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昨天以十三比零的票数,通过对宜兰县代理县长陈金德提出弹劾,移送公惩会。原因是他先前担任高雄市政府的环保局长与副市长期间,兼任「白马花园屋」民宿及「长安文创有限公司」两家营利事业负责人,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公务员禁止经营商业之规定。

至于被弹劾是否影响陈金德续任代理县长?内政部民政司副司长郑英弘说,依照停、解职规定,并没有弹劾这一项,因此陈金德并不构成解职要件,仍可继续担任宜兰县代理县长。

今年六月十二日监察院会通过,对于弹劾案的投票结果,由无记名改为「必要时记名」,如果与会监委通过,即可公布投票结果。昨天弹劾陈金德虽然全数赞成,但却决议不公布投票记名,成为新制上路后第一次未记名的弹劾案。

本案由监委仉桂美、李月德调查,案文指出,陈金德于民国一○二年二月五日至一○三年十二月廿四日,担任高雄市环保局长,一○三年十二月廿五日至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担任副市长。其于一百年四月十一日起,以位于宜兰县五结乡的自有农舍办理「白马花园屋」民宿之营业登记,截至一○四年五月十六日始停业,其间确有营业事实。此外,陈金德在一○一年十一月五日登记设立「长安文创有限公司」并担任负责人,于一○二年二月五日至八月十八日,以及一○三年八月十八日至九月卅日期间,确有营业之事实,有营业税籍资料表及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可稽。

监委表示,陈金德自接任环保局长起,具有公务员身分,应负禁止经营商业之义务,仍续兼任上述两家营利事业负责人,且确有营业之事实,违失事证明确,因此提案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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