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羅米修斯為人類盜火是流傳甚廣的一則希臘神話故事,併入選了我國的語文教材。千百年來,人們一直敬仰普羅米修斯是英勇行為,用了很多美好詞語來形容和描述他,如捨己為人、大公無私、捨身取義、先人後己、殺身成仁等。但如果以現代法律來解讀這個故事中各個人物或群體的行為,可能會為我們提供一個更有趣味的視角。

一、簡略版的普羅米修斯故事

傳說地球上本沒有火種,那時人類的生活非常困苦。眾神之王宙斯同意把火種給人類,但是他要求人類必須用一頭牛來做獻祭。普羅米修斯想出一個妙計。給宙斯獻祭的時候,普羅米修斯給宙斯的牛被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是生的牛肉,但沒有牛皮;第二部分是皮包著骨頭,但是澆上了香香的牛油。宙斯一眼就識破了普羅米修斯的言外之意,生氣的說:「我拒絕把最重要的東西給人類,那就是火!」

普羅米修斯為了給人類造福,就冒著生命危險,從太陽神阿波羅那裡去偷走了一個火種。主神宙斯站在奧林匹斯聖山上,發現人間煙火裊裊,立刻追查是誰盜走了天火。當他得知是普羅米修斯觸犯了天規,便大發雷霆,決定要狠狠懲罰他。但是火神(Haphaestus)很敬佩普羅米修斯,悄悄地對他說:「只要你向宙斯承認錯誤,歸還火種,我一定請求宙斯他饒恕你。」普羅米修斯搖搖頭,堅定地說:「為人類造福,有什麼錯!我可以忍受各種痛苦,但決不會承認錯誤,更不會歸還火種!」

火神不敢違背宙斯的命令,只好把普羅米修斯帶到高加索山,用一條永遠也掙不斷的鐵鏈把他縛在一個陡峭的懸崖上,讓他永遠不能入睡,疲憊的雙膝也不能彎曲,在他起伏的胸脯上還釘著一顆金剛石的釘子。他忍受著飢餓、風吹和日晒。宙斯還覺得不解恨,又派了一隻嗜血之鷹,每天去啄食普羅米修斯的肝臟。可是,每當嗜血之鷹啄食以後,普羅米修斯的肝臟又會奇蹟般的復原。

有一天,赫拉克勒斯為尋找赫斯珀里得斯所看守的金蘋果樹來到這裡。他看到惡鷹在啄食可憐的普羅米修斯的肝臟,這時,便取出弓箭,把那隻殘忍的惡鷹從這位苦難者的肝臟旁一箭射落。然後他鬆開鎖鏈,解放了普羅米修斯,帶他離開了山崖。但為了滿足宙斯的條件,赫拉克勒斯把半人半馬的肯陶洛斯族的喀戎作為替身留在懸崖上。

最後,普羅米修斯終於獲得了自由。

以上選自蘇教版四年級上冊語文課本。

二、法律視角下的解讀

上述故事如果分解來看,至少與以下幾個法律問題有關。

一是普羅米修斯所謂的祭祀妙計是否違反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宙斯是否有權以此為理由不將火種給予人類。這兩個問題的答案顯而易見,普羅米修斯確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完全履行合同或者是民事欺詐,而宙斯完全可以以此為理由不將火種交予人類。在人類向宙斯獻祭的故事中,宙斯實際和人類訂立了一個契約,那就是,人類用一頭牛來做獻祭之後,宙斯將火種給予人類。而在履行這個契約的過程中,普羅米修斯自作主張,將一頭牛分成兩部分,讓宙斯從中選一份,而且對其中一份明顯進行了加工,希望能夠以次充好,並讓宙斯上當,這樣人類就會用價值少得多的祭品獲得最大的利益。宙斯發現了普羅米修斯和人類的伎倆,認為人類構成根本違約,直接宣布合同無效,並不再交付火種。因此,從法律上講,人類不應該譴責宙斯的不守承諾和背信棄義,而應該追究的是普羅米修斯的不守承諾和隱瞞欺詐行為。因此,人類之所以不能通過履行契約的方式來獲得火種,主要原因是普羅米修斯的自作聰明導致的,而不能將其歸責於宙斯。

二是普羅米修斯的偷火行為是否應當受到處罰。這個答案也是不證自明的。按照現代民主社會的標準,普羅米修斯偷火行為屬於盜竊或者是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而且導致嚴重後果,應當接受處罰。火種當時屬於神界的物品,且經過宙斯和人類之間的祭祀糾紛,無論是人類還是普羅米修斯都已知曉,該火種屬於神界所有,要取得火種或火的使用權,必須經過宙斯的同意,如果未經宙斯的同意,而將火種盜走,當然侵犯了宙斯及神界對火種的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構成盜竊或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懲罰。在本案中,即使普羅米修斯為了某種善的目的,也無權侵犯他人的某些重要權利。直到今天,人類社會也對同樣問題的答案具有巨大爭議,如警察是否有權對恐怖分子進行刑訊逼供,以避免無辜民眾的重大傷亡;或者對於恐怖分子的定點清除,將連帶損失控制在多大範圍內才具有合法性等等。

普羅米修斯直到今天仍受到人們的尊重,是因為是其所強調的「為人類造福,有什麼錯」的宣示,也許,這在古代具有正當性;但法治社會,即使是為了社會公眾利益,也應當通過合法的途徑加以實現,而不能以所謂的公共利益來理直氣壯地實施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行為。如最近大連發生的女大學生飛踹女童事件,同情女大學生的聲音幾乎佔了上風,其中一個重要理由是女童侵犯了公眾空間的安靜,其就應當受到懲罰。而這種觀點無疑失之偏頗,即使女童侵犯了公共利益,對其行為的制止和懲罰也不能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首先,女大學生不是法律授權的執法主體,無權對該女童的人身和自由進行限制或打擊;其次,即使為了公共利益,其行為與女孩所造成的影響和後果必須具有相當性,完全可以用勸阻、要求商家制止、報警等其他方式來維護公共場所的安靜,而不必實施暴力行為;最後,如果其行為因此對該女童的人身造成損害的話,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雖然普羅米修斯應當受到處罰,但其所受的處罰是否已超出罰當其罪的程度。這個答案也是肯定的,普羅米修斯的行為雖然具有可罰性,但對其懲罰力度不能超出與其罪行相協調的程度。所以我國刑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被稱為罪刑相適應原則。而在這個故事中,普羅米修斯只是因為其盜竊或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而不得不忍受被剝奪睡眠、胸部釘釘、飢餓、風吹、日晒和鷹啄其肝的懲罰,不僅不符合刑法謙抑性原則,也直接違反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在行政法領域,上述對普羅米修斯的懲罰直接違反了比例原則,如最近濟南法院對於首個網約車行政訴訟案件的判決,就依據該原則判決撤銷計程車管理部門對網約車司機的行政處罰決定。

總而言之,故事雖然是故事,但如果把它放在法律的視野中進行解剖和分析,往往會得出比較有意思的結論,一定程度上會為我們理解現代社會生活中的法律增加趣味性和啟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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