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的小手。(圖/取自維基百科)

▲高雄高姓男子以愛的小手虐死2歲男童,今遭判刑7年半定讞。(圖/取自維基百科)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高雄市擁有碩士學歷的男子高至成(33歲),2014年7月間受黃姓女網友託付,照顧她2歲的兒子,但高男不耐男童哭鬧,竟以「愛的小手」痛毆男童,導致男童送醫昏迷,隔天即因顱內出血不治身亡。最高法院審理後,2日依傷害兒童致死罪,將高男重判7年6月定讞。

判決指出,家住高雄市三民區的高男,2014年間在網路上認識新北市黃姓女子。高男見黃女單親、育有1子又處於失業狀態,多次向黃女表示協助她在高雄找到工作,且高男的母親領有保母證照,他自己又曾經短暫幫人帶過小孩,黃女因此決定攜子南下高雄定居,並在當年7月2日,將2歲的兒子交給高男,24小時照顧。

而案發於7月8日,高男因不耐男童哭鬧,最後情緒失控,竟持「愛的小手」任意揮打男童頭部及身體,將男童打到全身是傷,當天下午,男童傷重昏迷,倒地抽搐。高男緊急將男童送醫,但男童隔天仍因顱內出血,不治身亡。經過法醫解剖後,發現男童受有頭左後枕顳部、左、右胸部與左大腿、左上背部等多處瘀傷,致命點因顱腔左側撞擊,導致硬腦膜下腔出血、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腦挫傷,引發神經性休克死亡。檢方對高男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高男僅坦承用「愛的小手」揮打男童,還辯稱男童頭部的傷勢應該是他自行跌倒造成的,他描述,當天下午男童在客廳坐小馬桶時,他離開去拿東西,聽到「碰」一聲,回到客廳就看到男童左邊頭部著地側身躺在地上,身體嚴重抽筋,才會通知救護車前來救治。另外高男也賠償420萬元給與男童母親,達成和解。

一二審法院最後均認定高男犯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刑7年6月。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高男僅因男童哭鬧不休,於情緒失控下方持「愛的小手」揮打男童;而雖然男童身體多處受傷,但致命傷勢僅頭顱左側一處,並無特別針對男童頭部加以施暴,並高男於當日下午發現男童倒地抽搐後,之即報警送醫,足認高男並無殺人故意,僅成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因此最高法院2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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