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筆者根據媒體報道彙編的部分學者就滴滴收購優步案的觀點,【】內是筆者做出的粗淺分析,筆者有關該案的討論,參見《彙編:關於滴滴收購優步中國、快的討論》。希望大家比較參考,兼聽則明。

以下觀點中,

時建中教授、王曉曄教授對滴滴收購優步中國案表態相對中立,曾公開敦促反壟斷執法機構披露調查進度;

鄧峰教授支持對滴滴收購優步中國展開反壟斷調查

肖江平教授、黃勇教授、戴龍教授、陳永偉研究員、戚聿東教授、盛傑民教授、周其仁教授、薛兆豐教授傾向於支持或放任滴滴收購優步中國,反對或未明確支持執法機構應及時依據《反壟斷法》對該案進行公開透明地審查。

  • 北京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教授,《財新周刊》,《反壟斷三合一》,2018年12月3日

北京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認為,首先從申報標準來看,滴滴與優步中國的合併

不一定達到了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其次,各地出台的網約車細則,但包括車輛、駕駛員戶籍等設定的條件,其中不乏涉嫌行政性限制競爭的內容,直接違反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規定,這些細則導致計程車市場競爭的扭曲,更應該加大對各地網約車細則的公平競爭審查。

編者註:混淆視聽,誤導讀者,選擇性地忽視了即便在營業額上沒有達到申報標準,根據《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四條反壟斷執法機構仍舊可以「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另外,即便地方政府有關網約車規制細則可能存在違反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內容,但也不是滴滴收購優步中國可以免於適用《反壟斷法》的理由。

  • 對外經貿大學黃勇教授,《財新周刊》,《反壟斷三合一》,2018年12月3日

黃勇認為"對於互聯網新業態,不能因為它發展得大就要治它,要專業地評估其行為和影響,這需要一個過程,而且是一個專業性、技術性的過程。近年來出現的網約車等互聯網

新業態,對於解決城市發展難題起到了很大作用,這種情況下是『讓子彈飛一會兒還是對於新的商業模式直接及早干預,是個需要考慮的問題。"

【編者註:事實上對滴滴收購優步中國的調查已經」飛了」兩年多了,讓該案繼續懸而未決的理由是什麼?哪個行業不會有新的商業模式,不會有新技術?為什麼其他行業都可以依法事前申報,接受反壟斷審查,甚至像高通收購恩智浦可以等近一年,最終寧願放棄並賠款20億美元也要尊重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審查工作?是誰給了滴滴底氣兩年都不配合反壟斷調查,又是誰支持反壟斷執法機構兩年都不給公眾一個調查結論?尤其是在新加坡同行可以在半年內查結同類Uber與Grab合併案的情況下?另外,滴滴的負面新聞不少,合併優步中國後在司機端減少補貼、提高抽成,在乘客端減少甚至取消補貼、一度設置不合理的動態調價直到兩會代表強烈反映才設置封頂。各網約車平台發揮積極作用是事實,但這些事實上存在的問題,為何被選擇性地忽視了?這樣的態度是否客觀公允?恢復網約車市場的有效競爭難道不是更有利於其發揮積極作用嗎?】

  • 北京大學市場與網路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陳永偉,《「滴滴優步合併案」的調查為何這麼難,2018年11月17日

市場監管總局會怎麼處理這個案子?我們不能確知。但幾乎可以肯定的是,應該不會對滴滴拆分。

事實上,這場受人關注的併購已經過去了兩年多。這兩年中,市場形勢已經發成了很大的變動,很多後起的企業開始對滴滴構成了挑戰。在這種環境下,糾結於併購過程是否包含了「原罪」似乎已經沒有了必要。對於新組建的市場監管總局來說,也大可不必揪心於對併購案本身的態度。相比之下,將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併購發生後市場究竟發生了什麼,放在滴滴或者其他的網約車企業究竟有沒有從事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有沒有侵害消費者的福利,這可能會是更為重要的。

編者註:涉嫌預設結論,明顯有傾向性,卻又毫無依據地表示:「幾乎可以肯定的是,應該不會對滴滴拆分。」混淆視聽,誤導讀者,選擇性地忽視了滴滴在過去兩年中面對若干新市場進入者,仍舊在乘客端和司機端市場份額上遙遙領先的事實。

  • 北京師範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教授戚聿東:《滴滴收購優步涉嫌壟斷懸案:兩年調查無果,相關市場仍無法界定》,2018年11月17日

京師範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教授戚聿東告訴經濟觀察網記者,到底是否涉嫌壟斷,關鍵取決於經營者的相關市場如何界定。

……

對於新經濟業態,戚聿東認為,應該慎用反壟斷法進行規制。「新經濟的產生機理和運行邏輯使得傳統反壟斷規制具有一定局限性,需從政策目標、規制重點、手段和方法等方面進行調整。」他建議,以相關市場的界定為例,需考慮網路效應、早期用戶安裝基礎、轉換成本、平台兼容性等實際問題,如網約車與巡遊車應該作為一個相關市場,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電商平台與實體商場亦應如此。

編者註:沒有追問反壟斷局調查透明度;將相關市場界定的方法與市場支配地位分析混淆;過於寬泛而有失嚴謹地類比電商與實體商場、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對《反壟斷法》對互聯網經濟的適用性予以質疑,而該法本身是在中國互聯網經濟發展了近10年後才頒布的,而且此其有適用該法調查過沃爾瑪收購紐海1號店,同時現有規定並不妨礙借鑒國外競爭法規制互聯網經濟。

  • 在中國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戴龍,《媒體追問滴滴事件:滴滴有沒有及時和警方合作,是否涉嫌壟斷》,2018年8月28日

在中國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戴龍,看來,順風車最能體現「共享經濟」。這種模式並無不妥,是否要被「一竿子打死」,有待思考。

……「網約車市場目前還不存在幾家公司達成壟斷協議的情況」,戴龍表示,網約車平台之間的合併,涉及到是否存在排除競爭的經營者集中,但目前網約車平台出現的問題,更多集中在是否涉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而這點,恰恰是目前社會爭論的「焦點」。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首先要界定網約車平台在哪個「籃子」里。「網約車是一個獨立的市場,還是囊括到傳統的計程車市場里。」戴龍指出,不同的市場歸類,決定了一家網約車平台是不是處於市場支配地位。「現在沒有具體的案例,學術界對這個問題也是眾說紛紜。」按照2016年國家出台的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也屬於出租汽車行業。因此,一些專家認為,滴滴的體量放在全國的出租汽車行業來看,根本構不成市場支配,就更談不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這個劃分從學術上看並不合理」,戴龍指出,從政策監管上看,國際上對網約車的監管,首先是保證乘客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把網約車划到傳統計程車市場,這在國際上並不多見。」

編者註:對滴滴收購優步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避而不談】

  • 北京大學教授盛傑民,滴滴優步是否壟斷仍在膠著 關鍵看商務部碰不碰VIE》,2017年07月27日23:04 一財網

北京大學教授盛傑民去年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根據以往經驗,商務部若介入,最終可能類似於沃爾瑪併購1號店案件,附條件通過。「如果斷定壟斷,(難道)會要求恢復原狀嗎?」一位業內人士27日笑著反問第一財經記者。

編者註:《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恢復原狀的可操作性並非不存在,也無需排除,否則難免表現出認同「既成事實」「生米熟飯」的傾向性。

  •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滴滴優步是否壟斷仍在膠著 關鍵看商務部碰不碰VIE》,2017年07月27日23:04 一財網

一位今年初曾參加商務部召集的滴滴和優步中國合併案某個研討會的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當時只討論了具體的財務問題,即滴滴出行的營業額計算,並沒有討論是否同意批准這一併購。

  如今,一位曾在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任職的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指出,從目前商務部的表態來看,依然看不出商務部會否就此立案,或者說,「立案的可能性低」。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對執法透明度頗有微詞。他對第一財經記者稱,這一引發廣泛關注、業界影響巨大的案子,應該會有結果,但不好預計。

【編者註:商務部曾在2017年召集過滴滴和優步中國合併案研討會,但從未正式披露過相關會議情況。】

  •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曉曄,滴滴優步是否壟斷仍在膠著 關鍵看商務部碰不碰VIE》,2017年07月27日23:04 一財網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曉曄曾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時建議,政府能夠進一步提高執法的透明度,對於滴滴、優步這類對廣大消費者影響深遠的案件後續進展,應該給予披露。即便經過調查決定通過,也需要給公眾一個交代。

【編者註:事實證明,在過去一年的時間裡,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曉曄老師的意見沒有被商務部反壟斷局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採納。

  • 北大法學院教授、北大法律經濟學研究中心聯席主任鄧峰,《北大教授質疑滴滴收購優步中國:虧損的壟斷者也是壟斷者》,2016-08-03

「虧損的壟斷者也是壟斷者,」北大法學院教授、北大法律經濟學研究中心聯席主任鄧峰在接受《財經》的獨家採訪時回應道。

鄧峰對《財經》說,很多媒體混淆了營業額和凈利潤之間的關係,國家規定的4億元是營業額而非凈利潤,再者,是不是壟斷者和虧不虧錢並無關係,虧損的壟斷者一樣會觸發調查。因此,這起事件的爭議點不在於是否虧損,而在於營業額的測算標準,目前兩種可能的測算標準是——訂單的流水數;以及訂單裡面平台分成的收入。到底採用哪種標準測算,法律界尚存爭議。如果按照訂單流水測算,據滴滴2016年5月發布的一份融資計劃書顯示,滴滴2015年平台交易額為347億元人民幣,雖然優步中國交易額未披露,但按照市場份額估算,交易額也肯定構成反壟斷申報標準;如果按照平台分成(兩家平台分成比例均為20%)測算,兩家企業都未對外公布相關數據。但是據鄧峰和其他專業人士估計,平台分成很可能同樣超過4億元。但即便營業額的測算標準存在異議,商務部仍有主動調查的權利。根據2008年8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四條,條款規定:「經營者集中未達到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除了營業額之外,另一個爭議焦點是行政機關對於「相關市場」的界定不明。中海油法務部項目管理處處長張偉華告訴《財經》,滴滴和優步中國是否構成壟斷,關鍵看政府對於相關市場是如何界定的。如果是計程車市場,那麼滴滴和優步中國合併便不構成壟斷,是如果是網約車市場,滴滴和優步中國合併則佔據了87%的份額。而鄧峰持不同觀點,他表示,只要有一個局部市場存在壟斷,就要優先解決這個市場的問題。在專車市場,滴滴和優步中國的合併很大可能構成壟斷,其他市場構不構成暫先擱置。如果日後發現對其他市場也構成,監管部門還需對其他市場進行解決。

接受《財經》採訪的多位法律和併購人士認為,商務部對滴滴、優步中國併購一事進行調查已是鐵板釘釘。在這種情況下,關於營業額測算以及市場如何界定的爭論,都不是本案最關鍵的地方。

「中國互聯網企業高頻使用的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變利益實體)結構才是現階段法律處置相關互聯網公司最大的障礙。」鄧峰說,也是本案最應關注和探討的話題。2015年發生的多起互聯網公司併購案,包括去哪兒和攜程、美團和大眾點評、滴滴和快的、58和趕集,都是相關垂直領域的老大和老二進行合併,合併後佔據市場份額非常大,均達到觸發反壟斷法標準,但因以上案件所處行業相對較小,同時VIE結構為國內法律盲區,而商務部在凡是涉及VIE架構的事情都持謹慎態度,所以並未對上述四起併購進行調查。

編者註:即便在營業額上沒有達到申報標準,根據《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四條反壟斷執法機構仍舊可以「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另外,VIE架構企業不適用《反壟斷法》缺乏法律依據。

  • 原北京大學法律經濟研究中心聯席主任薛兆豐,《滴滴收購案持續升溫 或與Uber「分洋而治」》,2016年08月04日05:44 21世紀經濟報道

8月3日下午,在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和北京大學法律經濟學研究中心舉辦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研討會上,北京大學法律經濟研究中心聯席主任薛兆豐表示,判斷是不是行業壟斷,關鍵不是看反壟斷法的規定,而應該看3個指標——第一,打車服務是集中在一個平台還是若干個平台。第二,行業入口有沒有限制,別的公司要做類似的App並上線有多難,行政審批難不難,找投資難不難,行業入口是不是完全暢通?第三,用戶切換服務的成本高不高?打不到車去坐地鐵、騎坐自行車可以嗎?「只要把相關市場界定清楚了,那麼壟斷就不存在了。」薛兆豐說。

編者註:被競爭分析片面地聚焦在相關市場界定上;在界定相關市場時,沒有價格和供給替代上的差異,立場先行地一味擴大相關市場界定來降低滴滴的市場份額。事實上,滴滴收購優步後取消了大量補貼,變相提高了實際乘車成本和司機抽成,但仍舊維持了市場份額遙遙領先。這可以參考假定壟斷測試的原理推論滴滴參與的各城市的網約車市場分別構成了一個獨立的相關市場,並且在這些相關市場上已經具有了市場支配地位。而這與其騰訊、阿里巴巴、百度等投資者的支持、規模效應帶來的網路效應和用戶粘性等因素都是分不開的。除非拆分,否則不可能恢復有效競爭對滴滴的約束。

  •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經濟學教授周其仁,《滴滴收購案持續升溫 或與Uber「分洋而治」》,2016年08月04日05:44 21世紀經濟報道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經濟學教授周其仁表示,從更宏大的視角來看,在網約車新政策出台之前,網約車處於法律監管的灰色地帶,而歷史上包產到戶、QQ等新生事物剛開始出現時也是「灰色」的,如果我們的所有行為都要在法律文字里找到依據,「那不合適」。周其仁認為,在滴滴收購優步中國的事件中,不要輕易動用反壟斷手段,不要用市場的結構來判斷反壟斷,關鍵是看市場的法律之門是否打開。他表示,市場競爭的活力仍然存在。在互聯網經濟中,只要稍有閃失,競爭對手就會在夾縫中反擊,而且在今天的技術條件下,後起之秀會發展得非常快。

【編者註:籠統而片面地強調互聯網的特殊性,而忽視了併購前已經形成滴滴一家獨大格局的成因,如騰訊和阿里巴巴的支持,以及互聯網經濟中不可逆轉的網路效應問題。事實上,截至2018年6月底,其他網約車競爭對手包括新進入者在乘客端日活躍和月活躍用戶、訂單量等方面都遠遜於滴滴,根本沒有對滴滴構成有效競爭約束,即便是滴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取消補貼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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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信業:反壟斷法適用問題彙編
  • 石化行業:反壟斷法適用問題彙編
  • 民航業:反壟斷法適用問題彙編
  • 金融業:反壟斷法適用問題彙編
  • 汽車業:反壟斷法適用問題彙編
  • 航運業:反壟斷法適用問題彙編
  • 互聯網業:反壟斷法適用問題彙編
  • 醫療行業:反壟斷法適用問題彙編
  • 電影業: 反壟斷法適用問題彙編
  • 原材料行業(礦產建材冶金):反壟斷法適用問題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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