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適成年人的權利義務

  新刑訴法規定「到場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在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為落實新訴訟法關於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規定,應當進一步明確合適成年人在參與刑事訴訟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

  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的權利主要包括:(1)知情權。合適成年人只有在對基本案情以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情節、成長經歷、家庭教育、日常表現等情況充分了解的基礎上,才能真正發揮保護未成年人的作用。(2)交流權。除了訊問和審判時在場,合適成年人還應當有權要求與涉案未成年人進行必要的溝通與交流,使未成年人能夠盡量在訊問和審判之前緩解甚至消除緊張焦慮的情緒和消極對抗的心理,並通過交流了解其健康狀況及合法權利的行使狀況等。(3)提出意見權。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監督司法機關的執法行為是否公正合法,如果發現司法人員在訊問和審判過程中有刑訊逼供、騙供誘供或其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時,應當有權及時提出意見,並將該意見記錄在案。(4)簽字確認權。根據英國《警察與刑事證據法》的規定,沒有合適成年人簽名的訊問筆錄將視為具有程序違法性而應當予以排除。簽字確認作為合適成年人的一項重大程序性權利,訊問和審判結束後,合適成年人有權閱讀相關筆錄,對筆錄中所記載內容的正確性、完整性提出意見,並在筆錄上簽字。(5)解釋權。合適成年人有權就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所提問題及相關法律術語向涉案未成年人進行解釋,以幫助未成年人更好地理解需要回答的問題和相關的法律後果。

  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的義務主要包括:(1)及時參與的義務。合適成年人接到司法機關的通知後應當及時參與相關訴訟程序,這是一項最基本的義務。(2)保證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義務。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應當盡職履行職責以維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己任,除了在監督司法機關訊問、審判過程中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狀況提出意見外,不得非法干涉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不得利用其參與的便利幫助涉案未成年人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教育的義務。合適成年人還承擔著對涉案未成年人開展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引導以及有效的法制教育等重要職能,幫助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亦是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的基本義務。(4)保密的義務。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對於知悉的案情、證據等案件情況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公開。

  (四)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的程序

  基於我國司法體制的現狀,新刑訴法區別於英國《警察與刑事證據法》等將合適成年人參與僅限於訊問過程的規定,而將合適成年人參與延伸至審判階段,即合適成年人可以參與偵查、檢察和審判整個刑事訴訟的訊問、審判過程。

  1.參與訊問程序

  (1)當涉案未成年人到案後,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首先應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在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場或不宜到場的情況下,及時確定合適成年人人選並書面通知其到場,合適成年人在接到通知後應當準時到場。

  (2)在合適成年人到場後,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應先向其告知擔任合適成年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並向合適成年人介紹基本案情和涉案未成年人的基本情況。

  (3)在正式訊問前,應允許合適成年人先向涉案未成年人表明身份,與未成年人進行必要的溝通和交流,以獲取未成年人的信任、安撫他們的情緒。

  (4)在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合適成年人應在場旁聽並盡職履行自己的職責,訊問結束後,合適成年人有權查閱訊問筆錄,對筆錄中所記載內容的正確性、完整性提出意見,然後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5)合適成年人應當如實填寫司法機關統一製作的《訊問在場情況記錄表》等文書,詳細記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訊問中的表現以及訊問人員是否有違法或者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2.參與審判程序

  (1)未成年被告人在接受審判時,其法定代理人仍然無法到場或者不宜到場的,審判人員應當書面通知原來參與偵查、檢察階段訊問程序的合適成年人到場參與法庭審理過程,合適成年人接到通知後,應當準時參加法庭審理。

  (2)合適成年人到場之後,審判人員同樣應當先告知其在法庭審判階段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

  (3)考慮到很多未成年被告人往往是初犯,第一次接受審判難免會加劇內心的恐慌與不安,因此在正式開庭之前,仍然應當安排合適成年人與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必要的溝通與交流,以安撫其緊張不安的情緒、鼓勵其正視即將到來的審判。

  (4)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合適成年人應當在場旁聽並盡職履行自己的職責,此外,還應當允許合適成年人在法庭教育環節對未成年被告人開展當庭教育,幫助其分析犯罪原因、正視犯罪危害後果、坦然接受法庭即將作出的判決、提出改過自新的方法等。

  (5)庭審結束後,合適成年人有權查閱庭審筆錄,對筆錄中所記載內容的正確性、完整性提出意見,然後在庭審筆錄上簽名。

  (6)合適成年人應當如實填寫審判機關統一製作的《審判在場情況記錄表》等文書,詳細記錄未成年犯罪被告人在庭審中的表現以及司法人員是否有違法或者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辯護人能否擔任合適成年人?

  由於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在我市尚處於探索階段,部分基層檢察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嘗試建立了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場情形下的救濟機制,如太倉市人民檢察院、工業園人民檢察院在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場時,為他們聘請法律援助律師作為「臨時監護人」到場參與訊問,使辯護人在某種程度上充當了合適成年人的角色。

  筆者認為,涉案未成年人的辯護人不應當同時擔任合適成年人,辯護人與合適成年人在訴訟程序中的職責、作用、參與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較大的差別,主要體現在:其一,辯護人雖然也具有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職責,但主要是圍繞著為犯罪嫌疑人作無罪或罪輕辯解這一目的而進行;合適成年人主要職責在於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在訴訟程序中的合法權益,同時還承擔著溝通、撫慰、監督、教育等多項職能。其二,辯護人參與訴訟主要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專業知識方面的幫助,其到場雖然也能發揮一定的撫慰犯罪嫌疑人心理的作用,但常常會增強訊問的對抗性;合適成年人的作用則不在於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專業的法律知識,而是幫助未成年人更好地理解司法人員的問題,協助雙方進行溝通,有利於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其三,辯護人一般是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託而參與刑事訴訟,即使是法律援助律師也是法律援助機構委派的;而合適成年人則是因辦案的司法機關通知而參與刑事訴訟。鑒於二者的上述差別,辯護人應當作為一個獨立的訴訟參與人存在,而不宜與合適成年人概念混同。

  (二)合適成年人是否需要參與訴訟過程的每一次訊問?

  審判過程無可厚非,合適成年人應當參與始終,但訊問涉及偵查、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多個環節,期間的訊問次數較多,不同的訊問場次可能涉及的內容卻是基本一致的。目前,我國尚不具備條件培養專職的合適成年人,無論是學校教師、專業社工還是青保辦、關工委、共青團工作人員,他們在擔任合適成年人的同時均需從事其他工作,如果每一次訊問都要隨傳隨到,則不僅可能影響訴訟效率,還會大大打擊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的積極性。筆者認為,合適成年人無需參與每一次的訊問程序,只需選擇重要場次通知合適成年人參與,具體包括:(1)偵查機關的第一次訊問;(2)檢察機關作出是否批准逮捕決定前的訊問;(3)檢察機關作出是否起訴決定前的訊問;(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供述出現明顯反覆或翻供時的訊問;(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出要求合適成年人參與的;(6)具有其他可能存在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將對未成年人作出重要決定等情形的。

  (三)能否保證同一名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始終?

  為了最大程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對於一名未成年人所涉案件的訊問、審判,一般應當通知同一名合適成年人參與。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更換合適成年人:(1)合適成年人由於生病、出差等原因實在無法及時參與的;(2)未成年人有合理理由提出更換合適成年人要求的,但更換應以兩次為限;(3)發現合適成年人實在不能勝任的;(4)合適成年人出現不適宜再繼續參與等情形的。

  要想儘可能地減少合適成年人的頻繁更換、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建立一支專業的合適成年人隊伍顯得尤為重要。對此,檢察機關可以聯合公安、法院、司法等機關,在轄區內的學校、青保辦、共青團、關工委、社工羣體中選拔一批符合條件、熱心未成年人工作的合適成年人,形成較為穩定的合適成年人隊伍。專業穩定的隊伍建設,不僅能夠通過定期開展專業的培訓來加強合適成年人在心理疏導、情感溝通、教育引導、程序監督、溝通協調等方面的工作能力,還能使他們藉助經常性的實踐參與不斷地積累工作經驗。同時,相關部門應當根據他們的參與情況和工作效果及時調整該支隊伍,以保證隊伍的專業化、規模化。

  (四)未成年人明確拒絕合適成年人參與該如何處理?

  實踐中存在這樣一種情況,涉案未成年人明確拒絕合適成年人參與其案件的刑事訴訟過程,究其原因,或是某些未成年人無法接受並信任一個陌生人來瞭解自己所犯罪行及相關的個人信息、或是認為該名合適成年人無法保障自己合法權益、或是抵抗逆反心理較為嚴重等。面對該情況,辦案人員應當首先向未成年人進行耐心的解釋工作,使其真正明白合適成年人參與其所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的目的與初衷;如該名未成年人經解釋仍然拒絕合適成年人的參與,可以為其更換另一名合適成年人;在更換後,如未成年人仍然堅持拒絕合適成年人參與的,則應當準許,並將其拒絕情況記錄在案;未成年人在拒絕之後,仍然允許其隨時向辦案人員提出需要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的要求。

  結語

  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制度雖早在2003年已經引入我國,但僅在個別地區實行,此次新刑訴法將該制度正式納入不得不說是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大進步。然而,新生事物的確立和發展總需要一定的時間去適應、落實,我市各級檢察機關已在為即將實施的新刑訴法的貫徹落實進行著緊張地探索與試行,平江區人民檢察院目前就已設立了「公益代理人」制度,積極推行合適成年人參與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階段的訊問程序。當然,司法實踐中還會存在很多本文尚未提到的問題,但在未成年人保護意識日益加強的今天,我們會進一步在加強專業調研、借鑒其他地區先進做法以及吸取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努力將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在我市各級檢察機關一一貫徹落實。

  [①]姚建龍:《英國適當成年人介入制度及其在中國的引入》,載《中國刑事法雜誌》2004年第4期,P45。

  [②]田相夏、賴毅敏:《「合適成年人參與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理論與實踐研討會」會議綜述》,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09年3月,P54。

  [③]徐美君:《「適當成年人」訊問在場制度研究——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為例》,載《現代法學》,2003年第5期,P24。

  [④]田相夏、賴毅敏:《「合適成年人參與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理論與實踐研討會」會議綜述》,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09年3月,P55。

  [⑤]佟曉琳:《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應探索建立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載《中國檢察官》,2011年第1期,P43。

  [⑥]樊榮慶主編:《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實務教程》,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12年1月版,P41。

  [⑦]祁濤:《引進「合適成年人」制度初探》,載《雲南大學學報》,2005年第2期,P13。

  [⑧]田相夏、賴毅敏:《「合適成年人參與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理論與實踐研討會」會議綜述》,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09年第2期,P55。

  [⑨]王明森:《淺談「合適成年人」的選任》,載《法制與社會》2009年第6期,P215。

  (作者單位:江蘇省蘇州市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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