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長按識別以下二維碼進入環保智庫,該智庫收藏了新司法解釋等,可以查閱環評分類原標題:劃清生態「責任田」 構建共管新格局為進一步完善生態環保監管體制,落實生態環保工作職責,近日,福建省委、省政府制定下發了《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規定》(下稱《職責規定》)。新規有哪些亮點值得關注?關注1:橫向更廣 縱向更深《職責規定》包括六章共63條,對各級黨委、政府及52個部門130項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作出明確界定。第一章「總則」開篇明義,規定地方黨委、政府對本轄區生態環境保護及環境質量負總責,環保部門實施統一監管,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相比此前各級政府和省直部門的環保「一崗雙責」,《職責規定》對責任主體的覆蓋橫向更廣、縱向更深。在橫向上,新增了黨委工作職責。如,第二章「黨委、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中,明確要求各級黨委要堅持綠色發展,把生態文明建設擺在突出位置,統籌協調保護與發展的關係;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督促檢查,健全完善生態文明建設考覈評價體系,實施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實行終身追責制。《職責規定》對組織部、宣傳部、政法委、編辦等4個黨委工作機關的職責劃定一目瞭然。如,明確規定組織部門負責完善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保護履責情況考覈機制;宣傳部門負責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做好社會輿論引導;政法委負責指導監督政法部門依法按職責處理生態環境違法案件,協助建立環保網格監管體系,將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納入地方綜治責任考覈內容;機構編製部門承擔推進生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相關具體工作。在縱向上,新規適用對象從省級拓展至鄉鎮(街道),打通了環保履職的「最後一公里」。《職責規定》第二章明確列出地方各級黨委、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的工作職責。其中,鄉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承擔屬地環境質量管理職責;負責推動本轄區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協助做好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工作及外來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等;負責組織落實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確定的環境監管,督促指導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落實環境保護措施,發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應及時制止、依法處理並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關注2:問題導向 權責一致大鵬之動,非一羽之輕;騏驥之速,非一足之力。生態文明建設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保護好生態環境需要各相關部門共同發力。《職責規定》強調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堅持「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生產經營必須管環保」,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體系,形成條塊結合、各司其職、權責明確、保障有力、權威高效的生態環境保護體制機制。環保不只是環保部門的事,同時也是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分內事。那麼,責任怎麼明晰?齊抓共管格局如何構建?據瞭解,為使《職責規定》更接地氣、更符合基層實際情況,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前往福州、漳州、泉州、三明、南平等地開展實地調研,充分聽取沿海、山區等各地各有關部門的意見,收集意見建議200多條,並予以充分吸收採納。《職責規定》用超過70%的篇幅、45個條文,通過清單方式列明瞭48個政府職能部門、121項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讓責任各歸其位。《職責規定》以部門「三定」職責為依據,以社會關注和人民羣眾反映的水、大氣、土壤等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為導向,各部門履職範圍、職責邊界更細更實,有效解決了責任多頭、責任真空、責任盲區等問題,構建起了一個職責明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體系。比如,針對「大氣十條」「水十條」「土十條」實施過程和日常監管中可能遇到的問題,《職責規定》明確:環保與發改部門共同負責組織劃定陸域國土空間的生態保護紅線,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組織海洋國土空間的生態紅線的劃定;商務部門負責督促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高新區除外)落實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經信部門負責督促省級以下各類工業園區落實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水利部門負責督促5萬千瓦及以下的小水電站落實生態下泄流量,經信部門負責督促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上的水電站落實生態下泄流量要求;農業部門牽頭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履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及推行治理市場化模式等職責。順應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及生態環保工作新形勢、新任務,《職責規定》明確:將環保督察工作和環境監察工作納入省級環保部門職責,實現與垂改方案的銜接;住建部門負責推進城鄉生活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整治、建築施工及道路保潔揚塵污染治理的監管管理等;海洋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陸源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新增漁港和漁船管理職責;水利部門會同環保部門牽頭組建河長制辦公室,承擔相應職責;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違法犯罪案件和適用環保法規定的行政拘留處罰案件,打擊阻礙環境行政執法、妨礙公務等行為。「有了《職責規定》,我們的職責更明晰了,更有利於環保責任落實到位、落地生根。」省經信、住建等部門有關負責人紛紛表示。人心齊,泰山移。專家認為,《職責規定》是在大生態環保工作格局下,按照規劃源頭、紅線管控、過程監管、責任落實、司法聯動的脈絡,梳理各部門職責,突出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監管,將有力促進各部門共同參與,形成生態環保合力。關注3:納入考覈 重在落實為確保責任落實不折不扣,《職責規定》提出了逐年分解目標任務、報告年度履職情況、建立督查制度、嚴格責任追究等5條保障措施。《職責規定》要求,各級黨委、政府每年應將生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各級各有關部門,完善黨政領導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覈制度。同時,各級黨委、政府應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落實情況納入重點督查範圍,建立督查制度,推動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和各項決策部署。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按規定正確履行職責的,將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職責規定》明確,對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各地可根據實際,依法按規定製定相應激勵機制。「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通過黨內法規的形式制度化,抓住了生態環境保護的「牛鼻子」,真正讓黨委和政府做好守山人、看好責任田,實現了權力在哪裡,生態環保的職責就在哪裡落地生根。民之所望,施政所向。生態環保工作的最終目的是環境質量和人民羣眾生活質量的改善。《職責規定》促使各部門各司其職,狠抓落實,擼起袖子加油幹,推動改革成果落實到每一座青山、每一條綠水、每一片藍天、每一座民居和村落上,讓人民羣眾享受更多生態紅利,有更多的獲得感。來源:福建日報你知道嗎?哪些環境有個問題不屬於環保部門管、哪些歸環保部門管?河南省環保領域信訪問題法定途徑清單第一部分環保業務類羣眾舉報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污污染環境或未取得許可從事相關活動、舉報中介機構工作不規範、申請調解環境污染損害糾紛、申請環境保護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公開政府信息等,環保部門應當依照環境保護、信息公開等法律法規處理。一、舉報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污污染環境1.舉報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2.舉報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3.舉報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符合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4.舉報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5.舉報不如實申報排污數據。6.舉報篡改、偽造監測數據。7.舉報其他造成大氣、水、土壤、聲環境污染以及破壞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的行為。以上事項,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環保部門調查覈實後,涉嫌環境違法的,導入環境行政處罰途徑辦理。法律依據:《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自然保護區條例》《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等。二、舉報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取得許可從事相關活動1.舉報未取得項目環評審批擅自建設,或未經同意擅自(試)生產。2.舉報未取得許可,或者違反許可內容從事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活動。3.舉報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4.舉報其他未取得許可從事相關活動。以上事項,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環保部門調查覈實後,涉嫌環境違法的,導入環境行政處罰途徑辦理,制止違法行為。對其中屬於上級環保部門許可權的內容,由當地環保部門逐級報告至有許可權的環保部門,並監督企業落實上級環保部門處理意見。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三、舉報中介機構工作不規範1.舉報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2.舉報環境監測機構在監測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3.舉報環境污染損害鑒定機構在鑒定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4.舉報其他環境治理服務機構在運營過程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以上事項,由負責所涉項目行政許可、所涉案件調查處理,或者對中介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的環保部門調查處理。其中,舉報取得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的鑒定機構違法行為的,建議舉報人向司法行政機關反映。法律依據:《環境保護法》《行政處罰法》《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等。四、舉報非環保系統工作人員幹擾環境執法1.舉報基層政府決策與環保法律法規相抵觸。2.舉報基層政府工作人員幹預環境執法。以上事項,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轉行政監察部門處理。法律依據:《行政監察法》。五、申請調解污染損害民事糾紛反映企業污染環境對自己造成損失,當事人或其委託人主張賠(補)償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環保部門,導入行政調解途徑辦理。其中,各方對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引導當事人先委託技術鑒定,再進入調解程序。一方不同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或者達成協議後反悔的,主持調解的機構引導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其他行政部門、人民調解機構已經受理調解申請,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訴訟案件的,環保部門不再受理。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受污染損害發生的糾紛,環保部門無權受理。法律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人民調解法》《侵權責任法》《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六、申請公開環保部門政府信息1.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規範性文件。2.行政許可政府信息。3.行政處罰政府信息。4.環境污染投訴舉報信息。要求瞭解政府信息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環保部門引導其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境信息公開目錄(第一批)》等。七、應環保部門邀請提出意見建議1.在建設項目環評審批、驗收、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資質審批工作中,環保部門在媒體上公示信息,邀請公眾提供線索、發表意見建議、主張權利。2.在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行政表彰、優秀人才評定等工作中,環保部門在媒體上公示,邀請公眾提供線索、提出意見建議。3.在制(修)訂環境保護規章、標準、規劃等工作中,環保部門在媒體上公開徵求意見。4.在環境治理項目評定、環境防治治理資金使用工作中,環保部門在媒體上公示,邀請公眾提供線索、提出意見建議。5.在其他臨時專項工作中,環保部門在媒體上公示信息,邀公眾提供線索、發表意見建議。對公示期間提出的事項,由公示機構導入行政許可、資質管理、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創建、規章制訂、標準制訂程序辦理,或者按公示約定的方式辦理。對主張權利且不服公示機構處理意見的,由公示機構引導其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非公示期間提出的事項,作為建議轉負責該項工作的機構參考。法律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與管理工作辦法》《國家生態建設示範區管理規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環境保護法規制訂程序辦法》等。第二部分複議訴訟類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通過訴訟、行政複議途徑處理的,引導當事人就引發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就引發爭議的民事行為提起民事訴訟。一、不服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1.環保部門辦理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過程中已書面告知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2.環保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過程中在媒體上公示,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認為環保部門行政許可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3.環保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認為環保部門行政許可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4.向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機關反映問題後,對其處理意見不滿意,堅持變更、撤銷原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以上事項,由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決定的環保部門引導信訪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二、不服環保部門對舉報投訴事項處理意見1.對舉報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境違法行為的事項,環保部門經調查覈實,作出處理決定並答覆(告知)舉報人後,舉報人仍然認為環保部門未依法履職。2.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民事糾紛,經當地基層政府、人民調解機構、環保或其他行政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反悔,要求重新調解。以上事項,由調查處理舉報投訴、信訪事項的環保部門引導信訪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引導其提起民事訴訟。三、其他1.已進入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程序。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途徑處理。以上事項,引導信訪人通過行政複議、訴訟、仲裁途徑提出請求或者申訴。法律依據:《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侵權責任法》《人民調解法》《民事訴訟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第三部分 信訪類對環保部門(含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的,由有權處理的環保部門按《信訪條例》規定辦理。一、反映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1.反映環保部門對違法排污行為未履行監管職責。2.反映環保部門對羣眾舉報的屬於本部門職責問題未及時調查處理。3.反映環保部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申請調解,未調解污染損害民事糾紛。4.反映環保部門未履行依申請公開信息職責。5.反映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向被舉報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透露舉報人信息,導致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6.反映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7.反映環保部門工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以上事項,由有權處理的環保部門調查覈實。其中,反映工作人員違紀線索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轉行政監察部門辦理。法律依據:《信訪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監察法》。二、對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1.對環保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建議。2.對環保部門及直屬單位工作人員職務行為提出意見建議。以上事項,由有權處理的環保部門調查覈實。法律依據:《信訪條例》。三、諮詢1.諮詢環保部門機構設置、職能分工或者行政許可條件、辦事程序的,導入業務工作或信息公開途徑辦理。2.諮詢環保法律、法規、規章含義的,向信訪人說明法律、法規、規章的解釋許可權、條件和程序。呈請有權部門進行解釋或者由申請人向有權解釋部門申請作出解釋。但此類諮詢意見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解釋的效力。3.認為當地環保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含義理解有誤,在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職責過程中損害本人合法權益,要求上級環保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含義作出解釋,然後用「解釋」內容作為變更、撤銷原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的,向信訪人說明法律、法規、規章的解釋許可權和程序,引導其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主張權利。4.認為當地複議機關、司法機關對法律、法規、規章理解有誤,在履職過程中損害本人合法權益,要求上級環保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含義作出解釋,然後用「解釋」內容作為變更、撤銷行政複議決定、司法判決(裁定)的法律依據的,向信訪人說明法律、法規、規章的解釋許可權和程序,引導其通過行政訴訟、上訴等途徑申訴。法律依據:《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環境保護法規解釋管理辦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第四部分非環保部門職能類前述三部分以外,與保護環境有關,但不屬於環保部門職能的問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羣眾應當向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反映。市、縣環保部門接到此類事項後,引導羣眾向當地有管轄權的部門反映,或按本級政府規定程序轉送同級主管部門。省級環保部門接到此類事項後,轉送當地政府信訪機構,或作為建議、信息參考。下面列舉羣眾反映頻率較高且易混淆主管部門的事項。一、市容環境1.反映市容「髒亂差」。如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生活垃圾、糞便、建築垃圾等。2.反映市區內飼養家畜家禽以及其他特殊飼養。反映生活污水輸送溝渠或者兼有收集輸送生活污水功能的河道有異味、漂浮物,建議截污、清淤、清漂等。對生活垃圾(糞便)分類收集、處理、利用,對生活污水處理、回用,對城市綠化工作提出建議。此類問題,引導羣眾向當地市政(市容環衛、排水)、水利(務)、城管、園林綠化等部門反映。法律依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二、城鄉規劃1.反映生活垃圾、糞便、生活污水收集、中轉、處理設施,火車站、機場、輕軌、地鐵、鐵路、公路,輸電線路及變電站,醫療機構、火葬場、公墓等公共基礎設施選址(選線)規劃不合理。2.反映規劃功能衝突的。如在居住區、重要文物保護設施、風景名勝區等環境敏感區域鄰近,批准工業企業建設項目選址,或者在已批准工業企業建設項目鄰近,批准新建居民住宅區、學校的選址等。3.反映違法徵地,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此類問題,引導羣眾向當地城鄉規劃、國土、市政(市容環衛、排水)、交通運輸、衛生計生、民政等部門反映。法律依據:《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鐵路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電力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關於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殯葬管理條例》以及各城市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等。三、城市綜合管理1.反映社會生活、交通、航空、臨時建築施工(除特殊工藝階段)、市政施工雜訊。如廣場舞音樂(鑼鼓聲)、夜市、渣土挖運、建築拆遷、家庭裝修、民用空調、燃放煙花爆竹等雜訊。2.反映道路、建築工地、渣土堆揚塵。如道路揚塵、無主渣土堆等揚塵。3.反映移動污染源煙塵。如運輸車輛未苫蓋,機動車、船舶冒黑煙等。4.反映露天燒烤食品煙塵、氣味。5.對煙花爆竹限產、限放,對機動車限購、限行等提出建議。6.城市美化、亮化、工地探照、交通探頭等光污染。7.反映市政管網損壞或淤堵污水倒灌造成的污染及城市地下管網產生的異味。8.反映公共事業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如學校、醫院等裝修異味。9.反映低於豁免水平的射線裝置、放射源或者少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此類問題,引導羣眾向當地公安、城管、交通運輸、衛生防疫等部門反映。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四、農產品安全舉報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高污染、高殘留農藥、獸葯,建議指導農民合理使用農藥、獸葯、飼料、水產餌料,建議發展綠色農業。此類問題,引導羣眾向當地農業(漁業、畜牧)部門反映。法律依據:《農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動物防疫法》《農藥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五、野生動植物保護舉報亂砍濫伐、捕殺野生動物、破壞森林、草原、海洋等行為。提出保護野生動植物、草原、濕地、海洋等建議。此類問題,引導羣眾向當地林業、農業(漁業、草原)部門反映。法律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草原法》《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六、海洋、河道湖庫管理1.舉報海洋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造成的污染事故。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圍海建地項目審批。海洋工程建設爆破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海上焚燒廢棄物、處置放射性廢物或其他放射性物質、轉移危險固體廢棄物。2.舉報在海洋、河道湖庫取水、採砂、採石、洗沙、選鐵、種植,向海域、河道湖庫傾倒土石方及垃圾。3.舉報未取得養殖證,在海洋、水庫、湖泊、河道內非法從事水產養殖活動。此類問題,引導羣眾向當地海洋、水利(水務)、農業(漁業)部門反映。法律依據:《水法》《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河道管理條例》《漁業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海洋環境保護法》。七、礦山秩序1.反映無證採礦或者無證開山採石,或者在採礦、採石過程中破壞生態環境,爆破作業影響周邊居民生產生活,要求取締無證採礦行為、規範採礦秩序。2.反映堆放採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等固體廢物壓佔土地。3.反映尾礦庫超期、超容量服役。此類問題,引導羣眾向當地國土資源、安全生產、林業等部門反映。法律依據:《礦產資源法》《礦山安全法》《森林法》。八、健康損害、財產損失鑒定1.患病或當地某病種高發,懷疑因周邊企業排放污染物導致,要求賠償或補償的,提示其立即向當地醫療鑒定機構申請鑒定,為後續調查、調解、訴訟提供基礎材料。2.農作物、林木(果樹、花卉、藥材)、養殖物(含水產品)出現減產、死亡,種植(養殖)戶懷疑因周邊企業排放污染物所致,要求賠償的,提示其立即向當地農林牧漁部門反映,申請鑒定評估損失種類、數額、原因,為後續調查、調解、訴訟提供基礎材料。3.反映個人擅自使用污水灌溉造成損失。4.反映飲用水水質異常的。在當事人取得書面鑒定評估結論,並經排查確定致害範圍後,由當地環保或其他部門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或民事訴訟等途徑處理。法律依據:《農業法》《森林法》《植物檢疫條例》《動物防疫法》《執業獸醫管理辦法》《漁業法》《漁業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侵權責任法》等。九、產業政策1.淘汰落後、過剩產能,對淘汰落後、過剩產能者給予補償。2.未按要求時限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設備,仍擅自使用或運行的。3.發展節水節能節材技術設備,取締粘土磚,發展新能源。4.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對包裝容器生產、銷售單位徵收後期處理費、建立押金制度,對一次性製品徵稅等。5.完善應對氣候變化政策和經濟機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此類問題,建議羣眾向發改、工信、能源、水利、住建、國土、商務等部門反映。法律依據:《水法》《節約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關於印發進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商品過度包裝工作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2014--2020)的批複》。十、技術發明及公益性倡議1.提出治理污染的新思路新工藝,撰寫環境保護方面的論文、書籍,發明治理污染的技術或設備專利。2.提出保護環境倡議。如少開車、不用一次性製品、收集廢舊電池、使用可降解塑料製品等。此類問題,提出者可自行在媒體上發表、討論、發布廣告,專利權人可通過技術交易市場等商業渠道,與需求方平等自願開展合作,通過投標參與公共環境治理工程。環保部門不幹預排污單位自主選擇治理污染的技術和設備,不幹預公共環境治理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不幹預企業或個人開展污染治理技術設備開發、工程試驗、市場交易活動。法律依據:《專利法》《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十一、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問題1.農村垃圾隨意傾倒。2.自然坑水質惡化等。3.規模化以下畜禽養殖、畜禽放養污染。4.農業經營主體露天焚燒秸稈及樹葉、荒草等情節嚴重的。此類問題,引導羣眾向當地農牧部門、公安部門、鄉鎮政府等反映。法律依據:《環境保護法》《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註:1.本清單僅列舉羣眾反映頻率較高的信訪問題。2.本清單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我省地方法規、規章和我省部分地市「三定方案」職能劃分梳理而成。在基層,某些信訪問題的主管部門可能與本清單不一致。也可能出現同一類信訪問題在不同市(縣),由不同部門主管的情況。3.隨著法律法規制(修)訂、政府機構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信訪問題分類、處理途徑、職能歸屬等可能發生變。來源:河南信訪局,環保人(eppeople)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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