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請註明來源微信公眾號:醫法匯

案例一

患者在被告醫院建立孕婦檔案,並定期進行孕檢,期間患者告知相關醫務人員其系特殊血型(Rh陰性B型血)。後患者在被告醫院產下女兒同時出現大出血,但因院方未提前儲備血源,無法為其輸血,最終導致患者失血過多而死亡。

法院認為,患者在被告處進行診療活動時,已向相關醫務人員告知其既往病史及血型的特殊性,醫務人員未盡到注意義務,未提前儲備血源,致患者在產後大出血時未能及時得到搶救而死亡,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7萬元。

案例二

患者在甲醫院進行人流手術發生大出血,由於其是Rh陰性O型血,甲醫院沒有備用的Rh陰性血,難以救治,隨即將患者轉至乙醫院,乙醫院向省血液中心尋求幫助,省血液中心馬上對該型號的血液進行解凍,但是解凍血液需要時間較長,後血液中心聯繫到4名Rh陰性O型血獻血者獻血,但新採集的血液還未經檢測不能直接用於患者,最終患者因失血過多而死亡。死者家屬遂將醫院和省血液中心訴至法院。

經審理,法院最終判決省血液中心承擔10%的賠償責任,由甲醫院和乙醫院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法律簡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由於醫學本身的風險性,臨牀急需用血的情況時有發生,尤其在產科,產後出血是分娩期的嚴重併發症,是產婦四大死亡原因之首,一旦血液供應不及時,就極有可能產生嚴重的危害後果,因此產科的術前備血問題也是引發醫療糾紛的原因之一。本文列舉出的即為兩個比較典型的案例。

醫療機構是否有術前備血的義務?

衛生部於2010年3月17日發布《手術安全核查制度》,明確規定了實施手術安全覈查的內容及流程,其中第一項即要求具有執業資質的手術醫師、麻醉醫師和手術室護士三方在麻醉實施前按照《手術安全覈查表》依次核對患者身份(姓名、性別、年齡、病案號)、手術方式、知情同意情況、手術部位與標識、麻醉安全檢查、皮膚是否完整、術野皮膚準備、靜脈通道建立情況、患者過敏史、抗菌藥物皮試結果、術前備血情況、假體、體內植入物、影像學資料等內容。同時根據《圍手術期輸血指南》(2014)中規定,Rh陰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術前應當備好預估的血量。《RhD抗原陰性孕產婦血液安全管理專家共識》(2017年)中規定:1、RhD 抗原陰性孕婦妊娠晚期或實施終止妊娠可提前入院,做好各項預防與治療措施的準備,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宜準備儲存式自體輸血。2、擇期終止妊娠孕婦入院後產科宜提前 3~7 天向輸血科(血庫)申請備血(急診除外),再由輸血科(血庫)向本轄區採供血機構申請預訂所需血液成分、數量並約定取血時間等。據此,在對患者實施手術前醫療機構具有準備好血液供給的義務,尤其是對於將要分娩且未Rh陰性血型的產婦,醫療機構更應當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本文中兩家醫院均屬於綜合性醫院,根據《醫療機構臨牀用血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臨牀用血需求設置輸血科或者血庫,並根據自身功能、任務、規模,配備與輸血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施、設備。不具備條件設置輸血科或者血庫的醫療機構,應當安排專(兼)職人員負責臨牀用血工作。」由此可知,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自設血液科或血庫,以備臨牀用血之需,不具備條件的也應當安排專(兼)職人員負責臨牀用血的預備、檢測等工作,此時就又涉及到血液供應主體即血站的法律責任問題。

案例中的醫療機構正是違反了上述相關制度規範,未提前儲備血源,其對於產後出血缺乏積極規範的預防措施和搶救處理,致患者未能及時得到搶救而死亡,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法院判決醫療機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血液中心未能及時供血是否要擔責?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牀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案例二中,由於解凍時間較長且新鮮血液未經過檢測,省血液中心未能及時供應患者所需血液,最終致患者失血過多而死亡。關於血液中心的行為,我們從兩方面來分析: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條:「血站對採集的血液必須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及《血站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血站應當保證發出的血液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其品種、規格、數量、活性、血型無差錯;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因此,省血液中心拒絕將未經檢測的血液輸入患者體內的做法於法有據,符合血液採集、使用的相關規定。另一方面,根據《血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血站應當加強對其所設儲血點的質量監督,確保儲存條件,保證血液儲存質量,按照臨牀需要進行血液儲存和調換。作為血液中心,其有向醫院及時提供各種型別血液的責任,同時遇有緊急情況時,如案例二所示的情形,血站應當制定應急預案,並從血源、管理制度等方面保證預案的實施。而案例二中的省血液中心,沒有完善的應對Rh陰性血型患者供血的緊急措施或預案,使得患者失去了及時獲得救治的機會,因此承擔了一定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血液是人體的生命線,我國為了加強醫療臨牀用血的安全性,出臺了一系列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規,對臨牀用血的提供、使用等事項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對於醫療機構來講,不僅要建立健全有關的手術工作制度,加強術前的討論,對有可能引起的大出血的手術患者提前驗血、備血,以防不測,更要提高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尤其是對特殊患者不能疏忽大意,從法律層面上督促醫務人員嚴格遵守診療規範,盡量避免醫患糾紛的產生。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採用化名)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