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  

 

這一個多星期流逝在從混亂回歸平靜的過程中。

前幾天的瀏覽人次讓我感到錯愕、恐懼和困擾。我並不真的在意瀏覽多寡,有時蹲馬桶打發時間上部落格看看文章、回應,眼睛只是習慣無意識的看一些數字資料。

例如看看訪客ip位置,知道哪個朋友來沉默拜訪過,可以提醒我是否有一陣子沒去關心誰的近況;或是某些陌生過客經由關鍵字連結了什麼舊文,我自己還能回味一下以前寫過什麼好笑、嚴厲或哀傷的東西。基本上,我覺得痞客邦後臺的設計,挺方便我這種歲月匆匆又喜歡寫東西的人,觀察哪一類的文章較符合大眾化的眼光,還能讓我追溯漏了誰的發文。

也曾想過像某些格友一樣,把瀏覽人次直接收起來。但對我這種邏輯的人來說,既然不是真的在意,那就更無須動用掩藏之行。所謂的掩藏,就好像是我這種胖子會習慣用較為寬大的上衣來蓋住肚腩,因為在意肥胖身型。所謂的突顯,就好像某些小姐以低胸服展示身材,因為自豪於傲人的胸型一樣。(這兩者的比較無褒貶之意。)

自從發現把『誰來我家』放在前臺,會密集引來行銷廣告格露臉之後,因為不喜歡自己的私人園地變成公共人行道,索性就把『誰來我家』收掉了。

越是習慣安靜自在的環境,越不喜歡被人監視偷窺揣測的感覺,這是一個公開的場域,我並不能期待過客都是我喜歡、我認識的。

商家無從挑選好客人與奧客,因為必須持續有銷售消費盈利等問題要面對。

可是,部落格平臺並沒有對價關係。很多時候,我們在從事的只是以文字與自我對話,或是和想法近似的人交流。

來談談何謂『必要之惡』。

例如:殺人是錯誤的、罪惡的行為,人人都無權因自我的私利而殺人;但法律賦予法官權利--判決殺人犯必須因上述的罪惡之行,由死刑來剝奪生命以付出相對代價。

法律所執行的殺人判決,就是『必要之惡』。

我並不是自詡自己是法官且有法律賦予的實權來制裁任何人。我在【公告】一文裡所為之殘忍惡劣,純屬我個人經歷一個忍耐已久,被一而再再而三反覆不停的行徑煩擾到不堪其擾,所必須堅定立場、鄭重面對處理的『必要之惡』。

我不需要再重覆解釋何以如此,抑是誰對或錯、善與惡間的區別。我想,所謂騷擾標準的認定,本應是建立在當事人經由承受持續不斷的不舒服感,這種感受逐步形成為“厭惡再發生”,即可成立。

當然,每個人都有權利在心裡和腦袋中加以渲染、揣測、想像,或因此產生幻覺,而後堅決執意認定-『對,是這樣』。這是他人所無權干涉的自由意志;然而,一旦成為具體文字和言語實際說給其他人看與聽,那就不再只是自我想像(形而上),而是淪為實際表態(形而下)

於是,我只能以『必要之惡』來終結。

我這人最大的毛病之一,是深怕被誤解,因此對於自己在意的人事,總是努力的說出許多不同角度的論述解釋和表達,以期盼聽與看的人能實質體會到我某些言行之所以如此的原因何在。不諱言,會這麼用心努力的解釋、溝通,是期待聽的對方能理解;更理想的是想獲得諒解和認同。

但,這個毛病也同時形成了一個形象,那就是我自以為聰明的好強又好辯,這個標籤牢牢的貼在我的臉上;我不知道要花多久時間才能改善自己這麼愛解釋、這麼怕被誤解的問題。

不過,我會把這個問題列為本年度第一個要改進的目標。(瞧我好笑的,對於上述的747字,我掩著臉直接列為這不是解釋)

 

另一種人性中的必要之惡,一直是我長久以來的堅持與體悟,儘管我不能說我的堅持絕對正確。我認為朋友、配偶、父母和親密手足的角色都是一面鏡子,鏡子的功用不只是用來照映美麗的外表(認同),或讓人欣喜(讚美和欣賞)鏡子最重要的功用是誠實的糾舉與匡正錯誤,來讓每個人成為更值得敬愛與受到尊重的人。

糾舉和匡正錯誤,就是一種『必要之惡』,因此直諫(當然也能婉轉)也是我上述說的角色所需肩負的任務。

原則並非牢不可破,而諫言也不是非得要直言不諱、把人扎針扎到流血纔有效用(這兩句話根本就是寫給我自己看的=_=)。一如強與弱放在不同的區塊中,各有顯性隱性的差異,而無好與壞的比較。

我真的非常感謝在這一個多星期之間,許多我在乎關心的人願意對我實行『必要之惡』之餘,也將溫暖、包容、理解獻給我。

謝謝你們讓我知道,我並不寂寞,而且仍有機會成為一個更好的人。

附帶一提我今天在【Lie to me】影集裡看到的一句話,想跟大家分享:愛因斯坦對瘋狂的定論是:一遍又一遍地重複做同一件事,而期待會有不同的結果。』

人到底是執著還是瘋狂,並不是別人所能判定的,唯一能判定的只有我們自己心裡的那把尺。

在此之前,也許先停止一遍又一遍地重複做同一件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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