具體操作等同一般出口業務。
  • 銷售給境外企業,入區倉儲,報關入區後海關即簽發退稅聯數據,企業即可申報出口退稅,監管層面並不關注貨物最終流向,即使最終迴流境內也不會影響「入區退稅」操作。

當然,上述只是針對「入區退稅」這一說法的具體解釋,至於最終是否完全符合出口退稅條件,還需綜合考量其他影響因素,如申報單證是否合乎審核要求、是否收匯、是否按要求進行單證備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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