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7 12:10

[记者杨政郡/台中报导]经营养生会馆的陈妇,因业务人员来推销一款雷射仪器,陈女帮常客杨妇进行手臂除胎斑,不小心雷射光扫到杨妇左眼,造成一眼失明,此案杨妇请求民事赔偿157万败诉(上诉中),又提告刑事,检方依违反医师法及过失重伤害起诉,而刑事庭法官查出,杨妇确有遭雷射扫到,但半个月后杨妇被丈夫的女友打伤左眼,才是造成她失明的主因,陈妇依违反医师法、过失伤害等罪判10月徒刑。

此医疗纠纷案杨妇(30余岁)先提起民事求偿,要求157万余元,但陈妇(58岁)表示10万以下可接受,民事庭判决杨妇败诉,认为杨妇无法证明雷射光扫射,与事后左眼失明有因果关系,判决杨妇败诉,目前上诉中。

而杨妇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又提起刑事告诉,检察官认为雷射仪器为第二类医疗器材,必须具医师资格才能操作,陈妇无医师资格,涉及违法医师法,而又造成杨妇一眼失明,触犯过失重伤害罪,两罪一并起诉。

陈妇在审理中矢口否认为杨妇操作雷射仪器,坦承她不具医师资格,辩称没有操作雷射仪器替杨妇除斑,但经测谎有不实反映。

刑事庭判决书指出,2016年元月13日陈妇养生会馆来了业务员推销一台「白瓷净肤」雷射仪器,当场为陈妇进行脸部测试,陈妇很满意。正好护肤店常客兼好友杨妇在场,询问能不能除斑?陈妇回答没问题,操作该雷射仪器,为杨妇进行右手臂除斑,不慎把雷射光扫到杨妇左眼,杨妇翌日到眼科诊所进行诊疗,主诉做雷射后视力模糊,医师诊断「视网膜出血、黄斑部水肿」等但视力还算正常,矫正后0.2。

法官查出,不巧在同年元月31日杨妇的丈夫带一女子(丈夫女友)要进门,杨妇阻挡她进门而起冲突,被该女子打到左眼,当时医师诊断「外伤性视网膜裂孔、外伤性视网膜新生血管」,才出现视力降到0.1,且无法恢复正常。

法官认为,雷射确实造成杨妇左眼伤害,但与事后左眼失明无因果关系,陈妇所犯为违反医师法及过失伤害罪,判处10月徒刑。

  • 示意图(资料照)

    示意图(资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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