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陳菲)記者26日從最高檢獲悉,檢察機關將在明年1月至12月開展以主任檢察官制度為主要內容的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工作。

最高檢近日印發《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根據方案,試點檢察院將在檢察業務部門設若干主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為辦案組織的負責人,對案件辦理負主要責任。以主任檢察官為基數,配備其他檢察官和輔助人員若干名,組成辦案組織。

據了解,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五個方面:一是配備主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實行員額制,設置數量根據所在檢察院辦案數量和檢察官隊伍實際情況等因素確定;按照本人申請、政工部門綜合考評、報院黨組決定等規定程序任免。二是建立辦案組織。整合內設機構,探索設立相應的主任檢察官辦公室。三是確定主任檢察官職責許可權。依法劃分主任檢察官、部門負責人、檢察長及檢委會在執法辦案中的職責許可權。除法律規定必須由檢察長或檢委會行使的職權外,其他案件處理決定可以由主任檢察官負責的辦案組織獨立作出。屬於主任檢察官有權決定的事項,主任檢察官對其決定負責。四是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構建完備的執法辦案監督制約制度體系,確保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和執法辦案質量。嚴格落實檢察長、檢委會審批決定製度,加強檢察長、檢委會對執法辦案活動的領導和監督。五是落實主任檢察官待遇。

最高檢政治部主任李如林表示,推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是司法規律運行的必然要求,是完善辦案機制提升法律監督效能的現實需要。各級檢察機關要深化認識,不斷增強搞好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保障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的正確方向,保證改革試點工作的合法性、實效性和統一性,切實做好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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