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日,媒體廣泛報道了深圳「海嘯一號」特大虛開騙稅案件,該案件共查處企業658戶,涉案虛開金額超過500億元,稅額近70億元,抓獲64名犯罪嫌疑人。是深圳歷年來破獲規模最大、抓獲犯罪嫌疑人最多的案件。「海嘯一號」無疑使一直熱度不減的打虛打騙行動進一步持續發酵。騙取出口退稅作為稅務機關打虛打騙的重要內容,一經查實,企業輕則被處以暫停出口退稅等行政處罰,重則被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面臨無期徒刑的刑罰。本文,華稅稅務稽查組基於辦理騙取出口退稅案件的豐富經驗,分析稅務、司法機關認定騙取出口退稅的形式要件及企業的應對策略。

一、「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連續8年遞增

近年來,隨著國稅總局打虛打騙活動的深入進行,相關部門協作的深入推進,採取稅警聯合辦案、專項督查等形式進行稅務稽查。部門間的充分協作,互聯網大數據篩查使得犯罪分子無所遁形。根據裁判文書網現有數據資料顯示,自2010年以來,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被定罪的案件呈逐年遞增之勢。(如下圖所示)

對於騙取出口退稅罪,我國刑法規定了嚴厲的懲罰措施。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騙取出口退稅罪共有三檔法定刑(具體見下圖)。

打虛打騙行動查處範圍的不斷擴大,加之嚴厲的刑罰懲治措施,使企業出口退稅業務無時不面臨刑事責任風險的考驗。而企業一旦被以騙取出口退稅罪移送起訴,由於案件的複雜性、專業性和涉案金額較大等因素的影響,導致獲得無罪判決的可能性較低。騙取出口退稅罪,無疑是企業不可承受之重。

二、刑法中「騙取出口退稅罪」的3大典型方式

《刑法》第204條對於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罪狀描述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可見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行為方式包括「假報出口」和「其他欺騙手段」。之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對以上行為方式進行了具體明確,總結來說包括以下幾種:

1、無中生有、假報出口

此種情形之下,企業從來沒有貨物出口的事實,而通過偽造或者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憑證;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的發票;其他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虛構已稅貨物出口的假象,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2017年打騙打虛專項行動典型案例》,其中「瑞意(大連)進出口有限公司等兩戶企業騙稅案」中,犯罪嫌疑人劉某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兩戶企業虛構貨物採購業務,虛假支付貨款,接受7戶生產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55份;同時,在沒有實際出口業務的情況下,利用他人出口報關信息假報出口,累計向稅務機關申報退稅1905萬元,即採用虛構事實假報出口的方式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2、偷梁換柱,虛報謊報

此種情形下,企業存在部分真實出口貨物,但是行為人為了在出口退稅過程中謀取不法利益,採取虛增出口貨物數量、單價、金額,騙取未實際納稅部分出口退稅款;假報出口貨物名稱提高退稅率;重複退稅等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行為。

如震驚全國的「羊毛變羊絨」騙稅案,不法分子將普通的羊毛紗線謊報「羊絨紗線」高價出口,再以「棉紗線」低價進口,「空轉」往返,僅僅4年左右的時間,累計出口金額近70億元,騙取出口退稅款8億餘元。2012年上海海關查處的一起出口騙稅案中,不法分子運用退稅率高的低價二極體等商品作為道具,高報出口價格騙取出口退稅。隨著稅務機關鑒別能力的提高,單靠偽造退稅憑證不易得手的情況下,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海關抽查率低的漏洞,採取空車、空箱報關出口,或者採取以少報多、以次充好的手段騙取出口報關單,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3、借名出口,四自三不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明知他人意欲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仍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的規定,允許他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並自行報關,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依照刑法第204條第一款、第211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實踐中,不法分子利用外貿公司的創匯壓力或給予其一定的利益,借用出口退稅經營資質,以外貿公司的名義辦理出口退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2016年打騙打虛專項行動典型案例》,其中「遼寧凌源市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騙稅案」中,凌源某紡織有限公司股東齊某,利用凌源市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為出口平台,買單配票,虛假結匯,以假報出口的方式騙取出口退稅。2016年10月,朝陽市國稅局追繳凌源市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騙取的出口退稅款903萬元,2014年度已申報未退稅的出口退稅款485萬元不予退稅。該案件是典型的利用外貿企業從事「四自三不見」業務,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

如果外貿企業明知他人意欲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採取「四自三不見」,使不法分子利用其資質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共同犯罪,同樣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

三、外貿企業應對騙稅法律風險的策略

針對此次查處的深圳「海嘯一號」案件,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副局長於海春說,2018年,稅務總局還要會同公安部、海關總署和中國人民銀行,在全國範圍內深入開展跨部門、跨區域打擊虛開騙稅專項行動。一是集中優勢資源打擊團伙作案,集中全國稅務機關的精幹力量「查大案、辦鐵案」。二是重點查處跨區域違法犯罪案件,形成虛開騙稅一起打、上下游涉案企業一起查的聯動打擊模式。三是開展聯合懲戒工作,把涉及虛開騙稅的企業、個人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並推送到有關部門開展聯合懲戒,營造全社會協稅護稅、共同打擊虛開騙稅違法行為的輿論氛圍。

打虛打騙始終是稅務機關查處涉稅違法行為的主旋律。在此嚴打大背景之下,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能掉以輕心,僥倖逃脫。華稅稅務稽查組建議,企業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做好稅務風險管理工作:

1、採購環節,加強對供貨企業的核查,確保購進業務真實可靠,防止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審查企業資信狀況、加強對購進貨物的質量審查,保證貨物合格、質量穩定。

2、出口環節,進行「三查」,全面梳理風險點。一查外商。與新客戶合作時,進行資信調查,對企業的工商登記情況、股權結構、財務狀況、行業水平、以往信用狀況進行全方位了解;對於老客戶,也要定期進行評估,關注企業的業務動態、銷售情況等,評價企業的履約能力和成長性等,並關注是否有負面信息發布。二查中介。企業對外貿易出口,不可避免的要與中介機構合作,而選擇管理規範、信譽良好的物流公司及報關公司,是控制風險的關鍵。對於報關行、貨代公司、運輸企業等要嚴格審查其資質,進行風險評估,簽訂規範的服務合同並留存備查,做好相關單據的備案管理。對於不具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還要與外貿企業明確服務範圍和服務內容,防止信息泄露。三查自身。對於從事代理出口業務的外貿企業來說,則要嚴格履行審查義務,防止不法分子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並自行報關,利用其資質從事「四自三不見」業務,切勿為了一時利益,因小失大。

3、退稅環節,及時準確進行退稅申報。參照稅務部門出口退稅預警監控系統,建立企業出口退稅預警監控系統,及時發現疑點;暢通與稅務機關的溝通渠道,當有新的政策出台,或有稅務風險發生時,企業要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對稅務機關提出的退稅問題或者交易對方存在退稅問題的,應當及時溝通、自查,確認相關事實並向稅務機關反饋報告,最大限度化解、消滅稅務風險。

四、小結

隨著四部委打虛打騙行動深入推進,更多「海嘯一號」的出現,任何出口企業都不能抱有僥倖心理,企圖「逃此一劫」。企業一旦涉嫌騙稅被稅務稽查或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應當儘早委託專業的稅務律師介入,通過律師與稅務、司法機關進行充分溝通,在稅務稽查階段將案件了結,最大可能的化解刑事法律風險。否則一旦進入公安司法程序,案件的處理難度將大幅增加,最高無期徒刑的判決結果也是企業不可承受之重,企業切勿掉以輕心。

涉稅刑事案件需要律師具備稅務、會計的複合知識背景,熟悉相關交易流程,對交易事項準確定性分析,才能在辯護時遊刃有餘。下周華稅稅務稽查組將推出騙取出口退稅罪辯護策略的相關專題文章,敬請關注!

作者:劉天永,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律協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後,稅務律師,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QQ和個人微信號均為:977962,添加可互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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