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古老的法規威脅著外科醫生

比那個威脅著易裝欲者的法條還古老的一個法規,可能用來禁止變性手術的施行。那就是所謂的「殘害身體法」,其來源可追溯到亨利八世的時代,用紐約一位律師R. V. Sherwin3的話說, 「跟我們現在討論的議題沒有任何一丁點的關係。」

英國在那個年代有許多戰爭,士兵們太過經常地用自殘或讓別人幫他們截掉一根手指或腳趾甚至一隻手或一隻腳的方式來逃避服兵役,國王因此立法禁止摘除一個士兵身上任何用於防衛必需的肢體以致使他戰鬥力減弱。要將男性生殖器形象地劃進此條目很困難,然而這條古老的英國法規連同許多別的法規都包含並仍然存在於我們現在的美國刑法裏,並且可以用來起訴外科醫生——至少理論上如此。我知道有位外科醫生就是在被地區檢察官警告之後才拒絕施行手術,我本人也在打聽相關信息之後收到另一個地區檢察官辦公室寄來的警告信。雖然就我所知還沒有任何一起案件在此法條下被起訴的,但它毫無疑問起到了恐嚇醫生的作用,否則這些醫生可能會願意偶爾為變性慾病人施行手術。至於他們究竟是害怕實際的法律上的麻煩,還是害怕被勒索,抑或是害怕被主流意見批評,那就只能猜測了。最終可能會需要最高法院作出裁決,來驅散殘害身體法籠罩在外科醫生頭上的陰雲,使他們能夠依據科學及自己的良知行事。

司法改革以蝸牛爬行的速度而臭名昭著。舊金山一位有名的律師J.W. Ehrlich在他最近的一本書《合理的懷疑》中說:「假如醫學跟法學一樣停留在開倒車的狀態,那今天的醫生們最主要的治療方式還是在放血。」

但還有一點不應該被忘記,很多針對變性手術的反對意見都是源於宗教,正如同大多數有關性的法規及有關倫理道德的立法一樣。有人也許會問,在一個原本應該是政教分離的社會,這樣的立法是否合理。

在紐約一位有名的律師Harriet F. Pilpel的書《性與法律——關於虛偽的研究》4中,關於我們的性的法規他如此說:「它們只能通過窺探、告密及設置陷井來強制執行,它們將『罪過a』當作『犯罪』,簡言之就是說它們與我們今天生活的現實,甚至與職業道德都完全不同。「

【申明:本人( @San若夢 )對在知乎所髮長篇科普譯著《變性現象》的連載文章,保留一切權利,商業轉載請與本人聯繫,非商業轉載請註明出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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