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案例大家可以思考一下!

2012年2月14日春節,男主人張某和懷孕的妻子武某,在家看電視,被武某的前夫王某,暴力闖入,並持刀把二人刺傷。

之前張某和王某從未謀面,並不認識。

在激烈的爭鬥中,張某奪下王某的刀,反刺三刀,兩刀胸前一刀手臂,至王某失血過多死亡。

被判防衛過當,一審判刑五年及罰金。

張某的律師認為,這屬於正當防衛的。現行刑法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他說,這是刑法為了鼓勵人們同暴力犯罪作鬥爭,扼制嚴重犯罪,穩定社會治安,有效保護合法權益而作的無限防衛的規定。

在王某突然非法闖入,並持刀危害張某及其妻兒的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別無選擇的,不可能在激烈的爭鬥中,掌控力度,位置,為了保護自己和家人只能拚命反擊。

而檢方認為,並沒有證明王某是要侵害張家人生命的證據,而張某在奪下刀後,王某已經無法威脅其生命安全,但還是猛刺王某三刀,至其死亡,應該是防衛過當。

這個案件引起了全國的全社會的討論.......。(相關的案件討論網上可以查到很多)

回答題主的問題:

1:有人暴力闖入你家,最多是非法闖入,你打死人,應該是故意殺人。

2:闖入者持刀,最多是威脅恐嚇,在無法證明其有傷害意圖時,你打死人,是你殺人!

3:對方已經持刀攻擊你,並形成故意傷害了,但無法證明對方是要殺死你,你打死人,防衛過當,你入獄賠錢。

4:你感受到致命危險,但沒有受到致命傷害,在激烈搏鬥中多刀刺死對方,你還是防衛過當,賠錢蹲監獄。

5:你可以證明對方就是要殺死你時,並受到致命傷害,你奪下對方的刀,犯罪就停止,你殺死對方,你防衛過當,如果你能被救活,請準備培訓蹲監獄。

6:你可以證明對方就是要殺死你時,並受到致命傷害,這時你突然崛起,一拳瞬間殺死對方,纔有可能屬於正當防衛。

不是誰都具備《風鬥士》裏大山培達的實力,這恐怕也是很少有人被判正當防衛的原因,能滿足條件,在激烈衝突中,還能非常好的冷靜掌握分寸得人太少太少了!

歡迎大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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