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世界範圍來看,僅僅存在獨家經營協議本身不構成壟斷,關鍵還是要看是否濫用了市場支配地位損害了競爭

我可以現在就跟樓下的小吃店簽訂獨家合作協議,約定在之後進行知乎內容營銷合作的時候只能推薦該餐廳的「大餅卷翻天」菜品(詳見圖 1.1),不能推薦其它產品和服務。顯然,網路上有大把大把網紅 KOL,全國範圍內賣卷餅的更加多如牛毛,我們都沒有市場支配地位,我不給其它品牌打廣告,不會導致餐飲行業營銷做不下去,這種協議愛咋簽咋簽,私意自治。

但如果我運營著全國市場份額最大的互聯網廣告投放平台,與中國最大的餐飲集團就達成獨家協議,不得除了「大餅卷翻天」之外的任何產品投放廣告,那麼就有可能違反反壟斷法了,關鍵還是要看市場支配地位和對競爭的影響。

題目中說的獨家經營,一般涉及「縱向協議」問題,例如產業鏈上下游的商業主體達成協議,成為「獨家供應商」「獨家經銷商」的關係。

對於這類協議,在美國和歐盟反壟斷法中有一種「基於效率的抗辯」(efficiency defense), 以此類協議有助於增進市場競爭為由,排除反壟斷法的適用

的確,獨家經營有的時候對消費者有好處。還是圍繞卷餅的例子來說 -- A 企業想把卷翻天大餅賣到非洲,但憑藉自己的資源和渠道實現不了;此時,B 企業表示,我熟悉非洲業務,可以幫你在當地做推廣,但有一個條件:你在三年之內,必須給我衣索比亞的獨家經營權,不能讓其他經銷商在衣索比亞賣「大餅卷翻天」,否則我無法保障自己的投資能得到回報,這生意就不做了。

在這個例子中,正是因為有獨家經營地位的激勵,B 企業更有動力把大餅卷翻天做大做強、冒著更大的商業風險布局非洲業務;衣索比亞的消費者,因此不再依賴英吉拉來卷各種東西,享受到了更加豐富的商品和服務,對於市場競爭和消費者福利都存在積極意義,反壟斷法應當網開一面。

但也有的時候,獨家協議可能會限制競爭。例如,在《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中,就列舉了一種情況:如果一個電商平台通過「屏蔽店鋪、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限制特定商家在本平台的經營,從而實現了商家在電商平台之間的「二選一」協議,讓每個平台上的消費者面臨的選擇更少、讓商家可以因為在平台內缺乏競爭而肆意漲價,那麼就有可能涉嫌壟斷。

歸根結底,錯的不是獨家經營本身,錯的是危害市場秩序、傷害消費者,是否構成壟斷,要看形式,也要看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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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 - 大餅卷翻天


我國《反壟斷法》並不禁止依法賦予的自然壟斷狀態(如供水企業供電企業在區域封閉市場的壟斷地位),也不禁止依法自然成長(不包括通過併購等方式)獲得的特定相關市場壟斷地位,但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地位),禁止通過併購等方式獲得壟斷地位,禁止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或實施排除或限制競爭的壟斷協議(如競爭者之間約定價格、供應量、分割市場等)


獨家和壟斷有區別也有一些相似的地方。

例1,美的空調授予甲公司在江蘇省獨家代理。

在江蘇省內,還有格力、海爾等其他品牌的同類商品銷售,存在競爭對手。這類獨家代理,是品牌方對線下渠道的一種控制,不能算作壟斷。

例2,某天然氣公司授予乙公司在某縣獨家代理。

乙公司在該縣不存在競爭對手,或者在市場中具有對價格制定的絕對主導權。這類是壟斷行為。

壟斷的基本定義:一個行業里有且只有一家公司(或賣方)交易產品或者服務。

壟斷的種類中,有一種叫做專利壟斷,通過專利權、版權特許經營的壟斷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比如,高通、英特爾等企業的專利授權。


獨家經營不涉及壟斷。


通常不涉及壟斷。

因為壟斷是在市場的過度或者不正常的競爭中出現的;而「獨家經營」通常並非是在市場中出現的,而是在不同的代理商之間進行的。「獨家經營」的出現的場合,是某公司對於其業務,售權某人或某公司在某一時間或範圍之間進行排他性的經營。如某品牌的浙江地區總代理,也就是在浙江地區內,實際上其享有該商品的獨家經營權。

然而,如果是由行政壟斷出現的「獨家經營」,如某市政府決定在全市範圍內,在未進行競標的情況下,只能夠採購某種供應商的商品,那麼此種情況可以說是壟斷的。


我也想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知道了麻煩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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