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的规定离婚的方式分成「两愿离婚」与「裁判离婚」二种,两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获致协议,同意结束婚姻关系,又称协议或合意离婚;裁判离婚则是由法院法官来决定夫妻间的婚姻关系是否继续维持,因此二种方式在法律规定上的要件亦不相同。

双方协议离婚
依民法第1049条本文规定:「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只要夫妻双方获致协议,彼此同意结束婚姻关系即可,惟依同法第1049条但书规定:「……但未成年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因此会产生当事人「已成年」与「未成年」不同情形下,会有不同的离婚成立要件。

已成年
已成年之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依民法第1050条规定,应践行:用书面载明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意旨、要有二个以上的证人在离婚的书面文件上签名、要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的登记三个要件,如此方能使离婚成立,结束双方婚姻关系。

未成年
为免未成年人因思虑未周冲动离婚造成遗憾,依民法第1049条但书规定:「……未成年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以维护未成年人之权益,若未经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而与他方协议离婚,则不生离婚之效力。
未成年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协议离婚,依民法第1050条规定,践行:用书面载明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意旨、要有二个以上的证人在离婚的书面文件上签名、要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的登记三个要件,方能使离婚成立结束双方婚姻关系。


诉请裁判离婚
裁判离婚是由法院的法官以公权力来决定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要不要继续维持,而民法对于能否诉请裁判离婚则订有一定的条件,因此就那些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得请求裁判离婚、

得请求裁判离婚的情形
得请求法院裁判离婚的法定原因,依民法第1052条第1项规定列举了十款,但这十款的原因有的可能难以遇到,造成裁判离婚的条件过于严格提起不易,故有同条第2项明定:「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的概括性原因规定,但仅限于无责的配偶始得提起裁判离婚,由法官依职权凭事实及证据来决定是否结束婚姻关系。
另外离婚的诉讼,依民事诉讼法第577条第1项规定,在起诉前应经法院调解,而依民法第1052条之1规定:「离婚经法院调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关系消灭。法院应依职权通知该管户政机关。」,因此经调解或和解成立婚姻关系消灭时,法院会通知户政机关作离婚登记。

不得请求裁判离婚的情形
不符合民法第1052条第1项所列举的十款「法定原因」,或同条第2项「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规定,不得请求法院裁判离婚。
而依民法第1053条规定,对于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1、2款重婚、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情事,有请求权之一方,于事前同意,或事后宥恕或知悉后已逾六个月,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二年者,亦不得请求离婚。
另外,依民法第1054条规定,对于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6、10款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情事,有请求权之一方,自知悉后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五年者,也不得请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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