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應當從單一繼承向綜閤家事法律服務方向轉型於巖 山東省青島市市中公證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出臺之後,繼承公證成為自願選擇,業界有志之士大呼繼承公證已死,公證應該另謀出路。一時之間,悲觀、絕望的氣氛籠罩了全國大多數公證處。強制到自願,當事人還沒來得及選擇,我們首先自亂了陣腳。從目前各地不動產登記部門陸續出臺的實施文件來看,為公證預留了很大的空間。不經公證的繼承登記申請,在提供材料完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正常辦理時間也至少需要三個月。在房地產市場一直保持穩定上漲的趨勢下,時間是不動產登記最大的敵人。因此,筆者認為,考慮到當前的房地產價格因素,要在不動產登記規則下保住繼承公證並不是件很困難的事。但在法律層面,公證畢竟已經確定地從「強制」走向了「自願」,高昂的房地產價格因素可能在一定時期內能夠穩住繼承公證,但不動產登記中心的「懶政」不可能一直持續下去,特別是在發生當事人投訴、媒體大肆渲染的時候。因此,創新、轉型發展是不動產統一登記規則下公證行業的出路所在。

一、 既有規則下辦證模式的創新(一)與不動產登記中心磋商合作,開闢公證綠色通道從風險責任的分擔角度與不動產登記部門進行合作,經公證的繼承登記,採取專門窗口、時間優化的方式登記,最大程度上縮短登記時間,有條件的公證處應當開辦代辦產權轉移登記業務,實現公證、登記一條龍服務。(二)簡化當事人取證方式,有條件的變被動為主動當事人提交材料過於複雜一直是繼承公證中廣為詬病的因素,有條件的公證處應該設立專門的核實取證部門,由當事人提供證據線索,由公證處安排人員調取檔案資料。考慮到可行性,可以首先從青島市內的檔案管理單位開始,先行辦理起來,摸索積累經驗後進行推廣。(三) 改變原來公證員各自為戰的模式,加強團隊合作現在辦理公證,一般從受理到核實、出證,都是公證員全程參與,即使很多工作由助理幫助完成,但仍屬於公證員各自為戰,公證處更像是將眾多公證人個體戶聚在一起的平臺,而沒有專門的團隊。團隊,不僅要求合作,還要注重分工。例如設立代辦崗位、調查覈實崗位、檔案管理崗位,專人負責,提高效率。時代已經不一樣了,在社會分工日益細化的現在,公證處也應該從機構內部進行大的細化分工,加強團隊之間合作。由原來的各自為戰,轉變為「強強合作「,實現從個人到團隊的升級。公證的團隊化發展,是考慮到公證是機構本位,不同於律師,律師雖然是合夥制,但律師的發展是典型的個人化方式,而公證人是一個整體,「準官方」的定位,因此公證纔有這麼大的公信力。公證的團隊化發展,是公證提供便捷、高效、高質的法律服務所必不可少的一步。指望公證員個人發展整個公證事業,已經脫離了當前社會的運行模式,是不現實的。(四)優化公證收費結構,體現法律服務職能在民事訴訟中,法律從未禁止當事人自行參與訴訟,但大多數當事人仍然選擇費用高昂的律師代理,因為律師專業;在不動產登記領域,公證也是一樣。目前針對公證收費過高,主要是公證的辦證模式存在問題,老百姓普遍認為我們是「以證換證「,就做了這麼點工作而已,不值這個錢。甚至很多公證員也是這樣認為。其實,在一個不動產繼承公證中,公證人可能進行了很多工作,如諮詢、調解、核實、出具公證書,很多人只是從結果上來看,提交了材料、交納了公證費,拿到了公證書。公證人在各個環節中間的付出都被「零價值」認定了。當然,很多人認為,這些是公證人應當免費提供的正常付出。但既然我們已經被定位成 「法律服務中介組織」,這些工作為何要被忽視呢?因此,單一的看繼承收費的確過高,但如果將公證人所進行的各種衍伸服務都加進去,在當事人享受到因「付費「而大大便利的時候,還會覺得費用高嗎?上面是公證應對不動產登記規則的變化而應積極採取的衍伸服務。但正如筆者所言,這些措施是因為各地不動產登記中心的「懶政」而得以保全,從經濟學角度而言,公證的「付費」和不動產登記中心的「免費」原本就不是一個重量級,無法對抗的。所以上面所說的只是一個暫時的計策,筆者認為,公證要實現創新發展,就必須找到自己的定位,做好轉型。

二、公證轉型的必要性公證到底是什麼?應該怎麼發展?可能沒幾個人能說清。筆者認為,既然國務院已經將我們定性為法律服務中介組織,那麼我們就應該在這個定性上去發展。畢竟,我們的「準」官方管理模式對中國老百姓來說,是絕對值得相信的。而我們實際上也確實有全國「聯保」機制的存在,公證的公信力基礎是相當厚實的。筆者一直認為,無論我們接受與否,自願公證都將成為一種趨勢,「強制公證」終將退出歷史舞臺。但這對法律服務來說,又有什麼關係呢?服務本來就是可以選擇的。我們不能在遣責別人壟斷的同時自己霸道地佔用著公有資源。有志氣的公證人,應當正視自己的價值,展現自己的才能,去爭取被「優先選擇」,而不是旨在通過各種立法或強制手續強迫別人「不得不」選擇。用同行一句話說,公證要適應社會的發展和需求,而不是讓社會的變化來適用公證。公證所處理的大多數事項都屬家事法律調整的範圍,公證的社會公信力也主要在家事活動中得以樹立。而在家事法領域,公證主要就是在繼承方面有所積累,在財富的傳承與規劃、家庭和諧的維護方面沒有過多建樹。公證處理家事案件,主要停留在「果」上,沒有涉及到「因」。要知道,有因纔有果。我們只處理「果」,又要收高額的費用,所以我們的價值沒有被人認同。家事法律關係涉及到每一個家庭,而每一個小家的和諧穩定纔是我們整個國家安定團結的根本保障。公證作為最貼近家庭的「法律部門」,有責任介入到家事法律的發展中去。

三、 公證介入家事法的方向目前家事服務領域更多的是被律師佔據,但在公證具體工作中我們發現,當事人對公證還是有著更高一級的信任。可能正是由於有過「強制」公證的歷史,現在很多當事人從心理層面上更願意選擇公證。當今社會的家庭法律關係,已經不再像以前那種「一窮二白「時的簡簡單單,因為涉及到婚姻、財產分配、撫養子女、贍養老人而變得日益複雜,特別是隨著財產私有制的發展,各種新型財產的分配也因法律規定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一)家庭公證人中國人有一個特點,在家事法律上一般不會做未雨綢繆的事,那會被視為不吉利」、「烏鴉嘴」;而即使通過各種「曲折離奇」的家庭倫理影視劇瞭解到要提前防範,也往往將好事辦成了壞事,「未雨綢繆」變成了「提前埋雷」。在家庭財富日益增長的時代,能夠有一位專業的法律人出謀劃策就成了很多人的需求。很多人選擇律師,是因為公證現在根本沒有提供供當事人選擇的渠道。而實際上,在家事法律服務領域,律師與公證,絕對不是對手,而應該是「攜手」。兩者互相補充,實現當事人家庭財富的傳承。公證人應該像國外的家庭醫生一樣,走進家門,自食其力成為社會法制治理的幫手,而不是靠「強制」成為社會發展的阻礙。 比如現在任何一個家庭遇到法律問題,都會託人找律師,涉及到公證的,找公證處。如果我們建立了家庭公證人制度,當事人在遇到法律困難時會第一時間找到公證人尋求幫助,如果需要訴訟的,公證人給推薦律師。這樣一種模式,其實已經率先在我們公證人的朋友圈實現了。要推廣到社會,則可先以進社區為切入點。但進社區,不是簡單的擺幾個桌子,拉個橫幅,搞幾個諮詢就成的,而是應該靈活深入,持之以恆。例如,與街道建立合作機制,定期進行家事法律普法宣傳,參與婚姻、繼承、鄰裏糾紛調解等事務中去。做這些事時,不能圖短期回報,不能只注重眼前小利,而要「下一盤很大的棋」。(二)與法院建立訴訟對接機制這已經不是設想,而是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文件頒布的措施,目前全國已有很多地方法院和公證處已經開始嘗試此類對接機制。它的主要模式是法院在收到繼承等案件訴訟時,首先通知合作公證處,由公證人進行先期調解,如果能夠達成調解協議,則直接由公證處辦理有關公證即可;如果無法調解,則由法院判決處理。公證積極參與此項機制,無論是對完善社會法制治理體系,強化公證人法律職業共同體地位,還是發揮公證在繼承等家事領域的作用,都是一項積極的舉措。建議司法局積極倡導建立此項機制。(三) 遺囑執行人目前我們辦理的公證遺囑,大多數立遺囑人都是將財產指定給某一個繼承人。除去少數家庭現在已經確定發生贍養糾紛,導致立遺囑人剝奪其他繼承人繼承權外,大多數家庭在辦理遺囑公證時並沒有實際糾紛,而立遺囑人的願望一般是為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此時的遺囑,其實不僅沒起到「避免」的作用,實際上是「增加「了糾紛的可能。這是遺囑公證的弊端,其實也是我國《繼承法》的缺陷。辦理公證遺囑,從遺囑訂立直至生效後的遺囑繼承環節,都過多強調了對立遺囑人個人意思自由的保護,對立遺囑人家庭財富和諧傳承並沒有進行規範或調整,頂多也就是設立了一個「必留份」制度。公證遺囑的作用在於糾紛時的呈堂證據,而並非財富和諧過渡的家庭倫理依據。由於我國繼承法並沒有規定「特留份」,即為限制立遺囑人遺囑自由而強行規定的留給繼承人一定份額的制度。而我國現實社會的養老,除去獨生子女外,一般很少由一個子女獨自完成。《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裡面強調的「常回家看看」,這是對當前社會發展中出現的「移民化」與「贍養義務「衝突的一種彈性」強制「;《繼承法》中對剝奪繼承權的情形也僅是規定了幾種極端的情況。而我們的公證遺囑卻是在毫不留情地剝奪家庭內部大多數人的繼承權。這些現象造成了目前公證遺囑無人願辦,因為每一個遺囑都是一個家庭的定時炸彈。糾其原因,主要在於遺產的分配有違公平(當然,這裡的公平有時並非財產分配不公,而是財產分配不公背後隱含的情感失衡)。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倡導當事人訂立相對公平的遺囑,即實現財富的傳承,又能夠將「以和為貴「真正落實到繼承中去。在這個背景下,可以考慮由公證機構擔任遺囑執行人,對遺囑從訂立、保管到執行都發揮公證的作用。為化解家庭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從法律上提供一份相對客觀與中立的保障。

結語 總之,家事法律與每一個人都息息相關,我國正在建立法治社會,社會細化分工的特點也決定了不是每一個人都要成為法律人,只要他的身邊有一位法律人就足夠了。公證人就是可以擔此重任的法律人。公證,源於歷史因素的社會公信力,在家事法領域不應該再保持沉默,在老齡化日益嚴重的社會背景下,公證應積極介入家事領域,既是職責所在,也是社會所需。公證應當以繼承領域所積累的經驗為基礎,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財富和諧傳承為目標,積極參與到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去。

圖文編輯 |高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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