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自願超時加班的協議違背了相關法律規定,所以肯定是無效的。

而且,現在也沒有哪家公司傻到和員工簽訂自願超時加班的協議,這是給自己找麻煩的行為。

你看看那些996的大公司,為什麼能夠明目張膽的的鼓勵加班?並非簽訂了這個什麼協議,而是採用以下的方法進行。

一、公司制度上規定,加班必須要經過公司批准後才為有效。這樣就杜絕了員工私自混加班費的情形,避免了公司被員工抓住超時加班的把柄。並且可以光明正大的說,員工自己來加班只自願的,不關公司的事情,公司可沒有批准你們來加班。

二、取消加班時間的打卡,也就是說員工在加班時間根本是打不上卡的。

三、背地裡卻統計員工自願來加班的時間長短,作為績效考覈獎金的評判依據之一。

四、不自願來加班的員工,基本上與升職加薪無緣。

這就是著名的「奮鬥者與勞動者抉擇」。如果選擇了做奮鬥者,那就義務加班,努力工作,不要貪圖安逸,公司在升職加薪的時候優先考慮這部分人。如果選擇了做勞動者,那麼可以不用加班,也可以享受安逸的生活,但每天只要把公司安排的工作做完、做好即可,但是別想晉陞,也別想加工資,一輩子就這樣。


謝邀!

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自願、平等、協商情形下所訂立的協議可視為有效的協議。

用人單位可以制定與國家法律法規不相抵觸的加班制度,依照《勞動法》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工作;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那麼用人單位則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支付加班費具體標準為:1、在標準工作日內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2、在休息日內安排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3、在法定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於300%的工資報酬。只要用人單位沒有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並且安排勞動者加班時間並沒有超過相關法律規定的時間,都是合法的;依照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用人單位辭退不加班的職工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如果不加班職工不願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職工的工作年限,支付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的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加班,而是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費。

因此勞動者自願鑒訂加班協議是自願放棄一部份合法權益的協議;在簽訂此類協議時務必參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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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只有按照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和法律允許的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安排勞動者勞動纔是合法的、有效的。違法法定標準和法律允許的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用勞動合同的方式確定工作時間,雖然經過與勞動者協商,職工自願,勞動合同的這一條款也是無效的。

勞動法第18條規定,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屬無效合同,無效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無效勞動合同是以法律規定為依據來確認的,而不是以勞動合同當事人自願或非自願來確認的。

總之,違反法定標準時間和法律允許的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用勞動合同的方式確定工作時間,雖然經過與勞動者協商自願,該合同條款也是無效的。

當然,有時候用人單位有緊急任務,發動員工加班並給予相應加班費用,員工自願要求,那麼一般未發生相關權利侵害的情況下,雙方可按約定履行,但如果超時加班過程中各方的法律權利不受保護。


以下是個人理解,對部分法律不瞭解。

首先,自願行為肯定是單方面的,不會有強制形式的要求。

其次,簽訂協議約定自願加班,怎麼都感覺是在逃避責任。防止後期被追責任,引起法律糾紛。

再者,無論什麼形式的要求「被加班」,都是領導暗示或者隱形被動,需要處理自己的事。領導一句話「我今天晚上10:00前需要拿到報告」,下班了沒整理完成或者修改好,你就得加班。無形中都在被「自願加班」。甚至有些公司可以用工資設定,正常工作時間內拿到手的工資不會太高,需要加班來拿更多的工資,來誘惑加班。其實,這種行為還算是有加班報酬的,也能降低心理反感。

最終,法律是對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規定了。但是,這類情形是「不舉不究」。作為勞動者,不主動舉報,勞動管理部門也不會主動追訴「非法」。

如此,我理解認為這種「簽協議自願加班」的合同無效。


謝謝邀請,你的問題@法律智囊團 來回答。

無論員工是否自願加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超時加班補充協議,單位只要違反了法定工作時間標準、超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都是非法、無效的,應予改正。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無效的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


無效。公司的協議如果和相關法律違背,以法律法規為準。協議無效


有效啊,簽的協議如果是免費加班,就免費加班,不是免費加班,就必須支付加班費


協議適用《合同法》其中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不能講勞動者自願違法,用工單位就可以根據違法協議違法。


建立在違法前題下的合同、文書、契約均視為無效。遵紀守法是守要的,你願意多幹,要合同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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