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義烏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檢查時,發現某小區的消防控制室不符合法律規範,存在安全隱患。根據《消防法》的相關規定,該小區物業負責人韓某被義烏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4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許,民警發現該小區消控室只有1名工作人員在值守,且未取得建(構)築物消防員職業資格。

  (建(構)築物消防員職業資格)

  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小區消控室每天僅安排2名保安李某與韓某輪流執勤,兩人未經過專業培訓,不懂得消防自動設施操作流程,更不具備消防控制室上崗資格,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後果不堪設想。

  而該物業主管韓某明知李某與韓某不具備職業資格,仍安排該二人履行消防員職責。民警瞭解到,自2019年2月份以來,李某與韓某一直處於無證上崗的狀態。

  對此,城西派出所民警依法對指使他人開展消防控制室危險作業的物業主管韓某處以爲期10天的行政拘留,同時責令該物業儘快安排人員參加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警方提醒

  消防控制室是設有火災自動報警控制設備和消防控制設備,用於接收、顯示、處理火災報警信號,控制相關消防設施的專門處所。具有消防聯動功能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保護對象中應設置消防控制室。

  (圖片來源網絡)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消防控制室必須設立24小時持證人員上崗值班,每班至少2人。

  根據《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近年來,一些單位由於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員翫忽職守、不會操作消防聯動設備或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人爲設置在手動狀態而導致小火釀成大災,教訓十分深刻。

  警方提醒

  不要心存僥倖

  消防安全的第一道“防火牆”

  必須要築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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