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CCTV12記者對賓士車女車主的採訪,由衷的對她的三觀感到敬佩。

女車主說:「我之前也說的很清楚,我們不主張也不接受無緣無故的退款換車,我們要討一個說法。他叫做程序正義。我認為他是這樣定義的一個詞。」

「如果現在他同意給我換車或者退款,他們認為這是一個正當的訴求,也是一個正當的處理結果,那麼我是接受的。」

「但是他現在突然答應之前不答應的,那我會認為他是迫於輿論壓力,我想知道整個程序中是否是正義的,這是我要追溯的,我想看到是哪個節骨眼出現問題。」

「這個問題解決掉,以後的人希望永遠不要出現像我這樣坐在引擎蓋上哭。」

「我現在非常害怕,因為鄭州出事的那個女車主,她說:」

「難道你們也要我坐到引擎蓋上去哭。」

「聽到這裡我就害怕我做了一個錯誤的示範,別人認為以後遇到這類的事情就應該是這樣去做。」

「這就是4月13號我不能答應退款的原因。」

「4月13號她(負責人)的理由是根據國家的規定,你這個是只能換髮動機的。」

「但是出於我們對你的同情,我們答應給你退款或者換車。」

「如果真的你們是合法合理的,那就按照國家的三包規定給我換髮動機。」

「為什麼呢?」

「我不能引導其他的人。現在網路上有4億人關注這件事。」

「我不能教壞別人。」


說出這樣的話,讓我這位女車主充滿敬意!

由於媒體的監督,廣大網友的關注,女車主最終退車退款是大概率事件。對大多數人來說,接受和解是最簡單省事沒有風險的選擇,但是這位女車主寧願冒險,也要堅持討個說法。她用了一個法律術語「程序正義」,結果不重要,重要的是過程。只有正確的過程,才能帶來正確的結果。在她看來,坐在引擎蓋上哭,本不該是一個「正常的」維權方案。

除了退車,這次事件還引發了「金融服務費」的問題。我想在未來,金融服務費的收取被廢掉是高概率事件。這也間接造福了所有車主。

但是如果真正做到「不再坐在引擎蓋上哭」,我認為至少要對現行法律制度做出三點修改。


第一點,要修改《三包》法規。

據很多同行研究,律師們大多得出一個結論,就是基於國家規定,這個案件的法律結果本來就是「換引擎」。也就是說,如果女車主堅持要求程序正義,她就等於放棄了退車。

但是基於這個事件,真正要反思的是過去的規定是否合理,是否應該修改。

從根本上改掉三包規定,不要讓保護消費者的規定變成「保護」商家的規定,讓不合理變得合理,不要把買到車廠的劣品變成一種賭博,誰買到算誰倒霉。不好的東西就是不好,修過的東西就是修過,對商品價值必然產生影響。

只要以後遇到類似事件的車主可以通過法院訴訟正常的退車退款,那麼就不需要再坐引擎蓋。


第二點,要關注的不僅僅是汽車。

修改三包規定,只是針對汽車這一項實現「正義」,真正要修改的是消費維權的相關法律機制。

一定要加入更嚴格的懲罰性賠償和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律師費的制度。只有讓遇到嚴重質量問題的車主通過訴訟可以獲得大於他損失的賠償,才能更有效的避免消費者「坐在引擎蓋上哭」。不能在小額民事訴訟中大搞「填平原則」,一定要讓打官司的人有的賺,錯了就是錯了,錯了就要賠錢。

除此之外,程序正義也非常重要,我能告贏你,只是實體正義,但是法律的修改永遠是跟不上商家的變化。今天因為這個事件,發動機壞了可以退車,那麼下次壞的可能就不是發動機,而是軸承。因為這個事件,金融服務費被禁止了,但是只要制度不變,以後必然還會有銀服務費,鐵服務費,納米服務費,量子服務費。

怎麼才能保證消費者更公平的打贏官司呢?

最好的辦法就是陪審團,讓其他消費者判斷該不該賠償,該賠償多少。

很多法律圈的人批評陪審團制度,顯示自己有很深的學識和思考,有這種想法的人一般都沒遇到過麻煩,還活在幸福的夢裡。面對國內現實,讓單個法官選擇是站在政府、大企業一邊,還是站在消費者、普通人這一邊,責任過於重大,根本不是區區一個法官該承擔的社會責任。


第三點,

要鼓勵和發展集團訴訟。

在CCTV12的後半段,記者採訪女車主之後,畫面轉到4S店,一群車主正在維權。

他們不是引擎壞了,而是他們都發現自己交了「金融服務費」。

如果不是這個節目報道,大多數人根本就不知道有這個錢。

你今天把金融服務費扒出來了,明天哪有那麼好的運氣再有一個「坐引擎蓋」事件把下一個什麼費找出來。等有一天全社會都不把坐引擎蓋當新聞的時候(其實現在已經不是新聞,不信搜搜4S維權,看看出來的圖片),這個社會最終的結果依然是鼓勵商家通過這種藏污納垢的方式來競爭,劣幣驅逐良幣之後,換來的是全社會對劣幣的容忍。

這個社會的女車主是稀缺的,老回,花總這樣的人永遠是少數,而且有可能越來越少。公平正義不能全靠他們推動。

解決這類問題的最佳方法,是鼓勵集體維權。

就以這次的事件為例,我相信一定有不少人會因為這個事件受益,有部分人甚至可以通過維權從4S店和二手車平台拿回一部分錢。但是這些收取金融服務費的企業,即便現在遭到全社會的輿論監督,也不過就是給小部分人退錢,甚至是退部分錢。從結果上說我相信他們依然有得賺。

對他們來說,總共收了100元,只退一元他們是賺的。99%的人不會去維權。

集體維權現在有很多障礙,第一大障礙就是組織難。維權者無法取得其他受害者的聯繫方式。而我們的法院既沒有讓大企業提供受害者名單的實體法律支持,也沒有逼大企業按照法院的要求做事的程序強制力,更沒有這個熱情和動力。

這樣的結果,就導致100個受害者互相不能聯繫,聯繫不上也就意味著一個人發現自己被騙的時候,沒有任何途徑有效的讓其他人知道自己被騙:除了坐引擎蓋,那真是沒別的路走了。

我們只有通過鼓勵一個簡單、方便的集體維權制度,才能讓一個人觸發一群人對商家的追索,如果商家這100元賺的是違法的,他就必須承擔退100、罰100的風險。

結合上文二,法治社會的理想狀態既不是騙100塊退1塊,也不是騙100塊退100塊,而是騙100塊退200塊,甚至20000塊。這樣才能根治這些「金融服務費」,鼓勵不騙人的企業生存下來,讓騙人的企業被淘汰,這樣才能讓消費者真正做到可以不用坐到引擎蓋上哭。

我們的國家應該鼓勵的,是靠自己勞動賺錢買車買別墅的人,而不是靠偷奸耍滑買車買別墅的人。只有這樣,國家才有希望,才能驕傲的說自己是個強國。


再次感謝這位女車主,她說她要程序正義,很了不起。

她人這麼好,但願她能如願以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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