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獲刑後「以醫代牢」,群眾怎麼看?

2015-11-6 07:59|發布者: 只爭朝夕|查看: 29|評論: 0|原作者: 賓語

摘要: 貪官在位時,很多都有自己的人脈和關係網。判刑後,靠著原來的人脈和關係網,將假釋變成作真釋放,根本不算啥子事。於是,在位時能吃能玩能貪能占能包養情婦的官員們,一旦被判了刑,什麼病都來了。有些甚至一天牢不 ...

 貪官落馬大快人心,那落馬之後呢?他們在監獄過起了懺悔的生活,決心痛改前非……這是小金在頭腦中勾勒出的畫面,然而並非如此,有些官員卻在鐵窗之外,未被收監。「重點檢察『有權人』、『有錢人』」,這些人在鄭州市檢察機關的專項行動中露出了馬腳……據河南商報報道,因受賄被判刑13年的河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李占朝等23人,因不符合監外執行規定均被重新收監。(11月5日《河南商報》)

  從發現違紀違法線索到「雙規」、檢察機關介入,每一個貪官從案發到被繩之以法,都會付出巨大的辦案成本,有些案子甚至一辦就是幾年。貪官最終被判刑了,卻不用坐牢,總給人一種紀檢和檢察機關白忙活了的感覺。

  貪官在位時,很多都有自己的人脈和關係網。判刑後,靠著原來的人脈和關係網,將假釋變成作真釋放,根本不算啥子事。於是,在位時能吃能玩能貪能占能包養情婦的官員們,一旦被判了刑,什麼病都來了。有些甚至一天牢不用坐,這邊剛宣判完,那邊拿著醫院出具的【不宜坐牢】的診斷書就回家了。

  減刑、假釋的意義在於激勵罪犯改造,促進犯人回歸社會。「有權人」、「有錢人」花錢「買刑」,「以醫代牢」,會讓職務罪犯忘了自己的犯人身份,使法律的懲戒作用大打折扣,也會讓沒有被查辦到的貪官有一種錯覺:原來坐牢就是這樣子的。無形中助長了問題官員的僥倖心理。

  為治理監外執行之亂,去年初,最高法向社會公布了《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須開庭審理。規定的權威在於執行,也只有執行了才能從源頭上堵住漏洞。然而,我們看到的是,最高法的規定在地方還處於沉睡狀態,有的被判20年刑,其中12年是在自己家裡「坐牢」的;有的判刑17年零6個月,宣判後才一個多月就監外「執行」了;廣西陽朔一局長犯受賄罪被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更是一天牢沒坐過……

  按照常理,貪官們被判刑後,少了應酬招待,遠離了大魚大肉,生活有規律了,血壓應該降下來才是,但我們看到的是,那些監外執行的職務罪犯,不是3級(極高危)高血壓,就是3期高血壓,而且每個人的病症都像繞口令一樣寫一長串。因犯受賄罪被判13年有期徒刑的河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李占朝患有「高血壓三期、腔隙性腦梗塞、2型糖尿病合併周圍神經病變、左眼白內障、冠心病、不穩定心絞痛、左側上頜竇佔位」,因犯貪污、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17年零6個月的河南省儲備糧管理中心原書記張傳君患有「高血壓3級(極高危)、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心絞痛、心功能二級、腦梗塞」……

  這不免讓人生疑:根據刑訴法規定,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如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上述重症患者,監外執行的「原因」是否消失了,是不是該複查下當初出具的「繞口令診斷書」是否存在貓膩?法院審批保外就醫的流程是否合乎規定?

  鄭州市檢察機關是因為開展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才發現問題將23人重新收監的,那些沒有開展「專項檢察活動」的地方是否就沒有這樣的問題呢?11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透露,2010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依法監督糾正社區服刑罪犯脫管、漏管84470件,對5364名嚴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監外執行條件消失的罪犯督促收監執行……

  最高法的《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公布一年多了,對減刑假釋的檢查監督光靠「專項檢查」是不夠的,如果不能做到把每一件減刑、假釋案件都晾曬在陽光下,「以醫代牢」就有隙可乘,就會影響公眾對反腐敗和司法公正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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