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主本質問題的法哲學思考

● 劉東亮      【摘要】在當代社會, 民主存在被神化的傾向, 其危險在於, 一旦人們發現民主並不能自動地完美地解決所有的問題, 就會對民主的信念產生動搖甚至懷疑。民主並不能總是保證善和正義的實現, 因為其本質上只是一種政治方法和選擇程序。純粹的多數決定規則會使民主走向其反面, 演變成專制與暴政。為了避免民主出現不良的結果, 需要實行「 有限多數原則」,並依靠法治特別是司法審查等制度的配合。民主並非「 歷史的終結」, 它在當今世界仍然面臨著許多困難和挑戰, 還有待深化與發展。   【關鍵詞】民主本質;法哲學;選擇程序;有限多數;法治      我們的觀念是我們的眼鏡。   --[美]阿蘭(A lain)   我們不允許對民主的吹捧, 恰恰因為我們是民主的朋友和同盟。   --[美]利奧。斯特勞斯(Leo.Strauss)   人類對民主的認知和追求已有相當的歷史, 並對其抱有太高的期望, 認為民主制度下會給人們帶來公平, 絕不可能產生貪腐。而歷史上和現實中所發生的事實, 讓人們原有的觀念受到強烈的衝擊, 望之深, 責之切, 以致於不再相信民主。遺憾的是, 抱有這種觀念的人似乎還不在少數。[1]   眾所周知, 雖然現在民主普遍被看作是個「好東西」, 但是在古代社會, 在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等人的著作中, 民主一直是被批判的對象,民主政體被視為一種衰敗的政體形式。[2]甚至到盧梭,還在批判民主。他說, 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 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 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人去統治, 而少數人被統治, 那是違反自然秩序的。[3]   然而, 時至今日, 民主已成為一種文明的名稱,它是一個廣受讚譽的詞。 人人都自稱民主派, 任何政體的捍衛者都聲稱他所支持的是民主政體, 即使是最頑固的獨裁者也相信他必須通過「選舉」給自己罩上一層「民主」的外衣。[4]民主已經成為當今世界政治權威的正當性基礎。甚至有人說, 民主作為政治統治的基礎已經贏得了世界範圍內近乎霸權的地位, 雖然那種剛剛舉行過開幕式不久便宣告結束的民主實踐其實並不少見。[5]   的確, 民主在當下差不多被看作是「善」和「正義」的同義語。 民主不僅成了一種政府形式,也成為一種政治價值。 著名文化學者南方朔指出, 在人類歷史上, 不斷有各種集體性??暗藏價值支配性的名詞產生。在19 世紀之前, 最普遍的是「文明」這個詞, 被用來與「野蠻」、「落後」作對照。從20 世紀起, 最重要的集體名詞變成了「 民主」. 雖然「民主」這個詞的內涵很難被說清楚,但透過選擇性定義, 它鑄就了「民主/不民主」的價值支配秩序。[6] 在這種「民主/不民主」的價值支配秩序中, 民主的優越性常常被誇大, 甚至被神化了。 民主被許多人設想為一旦實行就能自動地解決所有的問題, 就像奎寧自動治療瘧疾那樣。然而, 民主並不是萬靈丹, 它只是具有可允性(Permissive )的優越性, 其實際效用不僅取決於所採用的是何種規則和程序,而且還取決於對這種規則和程序人們是如何運用的。換句話說, 主只是提供了解決問題的機會而已。[7]   但是,在當代社會, 民主卻普遍存在被「神化」的傾向。民主被「神化」的危險在於, 由於民主並不能總是保證正確的結果, 一旦它神聖的光環褪去,原來被奉若神明的民主就有可能被棄若敝展?? 因此, 我們必須在過度的理想主義造成民主信念的幻滅之前, 廓清民主的真實面目。      一、民主的本質:為什麼只是一種政治方法和選擇程序      當代著名政治學家喬。薩托利(G.sartori )指出, 我們雖則都聲稱喜歡民主, 但是並不清楚究竟什麼是民主, 因為民主幾乎無所不指,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民主觀念??有學者做過歸納, 民主的意義被衍生出一百多種。 因此, 我們生活在一個以民主觀混亂( confused dem ocracy )為特色的時代。[8] 很多時候, 民主被用來指稱同它完全相反的事情, 並用以美化完全相反的行為。   不過, 在詞源學上, 民主的含義是確定的。從字面上看, 民主(de m ok ra tia ) 的希臘文含義是指「人民的權力」或「人民的統治」.[9]換用現代流行的一種說法, 民主就是「人民當家做主」.然而,有學者指出,從技術上講, 人民是無法進行統治的, 儘管人民總是被各種民主的定義弄得像是在統治。「人民的統治」充其量只能是「人民認可的統治」.[10] 即使是在實行直接民主的古代雅典城邦,從主體上看, 「 人民」不但排除了婦女, 而且排除了生而沒有自由的奴隸(單單他們就已構成了城邦居民的多數) . 因此, 有人說, 「人民當家做主」其實是一句空話。 實際上不可能做到人民當家做主, (若勉力為之)那一定是無政府。[11]   究竟什麼是民主? 民主的本質是什麼? 這一問題一直是政治??法律哲學研究的主題。在古典與現代觀點紛呈的各種民主理論中, 著名經濟學家熊彼特(J.A .Sch um Pe te r)對民主的本質的解釋非常具有說服力。 我們姑且省去其瑣細的論證, 簡要概括其結論如下:民主是一種政治方法, 是為了達到政治--立法的和行政的--決定而作出的某種形式的制度安排, 在這種安排中, 某些人通過競取人民選票而得到作出決定的權力。[12]   在熊彼特之前, 古典民主理論認為, 民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把決定政治問題的權力授予選民(即人民當家做主) , 至於政治代表的選擇是第二位的。熊彼特則將民主的這兩個要素的順序倒轉過來, 他認為, 民主的關鍵是選舉作出政治決定的代表??選民投票的首要作用, 並非親自作出政治決定, 而是產生政府, 即選擇誰成為政治領導人。至於選民能否決定和影響公共決策, 並不是最緊要的問題。只要存在選舉政治領導人的程序, 並且每隔一段時間選民可以重新選擇領導人, 民主的目標就有希望達到。由於熊彼特把民主理解為一種「 政治方法和選擇程序」, 民主並不被視為是終極目的,這與古典民主理論相迥異。熊彼特指出, 各種古典民主理論的根本缺陷, 都是把民主抬高為某種理想目標, 而民主作為政治過程的現實運作J清況則幾乎完全被忽視或遺忘。他認為, 為了把民主從這種誤區中解放出來, 必須使它從天國回到塵世, 剝去其完美的虛幻外衣, 還之以政治方法和選擇程序的真實地位。   在熊彼特看來, 民主僅僅是產生治理者的一個過程, 是政治精英通過既定規則競取政治領導權的制度化的一套程序。因此, 熊彼特的這種精英民主理論又被稱為「程序民主論」.[13]他集中闡述其程序民主論的《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主義》一經出版, 即引起了西方學界的強烈反響, 被譽為現代政治民主理論的經典。在熊彼特的影響下, 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接受程序民主觀念。熊彼特的程序民主論甚至在非西方國家也產生了廣泛的影響。[14]   既然民主只是一種政治方法和選擇程序,那麼民主就變得現實起來。基於這一認識, 從邏輯上可以推出以下幾項命題:   ①民主只是手段, 而非目的。民主並不是一種終極價值或絕對價值(an ultim ate or absolute value )。 民主很可能是實現某些目的的最佳方法,但其本身卻不是目的。[15]完全不必把民主抬高到某種神聖無比的地位。對於這一問題, 除了熊彼特??哈耶克( F.A .H ay ek ) 等人, 毛澤東也有非常精闢的論述。[16]   ②形式民主和實質民主的區分沒有實質意義。 只要是民主, 就必須訴諸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形式, 否則無從落實。從實質和形式的關係來說, 所謂「更注重實質民主」的說法不能成立,更無法做到。退一步說, 民主即使可以分為實質和形式兩種, 那麼形式民主也顯然比實質民主更重要, 而不是相反。 換言之, 不是民主的實質決定民主的形式, 而是採用什麼樣的民主形式,決定了會產生什麼樣的民主實質, 乃至是真民主還是假民主。[17]   ③民主沒有界限, 只有真假。每一個民主國家的民主制度都有自己的特色,其程序設計都有自己的特點。但是, 這些五光十色的特點總包含了一些普世的原則,例如普選權、為絕大多數人謀利益、權力制約, 等等。雖然根據其特點, 可以把各國的民主制度概括為不同的民主模式,但是民主本質上是不分東西,也不分什麼主義的。如果非要把民主劃分為不同陣營的話, 那就是真民主和假民主的區分。   可以推出的命題和結論當然不止以上幾項,但是以上幾項命題對於澄清民主觀念最為重要??不澄清民主的本質和真實含義, 形形色色的「偽民主」就會橫行無忌。用薩托利的話說,一切都取決於無定義(non -defining )。不擺脫民主概念上的思想混亂, 只會使那些善於操弄話話權的詞語武士們, 即那些煽動家和暴君大獲其利。[18]   民主雖然是個「好東西」, 可是, 民主出現壞結果的情況也並不少見??我們最熟悉的例子莫過於蘇格拉底的悲劇。蘇格拉底, 這位古希臘最正直、最善良、最富有智慧的人,卻被雅典的公民審判團以讀神罪和腐化青年罪判處死刑。蘇格拉底之死,被稱為西方歷史上僅次於「審判耶穌」的思想奇案。[19] 究竟誰是殺害蘇格拉底的兇手? 恐怕只能說這是民主的結果。 到了近代, 希特勒通過民主選舉上台, 並在德國民眾的掌聲中一步步登上權力的巔峰, 這才有後來的納粹主義和第三帝國的暴行。[20] 諸如此類的例子說明, 民主並不總是能夠保證善和正義的實現。[21]   為什麼民主也會出現錯誤甚至是惡劣的結果呢? 這就需要對民主制度運行的基本規則進行分析。我們知道, 民主最基本的程序規則是「多數決定」, 簡稱多數原則(m aj ori ty ru le) . 由於人類社會絕大多數政治事務都難以按照「全體一致」的原則作出決定, 「多數決定」因而是最實際可行,也是最便利的決策規則。不難理解,無論是倫理上還是經濟成本方面, 「數人頭」都要勝過「砍人頭」 .   關於「多數決定」的正當性問題, 即少數為什麼應當服從多數,很多政治哲學家都對此作過嚴肅的論證。亞里士多德從「 平等」出發, 同意最高權力應當寄託於公民團體中的多數部分,認為這樣才能確保全體公民之間的平等。[22]盧梭以社會契約論為基礎, 認為多數表決的規則其本身就是一種約定的確立,並且假定至少是有過一次全體一致的同意。[23] 洛克(J.Lo ck e) 則從社會整體論出發, 指出: 「當人們基於每個人的同意組成一個共同體時,這個共同體形成一個整體, 具有作為一個整體而行動的權力, 而這隻有經大多數人的同意和決定才能辦到……人人都應根據這一同意而受大多數人的約束。[24] 托克維爾(A .deToequeville )在介紹美國的民主時, 指出」多數的道義影響「源於兩種思想:許多人聯合起來總比一個人的才智大;多數人的利益應當優先於少數人的利益。[25]   儘管論述的角度有所不同, 政治哲學家們大概都同意」多數決定「並不是一個單純的」數人頭「的數量規則, 而是有著深刻的、內在的倫理道義基礎, 並且以人類的理性認知為前提。   不過, 」多數決定「的正當性僅具有相對性。 亞里士多德在贊同多數決定原則的同時亦指出,大多數人可能恃強逞暴施行不義。因此, 他認為多數決定原則不能不有所修正。[26] 沒有理由相信, 只要權力的最終來源是多數人的意志,這種權力就不會是專橫的。」 多數人「也並非天使, 倘若奉行單純的多數決定原則, 而不考慮少數人的意見及權利, 民主就會成為多數人的專制。多數人組成的專制不只是民主制的瑕疵, 而且是對民主制的否定, 它在事實上走向了民主的反面。[27] 這正是麥迪遜(J.M ad iso n)等人為什麼區分民主政體和共和政體(代議制民主) ,並將古希臘的政體稱為」純粹民主政體「而對其予以批判的原因。[28] 當代著名政治學家弗朗西斯??福山(Franeis Fukuyam a) 更直率地宣稱,被許多人譽為民主典範的雅典城邦根本不能算是民主國家。[29]英國學者約翰。杜恩(Jo hn D un n) 也指出, 民主雖然起源於雅典, 但它並非今天任何人理所當然地稱之為民主的那種東西。[30]   不僅單純的多數決定原則( 即麥迪遜所稱的」純粹民主「)會造成權力的專橫,而且享有權力的多數如果有權決定一切, 即多數具有無限權威, 則更易形成」多數的暴政「.薩托利指出,從原則上說, 沒有什麼政治公式能像民主那樣很容易地為政治權力的擴張辯護??來自每一個人的權力, 由這一前提所決定, 常常被解釋為可以做任何事情。 民主滑向絕對統治( Absolutism )幾乎是沒有任何障礙的, 因為民主的合法性本身並不要求限制權力。人民至高無上的權力成為一個無限權力的來源, 民主的合法性批准了絕對的權力。[31] 哈耶克更早就指出, 民主的理想, 其最初的目的是要阻止一切專斷的權力(arhitrary power) , 但卻因其自身不可限制及沒有限制, 而變成了一種證明新的專斷權力為正當的理由。[32]   對於這種因多數的無限權威而引起的」多數的暴政「, 托克維爾的批判雖然已經時隔170   余年, 至今讀來仍然是擲地有聲: 」無限權威是一個壞而危險的東西。在我看來, 不管任何人,都無力行使無限權威。我只承認上帝可以擁有無限權威而不致造成危險, 因為上帝的智慧和公正始終是與它的權力相等的。人世間沒有一個權威因其本身值得尊重或因其擁有的權利不可侵犯, 而使我願意承認它可以任意行動而不受監督, 隨便發號施令而無人抵制。 當我看到任何一個權威被授以決定一切的權力和能力時, 不管人們把這個權威稱作人民還是國王, 或者稱作民主政府還是貴族政府, 或者這個權威是在君主國行使還是在共和國行使, 我都要說:這是給暴政播下了種子。「[33]   因此, 不加區別地將」民主的「一詞當作一個一般性的褒義詞加以使用的狀況, 可以說不無危險。那種認為由於民主是一種善, 所以它的適用範圍的擴展, 亦將永遠有益於人類的觀點, 看似不證自明,但事實卻絕非如此。[34]      二、民主的條件:如何讓民主得到有效的保障      有學者指出, 對中國來說,五四時期的」民主「實際上只具有相當有限的啟蒙意義, 真正使中國人成長起來的還是」文革「期間那種」大民主「的痛苦。[35]在經歷了種種」大民主「和」不民主「的苦痛和折磨之後,人們才切實明白什麼是民主,為什麼需要民主, 又當如何完善民主。因此,如何防止類似」蘇格拉底的悲劇「重演,是一個超越國界和時間的問題, 它對於任何國家、任何時代,都具有重要意義。   要防止」蘇格拉底的悲劇「重演, 民主就需要相應的條件。我們這裡所說的條件, 並非有些人聲稱的實行民主需要的先決條件。很多人認為, 實行民主需要具備一定的先決條件, 如經濟條件、文化條件, 如此等等, 尤其強調民眾的素質, 必須到了一定階段, 條件具備才可以實行民主。此種觀點,其實根本不值一駁。不過, 還是有學者鄭重其事地說, 如果民主的先決條件是必需的, 那麼, 沒有一個國家能夠實現民主,因為沒有一個國家的人民或者一種文化(包括西歐人民和文化) 不是從極端的專制主義體系中走過來的。[36] 哈耶克則講得很幽默:」有個愚人竟然說,在他學會游泳之前,他絕不下水「.[37]如果人們在奴役狀態中變得聰穎和善良之前, 只能坐等自由和民主, 那麼他們可能就不得不永遠等待下去了。[38]   本文所稱民主的」條件「, 是指民主規則如何修正以及民主需要哪些配套制度的保障, 以抑制民主本身所具有的專制與極權因素,避免民主的破壞性和自我毀滅。   2. 1 民主規則的修正:有限多數原則   曾經提出」權力定理「的英國政治哲學家阿克頓(A ct on )勛爵指出, 雅典走向衰落和毀滅的根源在於其無限民主。雅典人宣布, 禁止他們做他們認定的任何事情都是不可行的。 不存在任何力量可以限制他們……就這樣, 解放了的雅典人變成了暴君。他們毀滅了自己的城邦。他們用蘇格拉底的殉道來給自己的罪惡加冕。[39]   雅典城邦的前車之鑒說明,純粹的、不受限制的多數原則必然走向極權、專制與暴政。 自由主義者認為,無視對多數權力施以限制, 從長期來看, 不僅會摧毀社會的繁榮及和平, 而且還將摧毀民主本身。[40]哈耶克的這一說法談不上是什麼新觀點。前文指出, 亞里士多德在同意多數原則的同時就宣稱這一原則不能不有所修正。與他差不多同一時期的另一位先哲皮羅(Pyrrho )也曾說,一種有限制的民主制, 即其粗暴因素得到淘汰的民主制,才是最完善的政府,將會逐步地遍佈於全世界。[41]   完整意義上的民主規則應當是有限的多數決定原則, 即受少數人權利限制的多數原則。尊重和保護少數人的權利是民主的必要條件。民主就是」多數統治「, 這一口號是不正確的。薩托利指出, 如果把多數原則錯誤地理解為絕對的多數統治, 這一理解在現實世界中的意義,就是把人民的一部分變成了非人民, 變成了被排除的一部分人, 這一部分人(往往是很大的一部分)因此而變為非民( non-demos ) , 進而很可能被抹煞人格成為非人(non-human)。[42] 托利同時指出, 尊重和保護少數的權利其實也是保護多數的權利。如果少數得不到保護, 多數中的成員也失去了改變看法的自由, 因為那些把看法從多數轉向少數的人立刻會進人無權發表看法的人的行列。除非少數派的自由受到尊重,否則第一次選舉不但一勞永逸地決定誰自由誰不自由, 而且投票支持多數者的自由也毀於一旦, 因為實際上已不再允許他們改變看法。於是只有第一次選舉才是真正的選舉, 這無異於說這樣的民主一經誕生即宣告死亡。[43]   有限多數原則反映在政府的組織上即」有限政府「原則, 政府自身在規模、職能、權力和行為方式上都應受到嚴格的限制和約束。阿克頓勛爵指出, 任何人都沒有資格行使無限的權力。 擁有無限權力會腐蝕人的良知, 硬化人的心靈, 破壞領袖的正常理智。擁有無限權力的無限政府最終亦會敗壞民主政體。[44] 可以說, 任何政府形式, 不管是蘇維埃(Sov iet ) , 還是巴力門(Par ham en t) ,都不應當是無限政府。任何形式的無限政府最終所唱響的都是民主的輓歌。[45]   2. 2 民主的保障:法治及其核心制度--司法審查   雅典純粹民主制的覆亡, 給人類文明社會留下了深刻的教訓。 它告誡人們, 由全體人民掌管的政府, 如果成為人數最多、最有力量的階級的政府而不受限制, 便是與純粹的君主制性質相同的一種邪惡。民主制需要其他制度的協助來保護自己免受自身的危害。[46]   從民主失敗的病理來看, 如果缺乏完備的權力約束機制,就會給專制埋下禍根;如果缺乏有效的權利保障制度, 就會給暴政打開後門。易言之, 沒有法治, 民主遭遇失敗是註定的。[47]曾經歷過納粹統治並受到解職和抄家迫害的德國著名法學家拉德布魯赫(G .R ad bru ch )晚年指出: 」儘管民主確是一種頗值稱道的價值, 但是法治卻像我們每天食用的麵包、飲用的水和呼吸的空氣一樣, 實是我們最基本的需要。「 [48]鄧小平在文革結束後提出的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民主法治思想, 國內有學者將其概括為:跳出」周期率「, 要靠民主, 更要靠法治。[49]   民主為什麼需要法治來平衡? 亞里士多德早就講得很清楚。 他在《政治學》一書中強調指出, 凡政事的最後裁斷不是決定於法律而是決定於群眾的平民政體, 群眾就成為集體君主, 併產生取得君主寵信而成為權要的佞臣(」德漠咯葛「) 最後的結果一定是」德漠咯葛「實際掌握政權, 左右國政, 」集體君主「為他們所擺布」 這與君主政體的變態類型潛主政體在實質上並無兩樣。而在以法律為最高權威的平民政體中, 則不會產生所謂的「德漠咯葛」, 因為其治理完全以法律為依歸。[50]   亞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建立在對純粹多數統治的民主政體的批判之上「 他的這一思想對近現代法治的發展與實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亞里士多德對法治內涵的精鍊解釋至今為人稱道。他說:」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 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51]亞里士多德所理解的法治, 可稱為」良法之治「.如何實現」良法之治「呢? 從邏輯上說, 亞里士多德的法治概念提出了法治的核心問題?司法審查。 因為, 如果沒有司法審查, 就不可能實現」良法之治「.[52]也恰是司法審查制度, 集中反映了民主與法治之間的緊張關係。法治本來建基於民主之上, 但它的目的卻是限制民主權力;民主本來是法治的基礎,但它卻傾向於衝破法治的束縛。[53] 民主與法治二者之間的緊張關係, 又是如何通過司法審查取得均衡的呢?   自美國1803 年首先建立司法審查制度, 對司法審查」反民主「的批評就一直如影隨形。的確,從形式上來看, 司法審查是」反民主「的。而且,作為司法審查依據的美國」限權憲法「(limited constitution ) , 本身就被視作是一部」反民主「的憲法。[54] 問題是, 應當由誰來判斷法律是否為」良法「? 顯然, 當多數的權力被限制以保護少數的權利時, 多數(立法機關)就不應再是最後的裁判者。[55]從結果上看, 並非由選舉產生的法院否決(確認無效) 經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 很難洗清」反民主「的惡名;但是, 從憲政民主的角度看, 作為最高權威存在的是全體人民, 而不是人民的代表。 在這裡, 司法審查找到了自己的正當性基礎:當法院否決經民主程序制定的立法時, 它被理解為遵循了一種更高層次的」民主「, 因而也就」更民主「--作為司法審查依據的憲法是全體人民意志的表達。[56]   不難理解, 作為法治的核心制度的司法審查,對於維護和保障一個健全的民主制度,其重要性無論怎樣形容都不為過。甚至可以說, 司法審查制度的有無, 是判斷一個國家是實行真法治還是假法治, 以及是真民主還是假民主的標誌和試金石。[57]      三、民主的悖論:為什麼民主程序不能保證做出最佳選擇      我們在探討了如何對民主進行糾偏之後,接下來需要研究一個問題:如果滿足了上述條件(即建立了對民主進行糾偏的制度) , 通過民主程序是否可以得出令所有人都滿意的結果,或者說,通過民主是不是可以得出最佳選擇?   對於這一問題, 大多數人起初的反應是:答案是肯定的。 既然是通過民主程序進行決策,那麼其結果應該是所有人都滿意的。可是, 一經仔細觀察周遭現實, 哪怕是那些先進民主法治國家的情況, 我們對自己原本確切的答案又開始變得猶疑起來。   對於這一問題, 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肯尼斯。阿羅(K.J.A ro w ) 曾作過非常深人的研究。他於20 世紀50 年代初提出了」阿羅不可能性定理「(Arrow"s. impossibility theorem ) :如果眾多的社會成員具有不同的偏好, 而社會又有多種供選方案(不少於三種) , 那麼通過民主投票不可能得出一個代表著社會偏好的結果。   阿羅起初也和普通人一樣,相信按照」少數服從多數「( majority rule )原則可以將個人的偏好彙集成社會的偏好。然而, 一次偶然的機會,在接受他所在的蘭德公司一位同事的囑託用數理經濟學闡釋這一問題時, 阿羅懷疑這一問題存在一個確定的結果。經過一番深入思考,19 51 年, 他提出了」阿羅不可能性定理「 (簡稱」阿羅定理「)。   事實上, 在阿羅提出並證明」阿羅定理「之前, 法國思想家孔多塞( C ondorc et)在18 世紀80年代就曾經提出過」投票悖論「(後世稱」孔多塞悖論「) .阿羅則使用數學方法對其進行了出色的論證。」投票悖論「的簡要證明如下:   茲假設甲乙丙三人, 面對A B C 三個供選方案, 有如下的偏好排序:   人物 第一選擇 第二選擇 第三選擇   甲 A B C   已 B C A   丙 C A B   1. 若取」A 「、」B「0比較, 那麼按照偏好次序排列如下:   甲: A > B   乙: B > A   丙: A > B   社會偏好次序為:A > B   2. 若取」B「、」c「比較, 那麼按照偏好次序排列如下:   甲:B > C   乙:B > C   丙:C > B

社會偏好次序為:B > C   3. 若取」A 「、 」c 「比較, 那麼按照偏好次序排列如下:   甲:A > C   乙:C > A   丙:C > A   社會偏好次序為:C > A   於是得到三組社會偏好次序-- A > B; B> C ;C > A , 其結果顯示:偏好A 勝於B; 偏好B勝於C; 偏好C 勝於A .顯然, 在此情況下, 社會偏好形成了循環排序。這意味著, 依靠多數原則進行投票, 要在各種個人偏好中選擇出一個一致的社會偏好是不可能的。   阿羅的數學論證比上述證明要複雜得多。在證明過程中, 阿羅提出了社會選擇的連通性(Conneetedness) 和傳遞性(transitivity ) 兩條公理, 以及五項公理性條件: [58]   公理l( 連通性) :對於所有x 和y , 或者xR y ,或者yRx 」 (註:x 、y 表示備選項。 備選項之間的關係要麼是偏好, 要麼是無差異。命題「x 偏好於y 或x 和y 無差異0可以記作xR y.R 表示所有滿足xR y 的關係。 對於任何選項X 和y, 要麼是X優於y , 要麼是y 優於x , 或者是x 和y 無差異。亦即, 我們假設任何兩個備選項是可比較的。)   公理2( 傳遞性) :對於任意的x, y , z, xR y 且yR z, 則有xR z . (註:公理2 表示, 如果x 偏好於y , 或x 與y 無差異, 且y 偏好於z, 或y 與z 無差異, 則x 偏好於z, 或X 與z 無差異。)   條件1( 無限制定義域) :在所有備選項之中,存在一個包含三個備選項的集合S ,滿足如下條件:對於任何S 上的個人排序T1 , T2…Tn,均存在一個對所有備選項的個人排序的容許集R1 ,R2… Rn , 使得對於任何個體i 而言,xTiy 並且僅當xTiy (x 和y 是S 中的元素)。(註:條件1 表示, 在所有的備選項之中, 至少存在三個備選項, 事先我們完全無法知道給定的個人對這三個備選項的排序情況。這意味著:對於包含三個備選項的集合S 而言, 任何邏輯可能的個人排序集合, 均可以從個人對所有備選項的某個容許集中得到。)   條件2 ( 正相關性) :令R1 , R 2^… R n 和R"1, R"2… R"n表示兩個個人排序的集合,R 和R -是相應的社會排序, P 和P -是相應的社會偏好關係」 假設對於所有個體i,社會排序以如下方式相聯繫:對於任何與給定備選項x 不同的x『和y", x"R "iy』當且僅當x"R"iy";對於任意y", x"R"iy『可以推出x"R"iy";對於任意y", x"P"iy』可以推出x"R"iy". 那麼,若xpy ,則xp"y (註:條件2 表示,社會價值與個人價值之間存在正向聯繫:社會價值排序能夠對個人價值的變化做正向反應, 至少不能做逆向反應。故而, 如果一個備選社會狀態在所有個人排序中位次升高或至少保持不變, 那麼在社會排序中, 該備選對象在社會排序中的位次會上升, 或至少不下降。)   條件3( 無關備選項的獨立性) :令R1 , R 2^… R n 和R"1, R"2… R"n表示兩個個人排序的集合, 然後令C (S) 和C『(S) 是相應的社會選擇函數。如果對於所有的個體i, 以及所有的給定環境S 中的備選項x 和y , xR iy 當且僅當xR"i,那麼C (S )和C』(S )是相同的。(註:條件3 表示, 在給定環境下, 社會所做的選擇僅僅與該環境下備選項的個人排序有關, 而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影響。換言之,對於一個理性的群體決策來說,其中任意兩方案之間的群體偏好關係應當只依賴於各決策者關於兩方案之間的個體偏好, 而與其他方案無關。)   條件4 (非強加性) :社會福利函數不能是被強加的。(註:條件4 表示, 所有的社會選擇都建立在個人意願的基礎上。)   條件5 (非獨裁性):社會福利函數不能是獨裁的。 (註:條件5 表示,社會選擇建立在集體決策的基礎上, 而不是取決於某一個人的偏好。)   阿羅通過數學分析證明, 假設存在一個滿足條件1一5 的社會福利函數(Social Welfare Function) , 必然會導致矛盾, 除非個人選擇是被強加的或者全由某個人作出獨裁) 而這與民主原則完全相悖。[59]1 這意味著通過民主投票, 在供選方案不少於三種的情況下, 最終沒有一種方案能夠獲得多數票而通過。   「阿羅定理」得出的結論出人意料, 令人震驚。 阿羅提出的五項公理性條件看起來每一項都是合理的,但是將它們加在一起卻成為沒有任何群體可排規則(社會福利函數)能夠滿足的事實。[60] 「阿羅定理」的結論與傳統觀念如此相左, 以致於一經提出就受到了普遍的懷疑「 但是, 阿羅使用的數理邏輯方法經受住了所有學術上的嚴厲批評。他的公理化證明嚴密精緻,無懈可擊, 」阿羅定理「因而被認為是社會科學領域最完美的分析結果之一。   由於」阿羅定理「證明了從個人偏好出發理性地導出社會選擇是不可能的, 這一強烈的悲觀主義結論對傳統政治哲學產生了顛覆性的衝擊, 並使福利經濟學的研究長期陷人困境。[61]直到20 世紀60 年代中後期, 由阿馬蒂亞。森(Amartya Sen) 提出的理論才減輕了這種悲觀主義色彩。   阿馬蒂亞。森的解決辦法, (今天看來)其實非常簡單」 他發現, 當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項選擇方案並非最佳的情況下, 阿羅的「投票悖論」就可以迎刃而解。 比如, 假定所有人均同意A 項方案並非最佳,這樣,僅僅甲的偏好由於同意A 並非最佳,而使其偏好次序中A 和B 的順序互換了一下, 別的都不變「 投票者對不同選擇方案的偏好次序成為:   甲( B > A > C )   乙( B > C > A )   丙( C > B > A )   這樣, 當選擇方案如前進行兩兩比較時, 結果分別是B > C; C > A ;B > A , 投票悖論就此宣告消失, B 項選擇方案得到大多數票而獲勝。   阿馬蒂亞。森把這個發現加以延伸和拓展, 得出了解決投票悖論的三種選擇模式: ①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項選擇方案並非最佳;② 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項選擇方案並非次佳;③ 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項選擇方案並非最差。他認為,在上述三種選擇模式下,投票悖論不會再出現,取而代之的結果是根據多數票獲勝的規則, 最終能夠達成一致的決定。   阿馬蒂亞。森解開」投票悖論「難題的方法是擴大信息基礎(infomational base) .他認為,實際上不是理性社會選擇的不可能, 而是試圖以有限的一組信息作為社會選擇的基礎所造成的不可能。不僅多數原則,而且依賴於同樣的信息基礎(即僅僅知道個人對所涉備選事項的排序)的所有決策機制,除非我們直接採用對這個問題的獨裁解法, 即讓某一個人的偏好排序來決定一切,否則都會產生某種不一致或謬誤。除了增加信息內容,他還強調了人際效用的比較, 即滿足感的人際間的可度量性和可比較性, 相對圓滿地達成了社會選擇的某種」可能性定理「, 解決了阿羅不可能性定理引發的困擾。[62] 森1998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其重要貢獻之一即在於此。   阿羅和森等人使用的精確化的數學證明方法, 使不熟悉數學的外行人看起來如墮五里霧中。 其實,不使用數學方法, 依靠其他科學的研究手段, 包括我們的常識, 也能獲得他們的結論(當然這樣的結論缺乏自然科學所強調的精確性) .哈耶克很早就指出, 我們沒有理由認為多數決策具有一種更高的超個人的智慧。甚至可以說, 多數決議一定不及一些最明智人士在聽取各種意見之後所做出的決定, 因為多數決議往往是考慮欠充分的產物, 而且一般都是不能令任何人感到完全滿意的妥協之物。[63] 哈耶克的這段評論至少從三個方面揭示了民主為什麼不能保證作出最佳選擇: ①就認知能力來說, 多數未必一定超過少數; [64]② 不經深思熟慮(而這需要充裕的時間和信息基礎), 民主投票未必比猴子擲飛鏢好多少; ③ 既然民主需要各方都作出讓步、妥協而非毫不動搖地堅持自己的原則, 最後的結果通常會是次優的選擇。因此,如果相信事事都必定有一個多數看法, 並且是正確的、一致的、所有人都滿意的看法,那簡直就是迷信。[65]   僅就民主選舉而言, 選舉一定可以選出賢能的領導人嗎? 深受國內讀者歡迎的」總統是靠不住的「一書的作者林達指出, 選舉不是法庭判決, 不需要當場拿出什麼確鑿證據來。選舉只是反映了選民當時一種模模糊糊的感覺判定, 這也是讓競選者傷透腦筋的地方。[66] 托克維爾也曾說, 為了徹底認識一個人的品質和性格,必須進行長期觀察和各種分析。一些偉大的天才在這方面都有失誤, 而普通人就能辦得到嗎?人民沒有時間和辦法去做這項工作」 他們的判斷總是匆匆忙忙做出的, 並且只看事物的表面特點。因此, 各種騙子能夠施用取悅於人民的花招, 而人民的「最忠實友人」卻不能取信於人民。那些認為普選權能夠保證人們做出最佳選擇的人, 完全是在幻想。儘管普選權有許多優點, 但並不在這裡。[67] 哈耶克補充說, 民主的主要優長, 並不在於它是一種遴選統治人員的方法, 而是在於這樣一個事實, 即由於大部分人都積极參与了形成意見的活動, 所以有相應數量的人員可供遴選。[68]至於什麼樣的人最後被遴選上, 取決於多種因素。如果投票的最終結果是一個壞蛋上台, 那也絲毫沒有什麼可奇怪的。      四、民主的未來:如何對待並不完美的民主      20 世紀80 年代, 美國學者弗朗西斯。福山提出了「歷史的終結」理論。 黑格爾和馬克思都曾斷言會有「歷史的終結」階段。黑格爾將「終結」定位於一種自由的國家形態, 馬克思則把它確定為共產主義社會。 福山認為, 自由民主制度也許是「人類意識形態發展的終點」和「人類最後一種統治形式」, 並因此構成「歷史的終結」.福山強調說, 所謂「歷史的終結」, 並不是說人的生老病死這一自然循環會終結, 也不是說重大事件不會再發生了或者報道重大事件的報紙從此銷聲匿跡了, 而是指構成歷史的最基本的原則和制度可能不再進步了, 原因在於所有真正的大問題都已經得到了解決。[69]   福山對民主制度的未來顯然非常樂觀。[70]相反, 徹底的悲觀主義者則預言, 由於民主自身無法克服的危機, 到21世紀民主課題會逐漸消失, 「民主」將成為一個不合時宜的概念。[71] 對於這種極端的悲觀主義論調姑且存而不論, 我們在此要探討的問題是, 民主制度會是福山所說的「歷史的終結」嗎?   福山的這種觀點, 用卡爾#波普(K arl Popper)的話來說, 實際上是另一種形式的「歷史決定論」.[72]且不說我們能不能準確預測人類歷史的未來進程,僅就我們所知道的範圍而言,人類的文明史從人類學會書寫開始起算至今不足6000年, 這6000年的歷史在時間的長河中不過是一瞬間,在人類迄今400萬年的歷史上也只是很小的一個片段,[73] 現在就斷定民主政治就是「歷史的終結」恐怕太過主觀和片面。而且, 人類社會進人文明史後一直在加速發展, 一百年前的人們很難想像今天的人類生活, 今天的我們怎能想像數百年後, 乃至數千年!數萬年後人類的生活是什麼景象? 再根據卡爾。波普關於科學發現的邏輯理論來說, 民主政治只是迄今為止我們能夠找到的最具有可行性的良好政治制度而已, 就像相對論和量子理論一樣,誰能說它永遠不會被證偽? 可以注意到,福山在闡述其理論時, 實際上多處使用了「也許」、「可能」等修飾性用語。亞里士多德曾引述蘇格拉底的話說, 世事消長,萬物都有其生滅的周期,人間沒有永不變遷的體制。[74] 當代各國普遍實行的代議制民主,完全不同於古希臘的純粹民主。即使是當代的民主, 也在人們的反思與批判中不斷向縱深發展。[75] 以前述熊彼特的民主理論為例, 雖然熊彼特的民主定義揭示了民主的程序性本質,但他以選舉界定民主,顯然使民主的範圍失之狹窄。僅僅有選舉民主是遠遠不夠的。很多批評家抨擊說, 如果只有選舉民主, 那就意味著人民只是在選舉期間才是主人,選舉一經結束,他們又變回了奴隸。熊彼特的競爭性選舉民主理論激發了一系列新的民主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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