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殺兩隻鳥獲刑1年半賠償1萬元

浙江審結"涉野"刑附民公益訴訟案

□ 本報記者 王 春

□ 本報通訊員 錢俊皓

近日,在山上獵殺了兩隻漂亮鳥兒(經鑑定爲白鷳、整體價值1萬元)的被告人朱某,被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同時,應衢江區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賠償要求,判令朱某賠償國家損失1萬元。

此案是浙江範圍內審結的首例野生動物資源保護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不僅進一步震懾"涉野"犯罪,而且對促進野生動物和生態環境的保護起到積極作用。

冰箱裏凍着兩隻白鷳

白鷳,又名銀雞、銀雉,系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2018年1月29日,接羣衆舉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森林警察大隊民警在朱某家的冰箱裏,發現速凍的若干動物屍體,其中有兩隻野雞模樣的屍體,遂送到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結論是該兩隻動物爲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白鷳。

經立案偵查,朱某的"涉野"行爲浮出水面。原來,朱某的家位於森林茂密的衢江山區,依山傍水,自然環境十分優越,也是野生動物常出沒的區域。朱某看見家門口的野味心裏癢癢,於是到集鎮上買來鐵夾等捕獵工具,設套安放在附近山場上。2017年9月起,朱某先後獵捕到野豬、黃麂等野生動物,捕到後主要用於自己食用。

2017年10月至11月期間,朱某在山場上又先後夾到兩隻類似野雞一樣的漂亮鳥(實爲白鷳),發現時已經死亡,他把兩隻鳥拔毛去髒速凍於冰箱,打算過年過節時拿出來享用。然而,被森林警察發現端倪而案發。

經衢江區林業局鑑定認爲,涉案野生動物白鷳,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根據國家林業局2017年12月15日頒佈實施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方法》附件"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確定白鷳的基準價值爲1000元,根據該評估方法第四條"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按照所列野生動物基準價值的十倍覈算;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按照所列野生動物基準價值的五倍覈算"的規定來確定價值評估方法。故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白鷳,其單隻價值爲基準價值1000元的5倍即5000元,兩隻價值合計爲1萬元。

檢察院首提民事賠償

2018年4月28日,衢江區檢察院以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向衢江區法院提起公訴,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衢江區檢察院代表國家首次向衢江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認爲被告人朱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爲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國家資源損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爲此,請求判令被告人朱某向國家賠償2只白鷳的整體價值10000元。

衢江區法院高度重視這起首例公訴機關提起的野生動物資源保護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5月10日開庭時,法院院長程品方擔任審判長,成立由3名法官4名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衢江區檢察院檢察長吳剛出庭支持公訴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衢江區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朱某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鑑於其在犯罪事實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時,即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無犯罪前科,在法庭上自願認罪,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的犯罪行爲對國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破壞,除應負刑事責任外,對其犯罪行爲造成的損失,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被告人朱某賠償2只白鷳的整體價值10000元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被告人朱某亦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法院遂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遏制"涉野"犯罪需打"三寸"

萬物共生於地球,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就是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

然而,據統計,衢州市兩級法院3年來(2015年4月至2018年4月)共受理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等涉及野生動物犯罪的案件40件58人。

辦案法官分析,要遏制"涉野"犯罪,杜絕野生動物被濫捕亂殺,必須堵源頭、打"三寸"。

首先,從獵捕的工具上抓起,整治打鐵店,禁止打製、銷售鐵夾等獵捕工具,違者將進行處罰。

其次,建議設立懲處違法制作、銷售專門針對獵捕野生動物工具的犯罪條款,加大源頭防控。

再次,對居住在偏遠山村、深山老林獨門獨戶的家庭,要經常走訪,重點查詢,及時發現和制止"涉野"犯罪。

此外,還需加大各類獵殺、銷售、運輸、囚禁野生動物等違法犯罪的懲處力度,適時開展法治宣傳,以案說法,教育全民,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就是破壞國家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爲,從而自覺抵制"涉野"犯罪,共同呵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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