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懟了立法解釋和目的解釋

法理課在講解釋的時候,老師引用了一句話:「作家把作品寫出來之後,他就已經死了。」

意思是,作家寫出來的作品只是他想法的表現形式,對作品理解的任務就交給了各位讀者。

立法也是如此,法律被頒布後,就沒立法者什麼事了(除了立法解釋外)。就以我國採用司法解釋這種制度為例。

這個可能是因為,

首先,立法者在制定時難免會有考慮不周的時候,會導致法律漏洞;或者是隨著社會事物的不斷發展,立法者當時根本沒有可能考慮到的,由解釋完成。

其次,由於司法機關司法實踐經驗豐富,對法律適用可能比立法者還要熟練、清楚,因此讓司法機關來解釋法律有一定的優越性,能盡量公平的解決糾紛。

最後,司法解釋能彌補法律的滯後性。因為制定一部法律需要很長的時間,但司法解釋隨時可以頒布(但從發的安定性來說不會這樣做),可以迅速解決新類型糾紛。

但是從法理上來說,司法解釋並不科學。(離題了)


不認同。

當你提及「真正含義」的時候,其實已經預設了一個前提:法律的含義可以區分為真正的和虛假的。

這個前提等價於:(1)對某個法律的含義來說,它要麼是真的,要麼是假的;或者(2)對某個法律的含義來說,它要麼是正確的,要麼是錯誤的。顯然,前者是描述性的命題,後者是評價性的命題。

如果在(1)的意義上談論「真正含義」,那麼根據拉茲,只有權威(在此可以等同於立法者)想要表達的含義才是真正含義,並且這是一個既存的事實,所以某個法律的含義是真正的,當且僅當它與立法者想要表達的含義相同。這不意味著要去「垂問」立法者,因為事實的還原不依賴於立法者的複述,況且它未必仍保有記憶,但也不能因此得出結論認為立法者就是最不應當去垂問的人。

如果在(2)的意義上談論「真正含義」,那麼這裡涉及的是道德判斷。能夠說在任何情況下,立法者的道德判斷都不如其他人的道德判斷嗎?如果不是,為什麼說立法者是最不應當去垂問的人?


只學了一個學期法理的大二法學狗路過。法理剛剛及格,單純寫一些自己的想法。

如果把「理解法律真正含義」看做是對現行法的解釋的話,有一種說法認為法律文本是立法者對理想社會的刻畫,解釋應當從立法者意志的角度出發,這一做法的一個依據其實就是在於法的安定性。但還有另一種後現代的解釋學說法,即「文本一誕生,作者便死亡」,這句話意思是理解一段文本應當重視解釋者的意志而非作者的意思。這一做法的依據是基於法的可變性。兩種思想都是比較極端的,我們應當採取的立場應該是認為「法解釋是一種有約束的重構」,是「戴著鐐銬跳舞」,我們應該「跳舞」但必須「戴上鐐銬」。


我個人想法,可能錯誤,輕噴。

立法者是誰?

少數人憑何去垂問多數人?

法律說到底是人創造出來的,但法律又是神聖的。所以,法律就只是法律,與立法者無關。


這句話的理解可以寫個論文了。但並沒有什麼研究價值。

有一句話說的是「一本書被發表出來,其所表達的意思就與作者無關」.這個書可以是法律.作者也可以是立法者.所以有了「法律一旦被制定出來.就與立法者無關」其中包含了至少兩層意思:

第一,法律具有普遍適用性,其當然適用於參與立法的人,所以為避免解釋為有利與或者影響立法者自身,故有該說法。

第二,該說法是表明禁止事後法,有自由主義精神,相對應的是Totalitarianism,口號是「本活動一切解釋權歸官方所有.」

最後,一本翻譯好的書很重要。


謝邀。

很抱歉,這句話我不理解。。我也不明白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法律真正的意義是什麼? 伸張正義嘛?

可以是,也可以不是.

我覺得法律的意義就只是讓這個社會擁有著一種最接近於底線的公平. 這種公平不會也不可能把所有人都包括進去. 它就只能維持最基礎的社會穩定性.

而立法者自然是把多數人的意願採用,寫進了法律. 但還是像我說的一樣,它是不完整的,不公平的,有缺陷的. 就算有些人受到不公平的法律對待,只要它保證了最基礎的維持社會秩序與穩定性那它就沒問題.

立法者也知道法律肯定有缺陷,

它是可以被垂問的.但是它不需要被垂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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