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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劉愛生

責編 | 陳曉雪

 

  


近日,美國高等教育史上最大的招生醜聞曝光。該案涉及斯坦福大學、耶魯大學、南加州大學等名校,被美國司法部指控的人員將近50名,包括企業高管、好萊塢明星、大學體育教練、入學中介等。中國媒體對此案也進行了鋪天蓋地的報道,以致於讓人產生了一種感覺:美國高校的腐敗也很嚴重,尤其是招生領域的腐敗。


然而,事實如此嗎?


客觀來講,這種感覺是不準確的。當今的美國,在全球最腐敗國家排名中,可能位居倒數之列。而這當中,美國高等教育領域的腐敗尤少。


美國已故歷史學家亨利·康馬傑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指出:“(美國)大學是美國生活中最爲崇高、最少腐敗的機構。” 同樣,美國當代著名法學教授文森特·約翰遜指出:“在美國,許多高等教育機構的辦學堅守着很高的倫理道德準則,並且遠離重大的腐敗”。


事實上,在最近這起驚動全美的招生醜聞中,美國高校領導層並未參與到該賄賂案中,更多的是以威廉·辛格爲首的團夥鑽了美國高校錄取體系的空子。耶魯大學校長彼特·沙洛維在一封寫給全校師生的公開信中就說道:“作奸犯科的是早已不在學校工作的前教練,耶魯大學只不過是他犯罪的犧牲品。我不相信,學校有任何一個行政人員或員工會參與到這場合謀中來。”當然,南加州大學和斯坦大學的校長可能沒這麼硬氣,畢竟其員工卷涉其中。


但總體而言,美國高校的重大腐敗畢竟屬於少數。這背後自然有多種因素,但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是美國社會較低的腐敗容忍度。


所謂腐敗容忍度,是指人們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接受貪污腐敗。它首先表現爲一種態度,即人們對貪污腐敗行爲接受與否的心理傾向,它在強度、成分和方向上存在個體差異。例如,一個人如果對腐敗持零容忍的態度,那麼他/她就不會接受和同情別人哪怕是最輕微的腐敗行爲,而是主張對腐敗行爲嚴格執法和懲處;其次表現爲一種行爲,即人們對於腐敗行爲是選擇忍受還是選擇檢舉,它反映的是反腐的意願和行動。


第六輪(2010-2014年)世界價值觀調查的數據顯示,美國民衆對腐敗持“完全不能接受”態度的比例爲74.1%,在所調查的59個國家和地區處於中上的位置。相比之下,中國香港——一個被列爲世界上最廉潔的地區、被視爲成功反貪的典範,其民衆對腐敗 “完全不能接受” 的比例爲67.3%,尚且低於美國。而當問及是否參加過 “請願書上簽名” 的活動(本質上與檢舉腐敗行爲相似,都是向國家機關反映訴求),美國民衆的比例爲60.1%,在所有調查的55個國家和地區中名列第4。這從一個側面說明,大多數美國民衆不僅在態度上反對腐敗,而且願意通過實際行動參與到遏制腐敗的過程中來。


美國社會較低的腐敗容忍度,是與美國的反腐歷史和價值觀念緊密相聯在一起的。歷史地來看,一個多世紀前,美國也經歷了一段腐敗高發期,有關腐敗的報道頻繁見諸報端。此後幾十年,隨着美國司法體系的健全、政黨競爭制度的完善、新聞媒體獨立性的增強以及國民教育水平和素質的普遍提高,公衆參與政治生活的熱情高漲,公民道德意識和社會責任感不斷增強,美國腐敗的發生率得以維持在一個較低的水平。


而美國社會的價值觀念,又強化了民衆的反腐意識,降低了民衆的腐敗容忍度。這些價值觀念主要包括:


(1)對權力的不信任。美國人認爲權力的本身是危險的,對居於權力位置的人,應該加以經常的監督,並且應該把他們視爲潛在的敵人予以戒備。


(2)法律至上。美國民衆普遍形成了 “法律至上” 的觀念,無論是誰,不論主觀動機是什麼,只要踐踏法律,就需要承擔後果。


(3)誠信爲本。美國是一個非常注重個人誠信品格的社會(美國人素有“道德潔癖”之稱謂),一個人可以失去機會、失去職業,但絕不可失去信譽。


在這些價值觀念下,一旦掌權者被發現有腐敗等違法行爲,是很難被美國人所容忍的。


美國社會的低腐敗容忍度,所帶來的一個最直接的體現是美國民衆對腐敗的深惡痛絕和嚴厲懲處。一般來說,對腐敗容忍度較低的社會,由於腐敗的法律風險和成本太高,被逮捕和懲罰的可能性很大,人們一般較爲自覺地遵守法律,拒絕貪腐。相反,如果社會氛圍偏向容忍腐敗,就可能爲腐敗者營造安全感,使其無所顧忌。正是基於美國社會的低腐敗容忍度,1972年,美國成爲世界上第一個正式提出 “零容忍政策” 的國家。在此政策下,個人只要違反既定的規則,就將遭受嚴厲的懲罰,目的是消除不良行爲。在美國,有案必究、有案必查,並讓作惡者付出難以承受的代價,可謂是一種社會共識。


2009年,伊利諾伊大學厄巴納—香檳分校也被曝出一樁招生醜聞。根據美國《芝加哥論壇報》記者的調查發現,2005-2009年間多名學生在招生時獲得特別的照顧,個別甚至沒有達到入學的要求。這些學生多出身於富裕的白人家庭,往往與傑出的捐贈者、政府官員、大學董事及其高層有着聯繫。在此案中,學校高層爲了與州官員、捐贈者等維護良好的關係,額外照顧極個別的申請者,幾乎可以說美國大學招生中的一個“公開的祕密”。關於這一點,該校教師評議會在一封寫給州長帕特·奎恩的信中也承認道:“ ‘影響力’ 作爲影響校園招生的因素,並不是伊利諾伊大學發明的。實際上,這是學校長期以來就存在的一個問題——幾乎美國每一所大學亦是如此,無論是公立還是私立大學。”


事發後,伊利諾伊大學系統總校長約瑟夫·懷特辯稱:“有一種觀點認爲在招生過程中,爲了取悅高層或有權勢的人,我會屈服於壓力或施加壓力而招收不合格的學生——是毫無道理的。我從來沒有這麼做過,從來就不是權力的奴僕。” 然而,美國社會並不因爲它是一個“潛規則”而予以容忍,也沒有因爲懷特的辯護而選擇諒解,而是認爲它破壞了誠信、公平和公正的原則,相關當事人必須予以嚴懲。


反映到大學內部,該校教師評議會和學生會對懷特投了不信任票,要求他下臺。最終代價是:(1)伊利諾伊大學系統的董事集體辭職;(2)伊利諾伊大學系統總校長約瑟夫·懷特引咎辭職;(3)伊利諾伊大學厄巴納—香檳分校校長理查德·赫爾曼引咎辭職。


當然,從絕對意義上杜絕腐敗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爲人畢竟不是天使,制度總會存在漏洞。美國高校偶爾爆發的腐敗即是明證。但是,美國社會對腐敗近乎零容忍的文化及其施加給作惡者的嚴厲懲處,使得美國高校行政人員不敢輕易越過雷池,美國高校的運行保持着較高的倫理準則,也得以遠離重大的腐敗。


從這個意義上講,高校的有效反腐除了政府和高校自身建立健全反腐機制、制定和完善反腐的政策與法規、加強廉潔教育之外,更需考慮一個社會文化中的腐敗容忍度。降低大學師生乃至整個社會對腐敗的容忍度,加大對各種腐敗的懲處力度,可以說是高校有效反腐的關鍵。誠如香港城市大學公婷教授等人所言:“反腐倡廉的最高目標不是消滅腐敗分子,而是實現社會對腐敗的‘零容忍’,從而在根本上杜絕腐敗。” 

 

作者簡介

劉愛生(1984-),男,江西餘幹人,高等教育學博士,副研究員,斯坦福大學訪問學者,主要從事美國大學治理研究。


製版編輯 | 皮皮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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