緹縈,漢文帝時太倉令淳于醫之女,事迹見於《孝文本紀》和《扁鵲倉公列傳》。文帝十三年五月,淳于醫因行為不慎,觸犯法律,按規要去長安處以肉刑。漢代肉刑斷損肢體,輕者致殘,重者會死。五個女兒在後邊嚶嚶哭泣。太倉公將行,罵其女說:「生子不生男,有緩急非有益也!」

小女緹縈自傷泣,於是隨父到長安,上書漢文帝說:「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復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也。妾願沒入為官婢,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下詔廢除肉刑。緹縈上書,陳述肉刑之過,甘願入官府當婢女,替父贖罪,求讓父親能有改過自新的機會。情、理俱在,感動孝文,從而使肉刑廢除,父刑得免,並為一朝百姓造福。緹縈可謂一位急智勇敢的孝順才女。正如太史公所稱讚:「緹縈通尺牘,父得以後寧。」

漢初,高祖、惠帝、呂后時期,漢朝在法律制度上承襲的是秦制,也就是漢初二十多年間,儘管改朝換代但是在法律上還是很嚴苛。緹縈救父很是出名,一方面表現了一個古代女子的膽識和孝順,另一方面是在促使漢代法律改革上有著重要的意義。緹縈上書中並沒有過多在案情上糾纏,而是著重批評肉刑的不合理,正好與漢文帝的改革意圖一拍即合。文帝「悲其意,此歲中亦除肉刑法」,表面上成全了緹縈的孝道,實際上則使之變成普惠之法。既為父親爭取了生存機會,也給了政府一次機會,以此為契機,全方位改革承襲自秦代的法制。

《漢書·刑法志》記載了這次因案立法的重大改革,其中的幾句話很可能是漢文帝的原話,他說:現行法律體系中有那麼多肉刑,犯罪卻沒有得到扼制,表面上錯在犯罪者,實際上政府也有一定的責任。政府的責任在於要對民眾進行教育,讓他們知道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能做。如果不加以教育,就用斷肢體、刻肌膚的方法,懲罰那些犯了錯的人,那麼他們即使想改惡從善也來不及了,更何況仍會有其他人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我們應該取締這些殘害肉體的刑罰,代之以更具實際教育和懲戒功能的刑種。


齊太倉令淳于意有罪,當刑,詔獄逮系長安。其少女緹縈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繇也。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

天子憐悲其意,五月,詔曰:"《詩》曰:"愷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無繇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為令!

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奏請定律曰:"諸當髡者為城旦、舂;當黥髡者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答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而復有笞罪者皆棄市。罪人獄已決為城旦、舂者,各有歲數以免。"制曰:"可。"

翻譯:

齊國太倉令淳于意犯了罪,當處以肉刑,被逮捕拘壓在長安詔獄。他的小女兒緹縈向皇帝上書說:"我父親做官,齊國人都稱讚他廉潔公平;現在他犯了罪,按法律應判處肉刑。我感到悲痛傷心的是,死人不能復生,受刑者殘肢不能再接,即使以後想改過自新,也沒有辦法了。我願意沒入官府做官婢,以抵贖我父親該受的刑罰,使他得以改過自新。"

文帝很憐憫和同情緹縈的孝心,五月,下詔書說:"《詩經》說"開明寬厚的君主,是愛護百姓的父母。"現在人們有了過錯,還沒有加以教育就處以刑罰,有的人想改變行為向善,也無路可走了,朕很憐惜!肉刑的殘酷,以至於切斷人的肢體,摧殘人的皮肉,使人終生無法生育,這是多麼殘酷和不合道德!難道這符合為民父母的本意嗎!應該廢除肉刑,用別的懲罰去代替它;此外,應規定犯罪的人各依據罪名的輕重,只要不從服刑的地方潛逃,服刑到一定年數,就可以釋放他。制定出有關的法令!"

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奏請制定這樣的法律條文:"原來應判處髡刑的,改為罰作城旦和城旦舂;原來應判處黥髡刑的,改作鉗為城旦、鉗為城旦舂;原來應判處劓刑的,改為笞三百;原來應判處斬左腳的,改為笞五百;原來昆判處斬右腳以及殺人之後先去官府自首的,官吏因受賄、枉法、監守自盜等罪名已被處置但後來又犯了應判處笞刑的,全都改為公開斬首。罪犯已被判處為城旦、城旦舂的,各自服刑到一定年數後赦免。"文帝下達批准文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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