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錄音錄像必須堅持幾項原則:全程同步、程序規範、客觀真實、嚴格保密。但在司法實踐中,不規範現象較為突出:一是先審後錄,獲取到口供後才錄像;二是隻固定有罪證據,對無罪供述則不進行錄音錄像;三是隻對訊問過程的部分內容進行錄音錄像,尤其在多次訊問時只對第一次進行同步錄音錄像。那麼,辯護律師如何從證據的相關屬性對同步錄音錄像進行審查呢?必須同步錄音錄像的三種情形

1.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2.職務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試行)》(2005年11月1日),在所有的職務犯罪案件中均應當在訊問時實行錄音錄像。3.未成年人案件。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通知》,檢察機關將強化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建立訊問(詢問)未成年人錄音錄像制度。程序上:

1.同步錄音錄像時間與訊問筆錄記載的時間、地點、訊問人員是否一致我們從同步錄音錄像中一般可以看到溫、濕度顯示器,其上有日期、時間、溫度、濕度的相關數據,從而可與訊問筆錄上記載的時間相對照。另外,對被拘留或逮捕的,應在拘留或逮捕後24小時的法定時限內進行訊問。因此,還需結合卷宗中的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的時間綜合審查。實踐中訊問地點位於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區或看守所,職務犯罪案件則在檢察機關或看守所進行訊問。訊問人員必須要有兩名,要求在整個訊問過程中沒有更換、早退等現象。(講真,訊問室只有一個攝像頭對準犯罪嫌疑人,沒有全景或能看到偵查人員的鏡頭,我們也看不出合法與否,即使被認定為瑕疵證據,也能補正,囧,不過辯護律師的工作依然應該細緻)

2.錄製次數與訊問次數是否對等很多案件,尤其是難以取得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案件,「先審後錄」的現象十分普遍。所以偵查機關在做第一次訊問筆錄之前,已對犯罪嫌疑人訊問過一次或幾次都是有可能的。而這一次或幾次訊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心路歷程,我們無從得知。也許被擊潰心理防線,承認犯罪事實;也許因為某些原因,自願成為戴罪之身;也許非本意,卻因為表述的問題,扣上另一頂帽子。所以,辯護律師更應該謹慎對待卷宗中僅有的同步錄音錄像。實踐中,除三類必須全部同步錄音錄像的案件外,一般案件至多會在第一次訊問時同步錄音錄像,所以辯護律師應從該次同步錄音錄像尋找突破口。3.是否審錄分離前面已提到過先審後錄的現象十分普遍,換種說法便是審錄分離。箇中原因不再贅述,只是提醒在同步錄音錄像中犯罪嫌疑人出乎意外地「配合」,可能要引起重視。4.注意審訊的時間辯護律師主要審查審訊時間是否過長,是否有審訊疲勞的問題。內容上:

1.是否存在誘供、騙供、指供的情形偵查機關在訊問時,會將犯罪嫌疑人的話語提煉加工(這也是必須的),形成自己的模板,誘供、騙供、指供的話語誠然不會寫在訊問筆錄上。但是誘供、騙供、指供的危害極大,從淺的層面來說,對律師辦案不利,更深層次,導致冤假錯案也是可能的。誘供,以不正當的方式誘使犯罪嫌疑人作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事情交待清楚了,算你自首,然後給你辦個取保,讓法院給你判個緩刑,你實際不用進去」;騙供,誘騙犯罪嫌疑人招供,「你的同案犯都說了,你還有什麼好隱瞞的」;指供,偵查人員要犯罪嫌疑人按其主觀意圖指認其他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實,「XXX人都承認說你將10萬元錢送到他家的,你還不說」。

2.是否側重記錄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不記錄其無罪或罪輕的辯解言語理解存在差異,訊問筆錄本就不能完全如實呈現犯罪嫌疑人的真實意圖。因此,在覈對同步錄音錄像和訊問筆錄的過程中,就不再僅是摳字眼的問題。在一起強姦、搶劫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強姦過程中,情急之下奪取被害人用於報警的手機放在自身口袋,同步錄音錄像中犯罪嫌疑人明確表示當時沒有佔有的意思,訊問筆錄記載的卻是「看她手機比較新,就想拿來用」。一句話,還是要細緻,纔有非法證據排除的空間。後話英國是最早制定訊問錄音制度的國家,在制度層面也比較完善,如《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之《守則F: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守則》。主要內容包括:總則,錄像原件的製作和封存,訊問錄音錄像的適用情形以及訊問開始、訊問聾人、犯罪嫌疑人提出異議和控告、更換錄製介質、訊問的中斷、錄製設備故障、取出錄製介質、訊問結束、訊問後錄音錄像的使用,錄音錄像原件的安全,通過安全數字網路進行訊問錄像。期待我國立法上也出具相應的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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